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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基金,制度以及税收的双重优势

卢森堡的主要制度优势体现在卢森堡实行基金管理人护照制度和投资组合制度。


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AIFMD”),取得AIFMD护照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向其各成员国的专业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而不必再取得相关各国的资质或许可。这意味着,符合AIFMD规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持欧盟护照,在欧盟各地自由营销。


该等基金管理人护照制度一方面节省了基金在欧盟的募集成本、缩短了基金募集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取得欧盟护照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范围内的营销能力大大增强。


除基金人护照制度外,卢森堡还有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的制度,在该制度下允许证券化发行方设立不同投资组合。每一组合之间相互独立并且每一组合均可以具有不同的股票类别和投资策略。对于拟采取不同投资策略投资多类资产的基金管理人,该项制度有助于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且能够实现资产间的风险隔离。


根据卢森堡相关税收规定,公司型投资基金无须缴纳卢森堡税,但仍可享受45个卢森堡与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DTT)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总共有81个,其中38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包括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若某基金不享有税收协定优惠,尤其是作为税收透明实体的合伙型基金,可使用在卢森堡设立SPVs,即可享受税收协议优惠。在卢森堡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SPVs作为控股公司可享受免税制度。即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符合条件的参股,获得的股息及股份转让之资本收益均享受免税优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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