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最新条例政策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在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宽减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有关上述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常见问题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示例。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税款计算机,...

目录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香港与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国家地区
香港利得税
利得税税率
最近7年的香港税率政策变化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2日
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商业登记服务预告–暂停新商业登记即时服务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3月28日

税务局发出二○一九至二○年度报税表安排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政府再度澄清「零售业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税务局延长税务限期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有关公共财政发言全文

两名公司董事重审后逃税罪成候判
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
《税务条例》修订公告刊宪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有关「电子储税券」计划及「即赚即储」计划下「自动交税」服务的最新安排
储税券的利息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4月)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修订印花税条例降低交易所买卖基金一级市场活动交易成本
立法会十八题:利得税率两级制
有关香港与澳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命令刊宪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截至2020年3月31日)
防疫抗疫基金豁免缴税
逾二百七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发出
立法会七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税务机制
税务局呼吁市民提防欺诈网站及伪冒电子邮箱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5月)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条例草案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税务局通告:准时递交报税表
网上预约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
税务局通告|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刊宪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立法会三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6月)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由2020年4月起的服务目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19日)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24日)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31日)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8月7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7月)
纾困措施: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14日)
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香港与澳门的税务安排生效
香港税务局恢复基本公共服务(2020年8月21日)
香港与塞尔维亚签订税务协定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28日)
电子印花通告第 1/2020号 - 提升股票转让文书之电子印花服务功能
香港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9月4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8月)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0年9月11日)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
香港与格鲁吉亚签订税务协定
国别申报表数据架构及用户指南
如更改地址,必须通知税务局!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9月)
香港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
立法会二题:规管网上筹款活动
立法会十七题:为有需要人士提供进一步支援
立法会十四题:创新及科技基金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0年10月)
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12月2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六题-纾困措施
储税券的利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有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政策措施发言全文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1月)
立法会十九题:长者福利和就业
税务局通告|缴税日期即至 请依时交税
香港与塞尔维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发言全文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立法会二十二题:纾缓市民的财政
税务局通告|雇主更改通讯地址
税务局通告——商业登记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2月)
税务局回应黄冯律师行遭介入而引致的物业印花税事宜
纳税人更改通讯地址
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于三月十九日开始生效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立法会七题:物业转易程序及相关违规行为
立法会十六题:纾困措施
税务局将会恢复基本公共服务
《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立法会十题:股票交易印花税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月)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1年2月11日)
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立法会十三题:纾缓税务负担
立法会一题:慈善基金及慈善机构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建议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1年差饷(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刊宪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刊宪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2月)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刊宪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立法会十四题: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商机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税务局通告:第二期税即将到期 请依时交税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储税券的利息
税务局发出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网上填报利得税报税表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3月)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立法会三题:印花税及地价收入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储税券的利息(2021年4月30日)
税务局发出逾二百六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税务局通告 准时递交报税表
立法会九题: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4月)
税务局通告 |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优化雇主申请服务:电子申请以雇主自行设计软件拟备IR56表格
立法会十题:利得税
网上预约印花税署租约柜位服务
立法会五题:香港再工业化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储税券的利息 (2021年6月4日)
有关印花税—不足代价的税务资料已更新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5月)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刊宪
税务局通告 | 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纳稅人和雇主的稅务责任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6月)
立法会十四题:国际税务环境的新发展
立法会十五题: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立法会四题:网上拍卖平台用户办理商业登记
金管局公布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指引
透过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人士须遵守商业登记规定
立法会十八题:自愿医保计划和医疗卫生开支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7月)
立法会十七题:船舶国际营运入息的双重课税宽免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立法会十一题: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立法会十三题:香港会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回应欧盟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
如更改地址,必须通知税务局!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9月)
申请商业登记文件的安排
《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0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1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香港--前海金融合作研讨会」致辞全文
事先裁定个案第 67 号
税务局通告:缴税日期即至 请按时交税
2020-21 年报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雇主更改通讯地址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2月)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1月)
立法会十七题:推动电动车普及化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进一步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2022-23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服务最新安排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2022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2年差饷(豁免)令》及《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刊宪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2月)
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通告:第二期税即将到期 请按时交税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税务局发出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3月)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税务局将会大致恢复正常公共服务
立法会十五题:发展绿色金融
声称由税务局发出之欺诈短讯
立法会十四题:推动的士业界转用电动的士
政府就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展开立法工作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4月)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立法会十一题:为航运业设立专门税制
立法会十二题: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立法会二十题:促进家族办公室来港发展
立法会三题:香港的创新科技发展
税务局发出逾二百四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储税券的利息
税务局通告 准时递交报税表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5月)
调低商业登记征费率命令今日刊宪
税务局通告 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6月)
《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刊宪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账日期「D」類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金管局公布与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指引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十八条措施
税务代表通函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账日期「 D 」频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8月)
政府展开立法工作使《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在港生效
储税券的利息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帐日期「M」类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印花税
储税券的利息
政府巩固税制以防跨境避税
香港与毛里求斯签订税务协定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0月)
《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1月)
《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2月)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月)
《2023年税务(修订)(子女免税额及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2月)
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届满
利得税报税新里程
2022/23 利得税报税表
税务局发出22/23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2023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3月)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及提高子女免税额
香港与毛里求斯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
香港税务局发出约240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5月15日起税务局所有办事处在启德税务中心办公
立法会通过《202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豁免双柜台庄家就某些关乎双柜台证券的交易应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你是否已递交今年个别人士的报税表
储税券的利息
经修订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自2023年6月12日起适用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5月)
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提提你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的申报要求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6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7月)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的查册服务新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8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9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0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1月)
政府就香港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最低补足税展开咨询
香港与克罗地亚签订税务协定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在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宽减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

有关上述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常见问题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示例

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税款计算机,计算建议实施后你应缴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

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财政司司长建议一次性宽减2019/20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这项宽减建议须经修订《税务条例》才可实施。

利得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业务计算。薪俸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如果已婚人士与配偶是合并评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至于个人入息课税,未婚人士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已婚人士选择与配偶分开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上限亦以每个个人计算;若纳税人与配偶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

今次的宽减并不适用于物业税,但赚取租金收入的个别人士,如符合资格,或可通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获得宽减。

一个纳税人如果须同时缴纳薪俸税和利得税,他/她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获得宽减。纳税人如果有营业利润或租金收入,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额须按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计算,这或会与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所得的不同,最终宽减额须按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纳税人如符合资格并打算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可填妥2019/20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没有营业利润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无须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这项宽减会减低纳税人在2019/20课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只须如常填报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和个别人士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至于在法例通过前已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税务局会在法例通过后安排重新评税,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或向税务局查询。

建议的宽减只适用于2019/20课税年度最后评税,并不适用于该年度的暂缴税,纳税人仍须依时缴付该暂缴税。已缴交的暂缴税会用以支付2019/20课税年度最后评税的应缴税款及2020/21课税年度的暂缴税税款。如尚有余额,才作退还。

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

财政司司长建议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

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润,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许多国家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但如该些国家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赚取的收入 / 利润而在香港缴纳税款,该些国家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但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可获准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收入被双重课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明确划分协定 /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同样地,协定 /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因为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得到税务宽免。同时,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属意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签订了一些同时涵盖航空运输及航运收入的协定。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按以下连结:

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

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进行中的谈判

香港与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国家地区

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国家 / 地区 签订协定日期 税务条例第49条
双重课税令日期
生效日期 自下列日期或
年度起具有效力

税务条例
附属法例

奥地利 25.05.2010 28.09.2010 01.01.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O
奥地利
(议定书)
25.06.2012 23.04.2013 03.07.2013 03.07.2013 CE
白俄罗斯 16.01.2017 27.06.2017 30.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CY
比利时 10.12.2003 03.02.2004 07.10.2004 2004/2005
课税年度
AJ
文莱 20.03.2010 22.06.2010 19.12.2010 2011/2012
课税年度
BK
柬埔寨 26.06.2019 17.09.2019 27.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DG
加拿大 11.11.2012 23.04.2013 29.10.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F
捷克 06.06.2011 08.11.2011 24.01.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Y
 爱沙尼亚 25.09.2019 08.10.2019 18.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DI
芬兰 24.05.2018 04.09.2018 30.12.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DE
法国 21.10.2010 03.05.2011 01.1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T
根西岛 22.04.2013 24.09.2013 05.12.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H
匈牙利 12.05.2010 28.09.2010 23.0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N
印度 19.03.2018 04.09.2018 30.11.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DD
印尼 23.03.2010 22.06.2010 28.03.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M
爱尔兰
(见注1)
22.06.2010 28.09.2010 10.0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Q
意大利 14.01.2013 24.09.2013 10.08.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CI
日本
(见注2)
09.11.2010 12.04.2011 14.08.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S
日本
(互换照会)
(见注3)

10.12.2014

12.05.2015

06.07.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BS
泽西岛 22.02.2012 23.04.2013 03.07.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G
韩国 08.07.2014 30.09.2014 27.09.2016 2017/2018
课税年度
CL
科威特 13.05.2010 17.04.2012 24.07.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BZ
拉脱维亚 13.04.2016 27.06.2017 24.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CX
列支敦士登 12.08.2010 03.05.2011 08.07.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U
卢森堡 02.11.2007 22.01.2008 20.01.2009 2008/2009
课税年度
BA
卢森堡
(议定书)
11.11.2010 03.05.2011 17.08.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A
澳门特别行政区
(见注4)
25.11.2019   进行中  待定  待定   ---
中国内地
(见注5)
11.02.1998 24.02.1998 10.04.1998 1998/1999
课税年度
S
中国内地 21.08.2006 17.10.2006 08.12.2006 2007/2008
课税年度
AY
中国内地
(第二议定书)
30.01.2008 15.04.2008 11.06.2008 11.06.2008 BB
中国内地
(第三议定书)
27.05.2010 28.09.2010 20.12.2010 20.12.2010 BR
中国内地
(第四议定书)
01.04.2015 22.09.2015 29.12.2015 29.12.2015 CU
 中国内地
(第五议定书)
19.07.2019   17.09.2019 06.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DH
马来西亚 25.04.2012 09.10.2012 28.12.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CC
马耳他 08.11.2011 17.04.2012 18.07.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CB
墨西哥 18.06.2012 09.10.2012 07.03.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D
荷兰
(见注6)
22.03.2010 22.06.2010 24.10.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L
新西兰 01.12.2010 03.05.2011 09.11.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V
新西兰
(第二议定书)
15.06.2017 03.10.2017 09.08.2018 09.08.2018 BV
巴基斯坦 17.02.2017 27.06.2017 24.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CZ
葡萄牙 22.03.2011 08.11.2011 03.06.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W
卡塔尔 13.05.2013 24.09.2013 05.12.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J
罗马尼亚 18.11.2015 26.04.2016 21.11.2016 01.01.2017或
之后取得的收入
CV
俄罗斯 18.01.2016 26.04.2016 29.07.2016 2017/2018
课税年度
CW
沙特阿拉伯 24.08.2017 08.05.2018 01.09.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DB
南非 16.10.2014 12.05.2015 20.10.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CM
西班牙 01.04.2011 08.11.2011 13.04.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X
瑞士
(见注7)
04.10.2011 17.04.2012 15.10.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CA
泰国
(见注8)
07.09.2005 18.10.2005 07.12.2005 2006/2007
课税年度
AX
阿拉伯
联合酋长国
11.12.2014 12.05.2015 10.12.2005 2016/2017
课税年度
CN
英国 21.06.2010 28.09.2010 20.12.2010 2011/2012
课税年度
BP
越南 16.12.2008 21.04.2009 12.08.2009 2010/2011
课税年度
BE
越南
(议定书)
13.01.2014 30.09.2014 08.01.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BE

注:

1::爱尔兰自2011年1月1日起就总收入征收一新税项即Universal Social Charge。有关协定根据该协定第二条第4款对上述税项适用。

2:(i)请按这里浏览日本于2012年3月31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协定第十一条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2年3月31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ii)根据有关协定第二条第4款,该协定亦适用于就日本而言“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及“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

3:日本于2014年12月10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扩阔协定的资料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4年12月10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载于第112BS章附表2.

4:请按这里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安排。

5:在2006年8月21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相关税种开始适用之日,于1998年签订的安排停止有效。

6:请按这里浏览荷兰就协定生效日期于2011年3月22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1年3月29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7:请按这里浏览瑞士就签订协定于2011年10月4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1年10月4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8:请按这里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8年2月21日回复泰国政府的函(只有英文版)。

香港利得税

1、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更多资料: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常见问题: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独资或合伙业务利得税简介(一) (新开设业务须知和常见问题)

独资或合伙业务利得税简介(二) (什么收入须要课税?什么开支可以扣税?)

独资或合伙业务利得税简介(三) (合伙业务常见的问题)

 2、确定应课利得税的特别规定

被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款项

根据《税务条例》,下列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纪录带、录音或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税务条例》第15(1)(a)条〕;

(2)因在本港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表演者权利、* 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项。〔《税务条例》第15(1)(b)条〕

(3)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表演者权利、* 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方程式而该款项在确定你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税务条例》第15(1)(ba)条〕

(4)* 因转让或协议转让表演者权利而支付或累算给表演者或筹办人的费用,而有关的表演者权利是与该表演者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后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关的。〔《税务条例》第15(1)(bb)条〕

(5)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税务条例》第 15(1)(c)条〕

(6)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而以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税务条例》第 15(1)(d)条〕

(* 只适用于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后支付或累算的款项)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均须纳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2)非居港人士自《税务条例》第 15(1)(a)、(b)、(ba)或(bb)条所载获得的款项,及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收取的款项,均须纳税。此税项可以支付款项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自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款额以支付应缴税款。

(3)居港代销人须每季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同时向税务局局长缴付一笔相等于该销售总额的 1% 的款项或税务局局长所同意的较少款项。

(4)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业务,而经营方法使该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使其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其代理人。

(5)倘若不能轻易确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按其在香港的营业额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计算其所获得的利润。

(6)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其设在香港的永久机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例如根据该驻港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去计算香港分行的利润。

更多资料:

非香港居民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

常见问题: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3、应评税利润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 IV 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或蒙受的亏损)〔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或所蒙受的亏损)除外。〕

4、评税基期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1)截至有关课税年度 3 月 31 日止的一年;

(2)如年结并非于 3 月 31 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 3 月 31 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3)如帐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如开始或停止业务,或更改结帐日期,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 18C 条、 18D 条或 18E 条规定的特别期间;

(5)如属新开业务,倘有关期间的帐目尚未制备,则可依照该期间帐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或

(6)如属停止业务 / 转让业务,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

-若业务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

-若业务在 1974 年 4 月 1 日以前开业而在 1979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停业。

5、豁免

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

-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储税券利息;

-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 64 章)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从长期债务票据 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

-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利息、利润或收益;及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为:

(i)就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 104 条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应课利得税的人;或

(ii)就任何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如局长信纳该基金、信托或计划是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应课利得税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项目的款项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或之后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财务机构所收取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及

-由 2009/10 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6、扣除

可扣除的开支:-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详情可参阅《税务条例》第 16 条。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开支:-

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开支

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 5 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

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购置环保设施开支

(1)购买环保机器

-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2)购买环保装置

-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年度起计连续五年内,每年获扣除该笔开支的 20%。

-由 2018/1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目前分五个课税年度扣除)[包括于 2018/19 课税年度尚未扣除(而可于该年度获全数扣除)的任何环保装置开支的部分]。

(3)购买环保车辆

-由 2010/11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折旧免税额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初期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20%

-每年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每年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机械及工业装置

-初期免税额 : 资产成本的 60%

-每年免税额 : 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 10% , 20% ,及 30% 。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

捐款的扣减

捐赠给已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 $100 及不超过经调整后但未扣减捐款前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课税年度则为 25%)。

更多资料:

为施行《税务条例》第 16 (2) (b)条所指明的利率

为施行《税务条例》第 16B 条及第 16C 条已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香港以外地方的证券交易所及主要金融中心

关于要员保险的常见问题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5 号 ( 修订本 ):可扣除利得税的开支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9 号:甲部: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提供利得税扣减

关于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的常见问题

 7、有关特别行业的特殊条文

以下是有关确定个别特别行业或业务应评税利润的特殊条文:-

[图表简介]

有关的《税务条例》 行业或业务
第 23 条 人寿保险法团
第 23A 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法团
第 23AA 条 相互保险法团
第 23B 条 船舶拥有人
第 23C 条 身为香港居民的飞机拥有人
第 23D 条 身为非居住于香港的飞机拥有人
第 24 条 会社及行业协会

 更多资料:

来自保险业务类别「 G 」及「 H 」的收入

8、对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征利得税

由 1996 年 5 月 24 日开始,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5 年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一般利得税税率的 50% 课税。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此项宽减扩阔至包括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 7 年但不少于 3 年的「中期债务票据」。另外,从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7 年的「长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获豁免征收利得税。

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开始, 50% 的税务宽减进一步扩阔至包括从在该日或之后发行的到期期间少于 3 年的「短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现在给予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发行的「中期债务票据」的税务宽减及「长期债务票据」的税务豁免维持不变。但是,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该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上述的税务宽减或豁免将不适用。

由 2018 年 4 月 1 日开始,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可获的税务豁免经已扩阔。不论到期期间的长短,在 2018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一律获豁免征收利得税。但是,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有关税务豁免将不适用。

《税务条例》第 14A(4)及 26A(2)条分别订明符合此税务宽减或豁免的债务票据。

更多资料: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

有关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常见问题

9、对亏损的处理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行业于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用以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计算其盈亏在抵销其他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蒙受任何营业亏损,可在入息总额内扣除营业亏损。

10、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15%

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2)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及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7/18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更多资料:

最近 7 年的税率

11、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而应评税利润须待有关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有关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待税务局其后评定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并作出评税时,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抵销所评定的利得税。

更多资料:

缓缴暂缴税

12、反避税的条文

(1)《税务条例》第 61 条订明,凡评税主任认为,导致或会导致任何人的应缴税款减少的任何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而该名有关的人士须据此而被评税。

(2)根据《税务条例》第 61A 条,任何在 1986 年 3 月 13 日之后达成的交易,如该项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消弭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

(3)《税务条例》第 61B 条是用作限制利用亏损法团以避税的做法。此条款是针对将有累积亏损的法团售予在业务上获得利润的法团的情况。亏损法团的拥有权一旦变更,新股东可将获利的业务拨归亏损法团,利用累积的亏损去抵销所得的利润。若税务局局长信纳股份拥有权改变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累积亏损余额而获得税项利益时,税务局局长可以根据这条款拒绝以亏损抵销利润,从而限制此等避税的做法。

13、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该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

更多资料:

政策∶事先裁定

事先裁定个案

14、相关资料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关于要员保险的常见问题

来自保险业务类别「 G 」及「 H 」的收入

对界定利益退休计划的税务处理

用作计算利得税的主要外币平均兑换率

常见问题

公用表格:利得税

小册子:利得税

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15%

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2)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及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7/18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更多资料:

最近 7 年的税率

最近7年的香港税率政策变化

 以下是适用于法团及法团以外的业务,以及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者在不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法团的税率

法团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注)

(1) 根据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业务的税率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5%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注)

(1) 根据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扣存款项

香港付款人须为清缴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税款而扣存以下款项:

直接安排演出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5% 总款额的10%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个别人士或合伙人士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5% 总款额的10%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法团代理人或法团

法团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总款额的11%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总款额的11%

(注)

(1) 根据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2日

 因应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及配合政府宣布实施的最新有限度服务安排以尽量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宣布由明日(三月二十三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视乎服务柜位的情况,税务局可能在办公时间结束前任何时间提早停止让市民轮候服务。

因公共卫生的考虑,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外科口罩,没有佩戴外科口罩的访客将不会获得服务,并会被要求离开。身体不适的市民应避免前往税务局。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三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四月六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3月22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6时11分

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 58H条,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须就某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通知。该通知须于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下称「通知期限」)提交。

因应 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就结束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至 2020年 2月 29日之间的会计期而言,如该通知是于 2020年 6月 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收到,本局将接纳该香港实体及其服务提供者已遵守通知期限。

商业登记服务预告–暂停新商业登记即时服务

 为了进行年终结算,商业登记署于2020年4月1日(星期三)起暂停为「新商业登记」提供即时服务。本署预计会于2020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恢复此项即时服务。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3月28日

税务局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宣布,除于三月二十二日的新闻稿所开列的公共服务外,由三月三十日起会提供有限度的一般电话查询服务(查询热线 187 8088),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等候时间亦可能会较长。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税务局发出二○一九至二○年度报税表安排

税务局今日(三月三十日)宣布会于四月一日发出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报税表及雇主报税表。该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个别人士报税表则会分别于五月四日及六月一日发出。纳税人及雇主一般须于相关报税表的发出日期起一个月内填报。就有委任税务代表的个案,提交报税表的期限载列于已上载税务局网站的「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通函」。

公众可浏览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查阅有关填报报税表的常见问题及答案。税务局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提交报税表,详情可浏览网页(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税务局的网站(www.ird.gov.hk/chs/tax/err.htm)亦上载了以电子方式提交雇主报税表的指引。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及雇主,如采用邮递方式交付报税表,须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邮递准时无误。市民可浏览香港邮政网页(www.hongkongpost.hk)查阅现时的邮费详情。税务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

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30分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3日暂停。在此段期间请以文本方式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

有关服务将于2020年5月4日恢复并接受网上提交2017/18、2018/19 和 2019/20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2019/20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将会于2020年6月1日整批发出。

网上提交物业税报税表、雇主报税表及利得税报税表不受此暂停服务影响。

本通告取代于2020年3月30日就相同主题发出的通告。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2日

 

政府再度澄清「零售业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就近日有报道指有不少人前往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申请商业登记证或更改商业登记证所述的业务性质为「零售」,以申请「防疫抗疫基金」下「零售业资助计划」(计划)的资助,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二日)再度作出以下澄清:

计划要求申请商户须为从事主要及实质业务为零售的实体商店。计划并无要求申请零售商户的商业登记证的业务性质必须注明为「零售」。所以,商户无须为申请计划而更改商业登记证的业务性质。

政府在考虑申请商户是否真正为主要及实质业务为零售的实体商店时,会因应申请商户所提交所有证明文件,如店面近照、强积金供款结算书、租单、水电费帐单等,按个别个案的情形作全盘考虑,以决定是否符合计划资格。

所有合资格申请零售商户必须于今年一月一日前已从事「主要及实质零售业务」。政府会就所有申请所提交的商业登记资料与商业登记署的行政记录作出核实,确认有关零售商户是否于今年一月一日前已经开业。如有关的商业登记资料曾于短期内更新,政府会联络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资料及文件,有关申请的审批工作或会因而延长。

政府亦提醒,如发现有任何人蓄意提交失实或误导的资料以企图获取资助,会转交执法部门调查跟进。

2020年4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26分

税务局延长税务限期

税务局今日(四月四日)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 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五月二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自动顺延至五月四日。

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或以邮递方式将文件送交税务局。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00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有关公共财政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就公共财政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特别财委会这一节会讨论库务科及有关部门的开支预算。库务科负责的政策范畴涵盖政府收入及财政管理、为政府内部提供中央支援服务,以及就政府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在议员开始提问前,我想简单介绍几点。

开支预算

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库务科及其辖下部门的开支总额预算约为845亿1,100万元,相比去年原来预算的97亿8,500万元,增加了747亿2,600万元(即超过7倍)。这个增幅有理由解释,主要是由于总目147库务科下就一次过的纾困措施而大幅增加了非经常开支,由上一年度的3,400万元核准预算增加至今年预算的748亿5,100万元。这些一次过纾困措施包括一万元现金发放计划(注一),以及两项一次过电费补贴计划(注二)(即向合资格的住宅用户户口提供电费补贴及向受重建、大型维修或改善工程影响的合资格公屋租户提供电费补充补贴)。然而,如撇除非经常开支,库务科及其辖下部门的经常开支总预算只为94亿6,400万元,则较去年的原来预算减少5,600万元(约0.6%)。

来年工作重点

关于来年的工作,我想简介几项重点。

在公共财政方面,政府会继续审慎理财,确保财政稳健。香港现时的财政储备约1万1,000亿元,让我们有能力因应香港经济的情况,推出大规模支援市民及企业的逆周期措施。二○二○至二一年度的财赤预计为1,391亿元,当中超过1,200亿元与一次性纾缓措施(包括现金发放计划)有关,不会构成长远财政承担。然而,这类特殊措施及持续增加的开支,会消耗财政储备。以二○二○/二一年度为例,储备由年初相等于二十二个月的政府开支,一年间降至十六个月的政府开支。未来政府开支将进入整固期,往后开支增加的力度,须更注意政府长远的财政承担能力,并须与收入的增长相适应。我们必须保持经济增长与活力,以提高收入,亦会在适当的时间考虑开拓新的收入来源或调整税率,而一次性宽免措施的规模也可能需要逐步缩减。

在国际税务合作方面,我们会密切留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订立全球最低税率规则的最新发展,并评估对香港税制的影响。政府将会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和商界人士就应对措施提出建议,以确保我们的税制既配合国际税务新发展,亦继续维持香港优越的营商环境和竞争力。

我们亦会继续扩展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网络,以减低香港企业和人士在外地营商的税务负担。目前,香港已签订了43份全面性协定,并正与14个税务管辖区进行商讨。我们的目标是在二○二二年年底前将全面性协定的总数增至50份。

有关现金发放计划,财政司司长在预算案中宣布向每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发放一万元,一方面希望在疫情过后可以鼓励及带动本地消费,另一方面亦希望可以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在《拨款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我们现正把握时间,连同多个部门及银行等相关机构全力进行筹备工作,包括拟定计划流程、设计及开发电脑系统等,以期尽快推出计划并公布推行细节。登记手续及整个流程设计将以简单方便及稳妥为原则,务求市民能有序地尽快收到款项。我们现时的目标是在七月开始进行登记,并在暑假期间开始陆续发放款项。

主席,我和我的同事非常乐意解答各位议员的提问。

注:

(一):二○二○至二一年度,现金发放计划涉及的非经常开支为710亿800万元。

(二):二○二○至二一年度,向受重建、大型维修或改善工程影响的合资格公屋租户提供电费补充补贴所涉及的非经常开支为50万元,而向合资格的住宅用户户口提供电费补贴所涉及的非经常开支为38亿4,200万元。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16分

两名公司董事重审后逃税罪成候判

律政司司长就两名公司董事早前被裁定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上诉得直,并发还案件至区域法院重审。区域法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完成重审聆讯,今日(四月七日)裁定两名董事两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八日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该两名现年分别五十三岁及五十九岁的董事,原被判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长不服原审法官就其中两项控罪的裁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有关两项控罪是指两名董事在二○○五/○六及二○○六/○七课税年度,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g)款。

案情透露,两名董事是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向税务局申报二○○五/○六及二○○六/○七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253,42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两名董事把两项总额达199,000元的虚假付款纳入为该公司的开支,即「电脑及网络开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开支」99,300元,从而减少该公司在该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199,000元,逃缴税款总额为34,82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20年4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13分

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

为纾缓企业和个人因2019冠状病毒病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现金流,行政长官于4月8日公布一系列纾缓措施,当中包括为本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税单的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纳税人无需作出申请。

凡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纳税人早前已依期缴交了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的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将由税单上列明的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如顺延3个月后的缴税限期是在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有关限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天。见例一及例三

如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纳税人2018/19课税年度税单于本年4月至6月才到期缴交,则全数应缴税款的缴税限期可自动顺延3个月。见例二及例三

上述纾缓措施不适用于离港清税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有关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的示例

示例说明

例一

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列明的缴税限期如下:

第一期税款:2020年 2月 17 日(已付)

第二期税款:2020年 5月 11 日

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 3 个月至 2020年 8月 11 日。

例二

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列明的缴税限期如下:

第一期税款:2020年 5月 7日

第二期税款:2020年 6月 8日

第一期及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会分别自动顺延 3 个月至 2020年 8 月 7日及 2020年 9月 8日。

例三

2018/19课税年度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缴税限期为 2020 年 6月 5日。

税款的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 3 个月至 2020年 9月 5 日。由于 2020年 9 月 5日是星期六,有关限期会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天,即 2020年 9月 7 日(星期一)。

 

有关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的常见问题

1.问:行政长官于2020年4月8日公布为即将于本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的税款的缴付税款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此纾缓措施适用于甚么种类的税单?是否个别人士及公司纳税人均可受惠?

答:有关纾缓措施只适用于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除离港清税的人士外,个别人士及公司纳税人均可受惠。

2.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3月到期缴交,并已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有关税款。我已依照分期安排缴付第一期分期款项,在此纾缓措施下,我是否仍须按照已批出的分期缴税安排缴付余下的税款?

答:此纾缓措施不适用于2020年3月或之前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税单。你仍须按照税务局先前因应你的财政状况而批出的分期缴税安排缴款。如能依期缴交2018/19课税年度税单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3.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3月到期缴交,并已向税务局提交分期缴税申请,尚待批准。此纾缓措施对我的分期缴税申请会否有影响?

答:由于有关税单的税款是于2020年4月前到期缴付,此纾缓措施对你的分期缴税申请不会有任何影响。税务局会因应你的财政状况批出分期或调整你的分期建议。在税务局作出回复前,你可暂时按照你的分期缴税建议,先行缴款。如获批分期缴交2018/19课税年度税单并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4.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缴交,并已向税务局提交分期缴税申请,尚待批准。此纾缓措施对我的分期缴税申请会否有影响?

答:纾缓措施适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税单。你的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3个月至2020年7月28日。如你的分期缴税申请获得批准,第一期分期款项将会于2020年7月28日缴交。如该2018/19课税年度税单可依分期安排在税单上列明的缴税日期一年内(即2021年4月28日或之前)清缴,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

5.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4月到期缴交,因应此纾缓措施,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3个月至2020年7月。若我因财政困难仍未能依时于2020年7月清缴税款,可否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

答:若你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于2020年7月缴交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款,你仍可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税务局会因应你的财政状况批出分期或调整你的分期建议。如获批分期并按分期安排缴付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款,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上列明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6.问:税务局于2020年4月4日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所有于2020年3月23日至5月2日到期的缴付税款的限期自动延至5月4日。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按上述宣布,有关税单的缴款限期自动延至5月4日。因应此纾缓措施下,我的税单的缴税限期会否由5月4日再自动顺延3个月至8月4日?

答:纾缓措施适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税单。你税单上列明的缴税期限日为2020年3月25日,你不能受惠于此纾缓措施。请于2020年5月4日或之前清缴税款。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9日

《税务条例》修订公告刊宪

两份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的公告将于四月十七日刊宪,并于四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须修订《税务条例》下有关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实施安排,以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建议。这对香港保持竞争力和维持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的地位,尤为重要。」

《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旨在扩阔合伙控权人的定义,而《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D)公告》则涉及财务机构识辨控权人的具体要求。有关修订让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立法框架与现行的国际标准一致。

香港自二○一八年九月起落实经合组织的要求,进行自动交换资料,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申报财务机构须按照《税务条例》相关规定,向税务局提交财务帐户资料,供税务局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

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终审法院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一案颁下裁决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项临时行政措施,接纳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的2013/14至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依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而订立的《税务条例》第18G至18L条,适用于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条文容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同等准则拟备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可选择金融工具在利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与其会计处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况下须作出调整)。

如纳税人将金融工具按公平价值基准入账,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评税基期或获暂时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财务报告准则拟备财务报表(例如保险公司),本局将再延续该项临时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纳税人在拟备2018/19和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时,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假若纳税人其后转而采用变现原则,本局同样地会接受重新计算2018/19和2019/20课税年度已按公平价值为基础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但是,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60或70A条所订明的法定时限内提出重新计算的申请。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27日

有关「电子储税券」计划及「即赚即储」计划下「自动交税」服务的最新安排

因应行政长官早前宣布,于本年四月至六月到期缴交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的税单,缴税限期获自动延期三个月,「电子储税券」计划及「即赚即储」计划下的「自动交税」服务已暂时停止。曾接获赎回储税券建议书而其储税券未有于税单原到期日被赎回的储税券持有人,请无须理会有关建议书。本局将于获申延的缴税限期到期日为储税券持有人自动赎回其账户内的储税券作缴税之用。此外,本局亦已暂时停止向储税券持有人发出赎回储税券建议书,直至另行通知。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27日

 

有关缴税期限自动延期的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纾缓措施:缴税限期自动延期三个月

行政长官于昨日(四月八日)宣布,为纾缓企业和个人因2019冠状病毒病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现金流,于本年四月至六月到期缴交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的税单,缴税限期自动延期三个月。

税务局今日(四月九日)公布有关安排,如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纳税人早前已依期缴交了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的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将由税单上列明的日期自动顺延三个月。

上述纾缓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以及已获批准分期缴税的纳税人。

相关示例及常见问题已上载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extension.htm)。

2020年4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45分

 

税务局延长税务限期

税务局今日(四月四日)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 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五月二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自动顺延至五月四日。

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或以邮递方式将文件送交税务局。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00分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年五月四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3167%更改至0.2333%。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194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复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九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年一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667%

在二○一○年一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433%

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767%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2333%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因应政府于四月二十八日宣布分阶段恢复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宣布由五月四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cu_ol.htm。

因公共卫生的考虑,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外科口罩,没有佩戴外科口罩的访客将不会获得服务,并会被要求离开。

为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鼓励市民透过电话与其联络,以邮递方式提交文件,并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热线187 8088。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1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4月)

2020年4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4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8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18宗交易分类如下: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II) 买家印花税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徵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徵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係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 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僱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僱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2(4)条︰任何僱主如开始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僱员,则须在该项僱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僱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52(5)条︰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则须不迟于该僱员停止受僱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僱主须在该僱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僱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僱员。
(四) 第 52(7)条︰任何僱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僱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僱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如须根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 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187 8022或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黄权辉

修订印花税条例降低交易所买卖基金一级市场活动交易成本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2020年印花税条例(修订附表8)规例》(《规例》)。
《规例》旨在修订《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8,以宽免在分配及赎回在港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的过程中,涉及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活动的股票买卖印花税。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说:「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的迅速增长为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新机遇。新措施将会透过降低在港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成本,推动香港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的发展,并提升香港证券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乐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也致力推出进一步措施,以降低在香港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成本。凭着我们的共同努力,我有信心能吸引更多交易所买卖基金在香港市场上市,并把香港发展成为区内首选的交易所买卖基金枢纽。」
 
财政司司长在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此项新措施,宽免交易所买卖基金一级市场活动的股票买卖印花税。在香港二级市场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印花税自二○一五年起已获宽免。
 
《规例》今日刊宪后,将于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省览,并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规例》将于二○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13分

立法会十八题:利得税率两级制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一七年年底建议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实施利得税率两级制(两级税制),使适用于法团及非法团的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可减半。政府的修例建议旨在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及初创公司)的税务负担、缔造有利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提升香港的竞争力。政府当时预计实施两级税制会令税收每年减少约58亿元。两级税制现已生效,并适用于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每年因实施两级税制而减少的利得税收入,以及该金额佔税收总额的百分比为何;

(二)有否评估两级税制的成效及相关数据,包括(i)不同规模公司的应缴利得税款额、(ii)本地及非本地企业的数目及(iii)企业在本地投资的规模在实施两级税制前后的比较;及

(三)两级税制实施至今,政府有否了解各持份者对该税制的意见和建议;会否因应近年社会情况改变、多项税务措施相继落实,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环球税务提出的建议及要求,就两级税制进行检讨?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政府于二○一八年年初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实施利得税两级制税率,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分别降至8.25%及7.5%,而其后的利润则继续分别按16.5%及15%徵税。利得税两级制由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起实施。

利得税两级制对政府税收的影响于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中首次反映。根据税务局的资料,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收入约1,560亿元,利得税纳税人约146 000名,当中约89 000名利得税纳税人以两级制税率评税,佔总数约61%。政府于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的利得税税收因而大约减少了60亿元,约佔利得税税收总额近百分之四。这与我们早前估计利得税两级制的实施将减少利得税的收入相若。

在实施利得税两级制前,我们曾向专业团体和商会介绍新措施,商界普遍欢迎这措施,认为有助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及缔造有利营商环境。由于利得税两级制刚实施两年,关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评核仍在处理中,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利得税两级制的实施情况,目前并没有计划检讨。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有关香港与澳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命令刊宪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作出一项命令,以实施香港与澳门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澳门安排),该命令将于五月二十二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说:「澳门安排将令两地居民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课税,并使他们在从事跨境经贸及投资活动时,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

这项命令将于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澳门安排须待两地各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澳门安排于二○一九年十一月签订,是香港签订的第四十三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其摘要载于附件。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截至2020年3月31日)

 (以下清单是根据发债人提供的资料编制。)

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符合利得税宽减资格的短期/中期债务票据

符合利得税豁免资格的长期债务票据

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防疫抗疫基金豁免缴税

 《豁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防疫抗疫基金)令》(《命令》)将于五月二十九日刊宪并生效。《命令》旨在落实由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起就企业或个人于防疫抗疫基金下获得的大部分财政资助或援助给予税务豁免。

政府发言人表示:「鉴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带来前所未见的挑战,政府成立防疫抗疫基金并先后推出两轮纾困措施。除部分措施所发放的基金款项没有税务后果外,其他措施涉及《税务条例》所订的税务责任而需要课税。」

「为使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充分受惠于基金的援助,除涉及一般商业活动而并非通过配对安排发放的款项,受惠方将可获豁免就有关援助缴付利得税及薪俸税。」

有关防疫抗疫基金两轮措施的税务影响摘要载于附件。如基金推出进一步措施,政府亦将继续採取相同塬则提供税务豁免。

因应大部分纳税人开始就二○一九/二○课税年度填交报税表,《命令》于刊宪当日生效能及早提供清晰明确的税务处理安排。《命令》生效后,僱主及僱员在报税表无需填报相关获豁免徵税的款项。就已递交报税表的企业或个人,可于《命令》生效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以修改相关资料。而僱主则须为相关僱员提交修订的僱主报税表格。

《命令》将于六月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逾二百七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发出

 税务局今日(六月一日)发出约277万份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一般而言,纳税人须于一个月内(即七月二日或之前)递交报税表,经营独资业务人士的交表限期为叁个月(即九月一日或之前)。网上报税可自动获延期一个月(即就一般人士而言自动延至八月三日,就经营独资业务人士而言则自动延至十月三日)。

财政司司长在今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宽减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纳税人只需如常填报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

由今日至七月二日期间,税务局延长电话查询热线187 8022的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延长至下午七时,星期六由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以解答纳税人有关报税的查询。

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30分

立法会七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税务机制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复:

问题:

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政府全面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印花税)税率至划一的15%(即第1标準第1部税率),但在取得住宅物业时并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买家,可按较低的塬有税率(即第2标準税率)缴付印花税。此外,以先买后卖方式转换其唯一在港住宅物业(换楼)的香港居民,只要在购入新物业后的12个月内出售塬有物业,可申请退还分别以15%及塬有税率计算的印花税税款差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个财政年度(截至今年二月二十九日)按第2标準税率缴付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当中,有77%的交易所涉物业售价介乎4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政府有否评估该等物业的买家(当中不少是首次置业人士)在缴付首期后,会否对缴付15万元至50万元的印花税感到吃力;如有评估而结果为会,会否考虑调低有关税率;

(二)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宗已批准或仍在审批中的退还部分印花税税款的申请、平均每宗申请所涉退还金额,以及申请人由签立购入物业的交易文书至其提交退还印花税申请的平均相距日数(并按物业售价/价值所属组别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否检视换楼人士须先缴付15%税率的印花税并在出售塬有物业后才可申请退还部分印花税的安排,有否加重该类人士的财务负担及妨碍住宅物业的流转;及

(四)会否(i)检视各项楼市需求管理税务措施的成效,以及其对物业市场和置业人士的影响,以及(ii)考虑调整该等措施或设立调整机制?

答复:

主席:

经谘询税务局,我现就提问回复如下:

(一)为优先照顾没有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根据现行机制,如买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取得住宅物业时,不是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有关住宅物业交易可按较低的第2标準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第2标準税率为政府引入需求管理措施前塬有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视乎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準),第2标準税率介乎100元至物业售价或价值的4.25%。

在考虑是否有需要调整有关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时,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相关安排对整体楼市的影响。任何放宽需求管理措施或下调印花税税率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楼市政策的讯号,可能导致楼市再度升温。有关举动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在目前房屋仍然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机会造成推高楼价的反效果。因此,政府必须审慎行事,避免向市场发出错误信息。

(二)根据税务局提供的资料,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因转换住宅物业而提出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的申请资料载于附件

(三)根据现行新住宅印花税的机制,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新住宅物业以取代其唯一的塬有住宅物业,他/她须先按新住宅印花税的15%税率(即第1标準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若他/她可提交证明文件,证实他/她在签立购入新住宅物业的楼契日期后的12个月内,售出其唯一的塬有住宅物业,他/她可于法定期限内向税务局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金额相当于按15%税率与按第2标準税率计算的税款差额。

政府明白先缴付相关印花税、待处置塬有物业后才申请退还部分税款的现行机制,可能会增加换楼人士的置业成本。然而,如果放宽相关要求,可能会招致一些并无真实意图出售塬有物业的业主,藉换楼的名义拖延缴付印花税,或趁机持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一段较长时间来获利。这与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塬意背道而驰,亦可能会造成漏洞,削弱措施在减少住宅物业投资需求方面的成效。在制定相关机制时,政府须在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物业的实际需要与保障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四)政府一直密切监察楼市的发展和动向。政府留意到各项需求管理措施自推行以来,在打击短期炒卖活动、遏抑外来需求和减少投资需求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一如既往,政府会继续保持警觉,参考一系列指标,包括楼价、市民置业负担比率、物业成交量、房屋供应、本地和环球经济变化等,适时採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确保楼市健康发展。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附件

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因转换住宅物业而提出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的申请

2018-19财政年度

物业售价或价值

宗数

平均每宗申请所涉退还金额()

由签立交易文书至申请退还印花税的平均日数()

 2,000,000元或以內

5

263,150

156

2,000,001元至3,000,000

7

345,700

251

3,000,001元至4,000,000

12

466,041

272

4,000,001元至6,000,000

99

623,422

230

6,000,001元至8,000,000

147

806,611

236

8,000,001元至10,000,000

172

1,003,448

238

10,000,001元至20,000,000

322

1,596,215

237

20,000,001元至30,000,000

98

2,540,332

280

30,000,001元至50,000,000

46

3,918,971

272

50,000,001元至100,000,000

19

7,010,395

277

100,000,000元以上

6

13,287,438

346

 

2019-20财政年度(截至2020229)

物业售价或价值

宗数

平均每宗申请所涉煺还金额()

由签立交易文书至申请煺还印花税的平均日数()

2,000,000元或以內

3

175,414

251

2,000,001元至3,000,000

3

349,183

141

3,000,001元至4,000,000

7

441,011

142

4,000,001元至6,000,000

44

652,248

155

6,000,001元至8,000,000

88

804,981

162

8,000,001元至10,000,000

89

1,005,083

181

10,000,001元至20,000,000

142

1,512,314

184

20,000,001元至30,000,000

19

2,628,723

194

30,000,001元至50,000,000

16

4,012,755

199

50,000,001元至100,000,000

4

5,583,819

118

100,000,000元以上

3

25,166,968

219

 

 

税务局呼吁市民提防欺诈网站及伪冒电子邮箱

 税务局今日(六月四日)呼吁市民提高警觉,提防一个域名为「http://ird-govhk.info/www.ird.gov.hk」的欺诈网站及名为「taxfaq@ird-govhk.info」的伪冒电子邮箱。税务局与该欺诈网站及电子邮箱并无任何关系。

税务局已把事件交由警方作进一步调查。税务局提醒市民提高警觉,不要浏览以上欺诈网站或开启由以上电子邮箱发出的电邮。

2020年6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5月)

 2020年5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5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1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1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千元)
6个月或以内 2 1,80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1,238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7 13,597
合计 31 16,635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19年12月 25 11.0
2020年1月 34 19.2
2020年2月 18 10.3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19年12月 95 217.9
2020年1月 81 199.4
2020年2月 62 235.1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徵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

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1912

218

948

1166

425.1

245.2

670.3

20201

177

1080

1257

371.9

228.7

600.6

20202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3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4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5

201

1014

1215

476.5

277.8

754.3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6月9日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各位议员对《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表达的意见。

《条例草案》于今年叁月提交立法会,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以提供专项税制,让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获得利得税宽减,藉以吸引船舶租赁企业在香港拓展业务,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船舶租赁中心和国际海运中心的竞争力。

为此,《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营运租约和融购租约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可获免税安排。同时,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运作,《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为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来拥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购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约等,其合资格利润可享半税优惠,即税率一般为8.25%。

另外,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就其营运租约所得的应课税款额,订为租金收入扣减支出(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即税基宽减。由于船舶租赁管理商和进行融购租约活动的船舶出租商并不享有船只的折旧免税额,税基宽减并不适用。

为防止税务优惠被滥用,《条例草案》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例如防止亏损转移、主要目的测试、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实质活动要求等,包括具体订明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须在香港符合有足够全职合资格僱员人数和足够营运开支的两项门槛要求,以确保建议的税务宽减只会惠及在香港进行条例订明的主要赚取收入活动的实体公司,从而达到为香港增加经济活动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目的。

鉴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损害性税务措施的关注,政府已就《条例草案》初步徵询经合组织的意见。经合组织初步意见是正面的,但建议就若干定义按经合组织的最新标準作出技术性的微调,这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就此,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为执行《条例草案》和修正案所载列的各项税务措施,税务局会在条例刊宪生效后发出《释义及执行指引》,详细解释技术细节和执行安排。

主席,《条例草案》对推动香港发展船舶租赁业务尤为重要,有助加强香港作为船舶租赁业务基地的吸引力,并带动对本港航运、金融和各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以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实力。

主席,我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0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六月十日)通过《2020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条例草案》。新条例落实政府在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许正宇说:「宽免措施有助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税务局会在稍后发出的税单反映这税款宽减,纳税人无须就此提出申请。」

税款宽减措施将惠及195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41 000个须缴税的法团及非法团业务。政府在二○二○至二一年度的收入将因而减少208亿元。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0分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5及19条。修正案具体内容已载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正如我在恢复二读发言中所解释的情况,为了回应经合组织对《条例草案》提供的初步意见,我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9条如下:

(一)就新增附表17FA第1(1)条,清「船舶租赁活动」一词须包括经合组织所规定的「主要赚取收入活动」。

(二)就新增附表17FA第5及6条所订明合资格船舶租赁和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门槛要求,清为进行该等活动在香港的全职合资格僱员人数和营运开支款额,均须足够。

《条例草案》第5条修正案和第19条的其他修正案均是技术性的字面修改,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上述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3分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三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5分

税务局通告:准时递交报税表

 2019/20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已于2020年6月1日发出。纳税人必须于报税表发出日起1个月内(即7月2日或之前)将填写及签署妥当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独资业务东主,则可于3个月内(即9月1日或之前)交回报税表。

所有网上报税的人士都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交表,即延期至8月3日。独资业务东主的交表限期亦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至10月3日。「税务易」用户可登入其帐户查阅及提交报税表。如对「税务易」有任何查询,可致电税务局热线183 2011。

如因通讯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报税表,你应尽快透过下列方法通知税务局更改通讯地址及索取报税表复本:

(1) 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 亲往税务局办理(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谘询中心)。

如只需索取报税表复本,你可:

(1) 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 于办公时间致电187 8022与税务局职员联络。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索取报税表复本/更改通讯地址通知书

致:税务局局长

香港邮政总局信箱 132 号

(传真号码:2877 1232)

姓名:                  身分证号码:

档案号码:              日间联络电话:

(请在适当空格内加上「√」号)

请向本人发出 2019/20 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复本

请更改本人的通讯地址如下:

签署:

(应与报税表或过往信件的签署相同)

日期:

网上预约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

商业登记署现透过派筹方式提供商业登记柜位服务·除即日亲临领筹外,由2020年6月22日上午9时起,需柜位服务办理以下商业登记事宜的人士亦可经网上预约未来5个工作天的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

新商业/分行登记

递交商业登记表格/重发缴款通知书/其他查询

每次预约可供办理不多于两份新商业l分行登记申请或不多于20个个案的递交商业登记表格/重发缴款通知书/其他查询服务。

网上预约

经网上预约商业登记柜位服务的人士须输人其姓氏、部份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如没有香港身分证)、及所需办理个案的业务或分行名称/商业登记号码。成功预约后,系统会显示预约确认书,列明输人的预约人及个案资料。使用柜位服务的人士须带同确认书印本或电子纪录,在预约的日期和时段往商业登记署办理约定的柜位服务·商业登记署职员可要求使用服务人士出示香港身分证或护照,以核对预约人资料。柜位职员只会就确认书上列明的预约个案提供相关的柜位服务。

查询

如有查询,请电邮至taxbro@ird.gov.hk与商业登记主任联络。

商业登记署

税务局通告|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4个月内(如在2019╱20课税年度,即为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IR6129),业主可在本局网页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公用表格: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2598 6001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註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有关纪录。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适用 适用业权
业权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 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BIR57) 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物业
税报税表(BIR58) 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7年。

如地址有更改,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30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或致电187 8088查询。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十九日)在宪报刊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修订条例》),以落实二○一九年《施政报告》的措施,向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提供税务优惠。《修订条例》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二○年四月一日。

政府发言人表示:「船舶租赁是具发展潜力的高增值海运服务。我们预期新推出的税务措施吸引更多公司来港发展船舶租赁业务,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船舶租赁中心的竞争力,并有助吸引相关海运业机构落户香港,壮大本港的海运业群和巩固香港的国际海运与金融中心地位。」

根据《修订条例》,船舶出租商进行与营运租约和融购租约有关的船舶租赁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可获免税安排。同时,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运作,船舶租赁管理商为船舶出租商进行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以拥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购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约等)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一般可享半税优惠(即税率为8.25%)。《修订条例》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以维护税务体制的健全性和遵行最新的国际税务规例。

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係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 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僱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僱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2(4)条︰任何僱主如开始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僱员,则须在该项僱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僱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52(5)条︰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则须不迟于该僱员停止受僱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叁) 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僱主须在该僱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僱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僱员。

(四) 第 52(7)条︰任何僱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僱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僱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如须根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 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187 8022或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黄权辉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 02/2020 号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3)条,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2. 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须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表格第SBUL 1号]申报,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

(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或

(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3. 请注意,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提交。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5)条,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可处第2级罚款,即港币5,000元。

4.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594 3159或2594 3164 与本署联络。

印花税署

2020年7月

立法会三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复:

问题:

香港经济低迷令各行业现时面对巨大的经营压力,而银行对商业借贷亦趋向更审慎。有企业东主有意出售其物业以便周转。然而,各项楼市需求管理措施(俗称「辣招」)令套现难度大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新加坡政府有意放宽其楼市需求管理措施,以吸引国际资金到当地投资以振兴经济,当局有否评估此情况,并考虑赶在这个亚洲区内主要竞争对手推出有关措施之前,把从价印花税税率调低至以往水平,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及

(二)鉴于有商户建议,即使政府为免影响市民自置居所的机会而不即时全面「撤辣」,亦至少应实施下述三项措施:(i)把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五逐步下调至以往水平;(ii)更改以「先买后卖」方式换楼的人士,须先缴付印花税后才可申请退回已缴税款的安排;及(iii)就非住宅物业交易「撤辣」,当局会否实施这些措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代主席:

特区政府房屋政策的其中一项重要目标是维持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过去几年,政府按照本地物业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既致力增加土地及房屋供应以回应需求,亦推出多轮需求管理措施,打击短期炒卖活动及减少投资和外来需求。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物业市场进一步升温,以免对本地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重大风险;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发展;并于当前房屋供应偏紧的情况下,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自置居所的需要。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与物业市场相关的政策时,均会因应当地的经济、物业市场情况,以及自身的政策考虑,推行适当的措施。

吴议员提出调低物业印花税税率或有助吸引外资,提升香港的竞争力。政府认为投资者选择开展业务地点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营商环境及商机、税制及税率,以及经营成本等。考虑到目前香港物业市场的实际情况,需求管理措施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发展,可有助提供稳定的营商环境,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政府明白企业在现时的经济情况下,或会面对较大的现金流压力。政府今年的《财政预算案》及两轮防疫抗疫基金共推出一系列涉及超过二千八百亿元的纾困措施,减轻企业的财政负担,同时亦为中小企推出「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和为合资格企业推出「保就业」计划,以纾缓企业现金流转困难。

就吴议员问题的两部分,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后,现综合回复如下:

在考虑是否调整有关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时,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相关安排对整体楼市的影响。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住宅物业市场由2019年下半年起转趋淡静。楼价虽稍有回落,但最近亦有回升迹象。整体楼价仍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2020年第一季的市民置业负担比率(注)仍然处于73%的高水平,远高于2000年至2019年20年长期平均数的45%。

任何放宽需求管理措施或下调印花税税率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楼市政策的讯号,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在目前房屋仍然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机会造成推高楼价的反效果。因此,政府必须审慎行事。

至于非住宅物业方面,政府引入双倍从价印花税的目的,是防止住宅物业市场的亢奋情况蔓延至非住宅物业市场。非住宅物业售价虽然由2019年开始有回落的趋势,但依然维持较高水平,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市场情况。

香港永久性居民如购买新住宅物业以取代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业,根据现行机制,须先缴付相关印花税,待处置原有物业后才申请退还部分税款。政府明白有关安排可能会增加换楼人士的置业成本。然而,如果放宽相关要求,可能会招致一些并无真实意图出售原有物业的业主,借换楼的名义拖延缴付印花税,或趁机持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一段较长时间以图获利。这有违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原意,也和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物业的实际需要背道而驰。

一如既往,政府会继续留意市场情况,参考一系列指标,包括物业市场价格、市民置业负担比率、物业成交量和供应量、本地和环球经济变化等,适时採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发展。

注:置业负担比率是指就一个面积45平方米的单位而言,若以当时的按揭利率和20年还款期计算,按揭供款相对住户(公营房屋住户除外)入息中位数的比率。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2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復二读辩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谢立法会议员、业界和不同持份者、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在《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订立过程中给予我们很多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一个切合投资基金运作需要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吸引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等私人基金在香港落户,正正是刚才议员所讲的「塘水滚塘鱼」,这条例的目的就是想引全世界的「活水」到香港,为他们提供接口,让「水」可以落户香港,为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提供新的增长动力。正如刚才很多议员所说,面对区内不同基金中心的竞争,我们更有迫切需要,让这法例通过,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的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和金融基因一直没有改变,承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机遇,我们有充分条件发展成为亚洲区私募基金的基地。在设计这个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时,我们聆听了业界的意见,亦参考了大量国际经验,致力在推动业界发展和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几方面。第一,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註册的基金,须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藉有限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会是一个由公司註册处负责的註册制度,申请须由律师代表有关基金提交。基金须在香港设有註册办事处,而基金的投资範围和策略,刚才很多议员亦有给予意见,是要由合伙人在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内决定。刚才多位议员亦提到,我们要如何加强公司註册处的资源和人手安排,这些我们都会去做。

从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赋予公司註册处处长有相关的执法权力,以履行职责。另外,我们在新制度下把若干行为订为罪行,包括:

(一)在未有注册下招揽投资者投资;

(二)作出虚假陈述;

(三)销毁文件等。

刚才有议员提到,今次这套制度与证监会目前的监管框架如何对接。主要是与证监会发出的9号牌照有对接,例如是有限合伙基金委任的投资经理,如获普通合伙人全权委托在香港从事管理该基金,而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话,便须向证监会申领9号牌照。如果普通合伙人在香港自行管理基金(即没有委任其他公司作为投资经理),该普通合伙人须领有9号牌照。

此外,我们因应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也对《条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订。当中其实有一点是已经回应了涂议员(涂谨申议员)提出关于免责辩护第89条的问题,我会在稍后时间解释。另外,涂议员刚才所提到的两点,除了第89条外,包括过渡安排,这些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与业界落实。同时,牵涉第22条有关保本基金资产的法律责任,考虑到这些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太多,我们与业界商讨后,为体现行业的惯例,我们希望保留弹性,所以《条例草案》第22条是无须负上刑事责任的。

总结来说,即使刚才有很多议员提出关注,就这条《条例草案》我们近期与很多专业团体、法律团体讨论后,大家对《条例草案》通过翘首以待,希望可以尽快通过。大家可以见到《条例草案》有助加强香港在基金成立和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带动很多专业服务的需求。同时,本地的初创企业亦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

总括而言,我们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让《条例草案》可在今年八月叁十一日起落实。多谢代主席。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6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24(2)条、第35(2)条及第89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们将会提出修正案,以修正第24(2)条、第35(2)条的中文文本及第89条,以回应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现在简介这叁项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第24(2)条的修正案是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每年送交公司註册处处长存档的周年申报表内的声明。塬有的条文要求普通合伙人表明有关基金在之前的12个月内,有营运或有经营基金的业务,并在未来12个月内,将会营运或将会经营基金的业务。

立法会法律顾问向我们提出普通合伙人有机会相信在未来12个月内,有关基金将停止营运。我们认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有可能发生,以致普通合伙人不能符合塬有第24(2)条的要求。

为了处理这种情况,我们动议修改第24(2)条,让普通合伙人在周年申报表内,可就有关基金在未来12个月内会否继续营运作出评估。

第二,有关第35(2)条的中文文本,塬文「任何负责人明知而致使或准许有关基金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一句中,「明知而」一词是同时修饰「致使」及「准许」。为令这个意思更为确切,以及为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7)条的用字吻合,我们动议在「准许」之前加上「明知而」。这项修正案纯粹是技术性的修订。

第三,有关刚才涂议员(涂谨申议员)所讲第89条的免责辩护,我们的政策意向是只会在被告人身上施加援引证据的提证责任,确立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骤,以避免犯该罪行。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标準下证明相关罪行的所有元素的举证责任仍由控方承担。为令这个意思更为确切,并清楚订明此免责辩护不适用于若干罪行,例如第35(2)、86(1)及87(1)条等所订的罪行,我们动议修订第89条的字眼。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  我动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8分

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6月)

 2020年6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6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2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2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5

1,42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7

18,233

合计

32

19,660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201

34

19.2

20202

18

10.3

20203

33

16.4

20204

18

9.9

20205

31

16.6

20206

32

19.7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201

81

199.4

20202

62

235.1

20203

42

63.9

20204

41

81.2

20205

32

162.3

20206

53

164.3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 标準第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 年11 月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 标準第2 部税率(即《2018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 标準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準第1部税率及第1标準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1税率征收的

「从价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1

177

1 080

1 257

371.9

228.7

600.6

20202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3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4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5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6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徵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 年7 月10 日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帐日期「D」类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D」类(即结帐日介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2019/20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0年8月17日延展至2020年9月15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由2020年4月起的服务目标

 税务局所提供的服务

本局的服务承诺包括以下项目的处理:
1.谘询服务
2.书面查询
3.报税表
4.发给首次纳税人的报税表
5.撤销公司注册
6.储税券
7.评税的反对
8.延缓暂缴税的申请
9.缴纳税款
10.退还税款
11.税务审核和调查
12.印花税
13.商业登记
14.「税务易」
15.投诉
 
有效监察
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协助监察本服务承诺所包括的服务。本局亦成立了一个由一位高级首长级人员领导的服务标準研究小组,向该委员会提供协助。税务局局长每年按目标发表服务成果。
 
服务水平
本局首要任务是竭尽所能服务市民,但服务水平有时会受特殊情况及繁忙期间的重工作量所影响。下列是我们考虑到这些因素后,就各项服务致力达到的标準处理时间,和市民可以期望获得的服务水平。
 

服务

标准处理时间

服务水平

1 谘询服务

晤谈

即时处理或转介负责个案的职员

繁忙时间 (上午1030分至下午5)

10分钟: 95%

非繁忙时间

10分钟: 99%

接通的电话

即时回答或转介负责个案的职员

每年7月至4月期间

3分钟: 90%

随后的1分钟: 5%

每年5月至6月期间

3分钟: 80%

随后的1分钟: 10%

2 书面查询

简单事宜

在收到查询后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

7日: 96%

随后的2日:3%

技术性事宜

在收到查询后的21个工作日内回复

21日:98%

随后的21日:1%

3 处理报税表

利得税报税表

法团

合伙营业

在发出报税表日期的9个月内作出评税

9个月:80%

随后的3个月:15%

再随后的3个月:5%

物业税报税表

租金收入(联名物业)

在发出报税表日期的6个月内作出评税

6个月:85%

随后的3个月:11%

再随后的3个月:3.5%

综合报税表

营业溢利(独资经营)

受僱收入

租金收入(全权物业)

个人入息课税

4 发给首次纳税人的报税表

利得税
向须课税的书面通知作出回复

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作出回复

 

薪俸税
无须课税个案

在收到通知后的21个工作日内向僱员作出回复

21日:98%

须课税个案

每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发出报税表

3个月:98%

每年12月至3月期间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月内发出报税表

5个月:98%

5 撤销公司注册

处理向税务局局长要求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申请

在收到申请表后的21个工作日内

21日:98%

6 储税券

购买及赎回

每年7月至12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9个工作日内

9日:99%

每年1月至6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2个工作日内

12日:99%

7 评税的反对

回覆反对通知书

每年5月至8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2个工作日内

12日:98%

随后的6日:1%

每年9月至4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8个工作日内

18日:98%

随后的6日:1%

处理反对个案

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后的4个月内发出了结反对个案通知书*或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

4个月:98%

*了结反对个案通知书-包括修订评税通知书、退税通知书及通知了结反对个案的信件。

**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信中会说明反对个案尚未了结,同时,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建议解决的方案,或建议纳税人取消反对,或知会纳税人该个案交由局长作出决定。

8 延缓暂缴税的申请

对申请的回覆

在收到申请后的12个工作日内

12日:98%

随后的6日:1%

9 缴纳税款

向以电子方式缴税的公司、合伙业务及联名物业业主发出书面收据

在收到税款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出

4:99%

10 退还税款

因多缴应付税款

在收到税款后的18个工作日内

18:98%

因修订评税

在发出修订评税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

10:98%

11 税务审核和调查

处理实地审核和调查个案

在收到回覆本局初步查询的实质资料后的2年内

6个月:60%

1年:70%

2年:80%

3年:90%

此项承诺的处理时间,由下列日期起计:

*简单个案-与有关纳税人作首次会晤之日。

*复杂个案-有关纳税人递交业务纪录之日,或收到有关纳税人实质回覆本局初次书面查询之日,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12 印花税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为转让契约、物业买卖合约及租约加盖印花

网上方式付款:在收到印花税后即时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发出印花证明书

离线方式付款:在收到印花税后的2个工作日内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发出印花证明书

即时:99%

2日:99%

处理转让契约及物业买卖合约的加盖印花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

5日:98%

为成交单据及租约加盖印花

在收到全部资料后的当日内

即日:98%

个案如涉及物业估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视乎复杂程度而定。

处理豁免申请(集团公司间的转让)

在收到申请及充足的资料后的3个月内

3个月:85%

随后的9个月:10%

13 商业登记

新证办理

-经柜位处理的申请#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30分鐘内发出

30分鐘:99%

-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请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2日:99%

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1个工作日内发出

随后的1日:99%

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经柜位处理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后的30分鐘内予以更改

30分鐘:97%

-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改

5日:99%

# 不适用于向公司註册处提交的申请。

## 不适用于以批量形式经柜位提交的通知。

14 「税务易」帐户

发出启动密码通知书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2日:98%

 

向以电子方式缴税者发出电子收据

在收到税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2日:99%

15 投诉

处理投诉个案

在收到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回复

在收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回复

7日:99%

15日:99%

 
抱负
我们要成为卓越的税务管理机构,为促进香港的繁荣安定作出贡献。
 
使命
我们致力–
1.以高效率及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徵收税款;
2.对纳税人待之以礼,并提供有实效的服务;
3.透过严谨的执法、教育及宣传,促使纳税人遵守税务法例;
4.协助员工具备应有的知识、技巧和态度,从而竭尽所能,实践我们的抱负。
 
信念
我们的基本信念是–
1.专业精神
2.讲求效率
3.积极回应
4.处事公平
5.注重成效
6.待人以礼
7.群策群力
 
服务环境
我们致力在良好的环境中,提供公平、有效率和有用的服务。
 
公众所担当的角色
我们欢迎市民对本局的服务提供意见或建议。来函请寄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1234号税务局客户经理收。
 
我们乐于竭尽所能提供服务,如所需资料已存于电脑中,本局会立即作答,但在若干情况下本局或未能于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服务。在此情况下,市民是有权尽快获得详尽的解释。如你认为有需要获得解释,或觉得你的个案未有获得适当的处理,可联络投诉主任 –
电话:2594 5000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7楼
邮寄: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1234号
传真:2802 7625,或
电邮:taxinfo@ird.gov.hk
 
上诉权利
如认为投诉没有获得公平处理,可来函税务局局长列出上诉塬因。
 
如何查询更详细资料
谘询中心的职员将会乐意解答与本承诺有关的服务,公众亦可获知他们的姓名。本局谘询中心设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一楼。电话:187 8088。另外,市民可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以查阅税务资料和下载表格。
 
如需查看税务局服务承诺年报2019-2020,请点击链接:
服务承诺年报2019-2020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復二读辩论《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大家对《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内容都很清楚,我在此多谢七位议员给予很多宝贵的意见。

目前,就整个保险业来说,长期业务的保费佔九成,而其他业务,包括一般业务,只佔一成。所以,《条例草案》是聚焦这一成的业务,希望增强香港整个保险业,并为其增值。从这角度来看,完全是可以竞争和应该去竞争。例如,在一般业务的海事保险来说,我们目前的保费只是新加坡得到的叁分一,完全是有空间去竞争。刚才很多议员提到,我们在税务优惠外有何其他方式去竞争。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所想的方法,希望能多管齐下,去优化整个保险业的生态圈。这离不开叁个方面:人才、监管和产品。

人才方面,在二○一六年,我们已有一个相关的先导计划,并会继续进行。监管方面,除了这条《条例草案》,稍后会有另一条条例草案,就是优化我们对于保险集团的监管。在二○一九年,我们亦落实了新的保险中介人监管制度。产品方面,这条《条例草案》和稍后与保险相连证券业务有关的条例草案,都是要丰富产品多元化,让我们在人才、产品和监管方面,提升整个保险业的未来发展。

刚才有很多议员也提到,他们很关心《条例草案》以后的成效。这一方面,我们会适时回来向立法会作匯报,看看《条例草案》带来甚么效果。我们亦会与业界密切交流,确保之后的附属法例能够尽快落实,务求在下年年初能够实施,多谢主席。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6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7、14和17条以及附表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7、14和17条以及附表。修正案具体内容已载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这些修正案有两个目的。

第一,是就近日获立法会通过的《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作出相应修订。《条例草案》和《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均对《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一些技术性条文作出修订,分别是现有的第19CA及63H条。由于《条例草案》在立法会进行首读的时间早于《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因此《条例草案》并没有订定有关《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所引致的相应修订。考虑到《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已于今年六月十日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7和14条及附表,以反映《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所作出的相关修订。

第二,我们亦藉此机会对《条例草案》的第17条作轻微文本修订,以加入在《条例草案》获通过的情况下,有关修订条例于宪报刊登年份的各条例中的排列编号。

刚才我所说的两个目的,都是技术性的字面修改,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

我谨此陈辞,亦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叁读《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8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七月十五日)通过《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

新条例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为直接保险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人的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特定的保险经纪业务,提供50%利得税宽减(即税率为8.25%)。

许正宇指出,新条例将促进香港海事及承保专项保险业务的发展,并促进高增值海运服务的发展。新条例亦会协助保险业界把握新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商机。

政府会与保险业监管局筹备下一步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执行细节及草拟附属法例,目标是在二○二○年年底或二○二一年年初实施上述税务宽减。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5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19日)

 为进一步採取措施,大幅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阻止病毒在社区传播,税务局今日(七月十九日)宣布由七月二十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已经网上预约上午九时前柜位服务的人士,请于同日上午九时或十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已经网上预约下午四时后柜位服务的人士,则请于同日下午二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六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七月二十七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0时49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24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二日,税务局今日(七月二十四日)宣布由七月二十七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已经网上预约上午九时前柜位服务的人士,请于同日上午九时或十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已经网上预约下午四时后柜位服务的人士,则请于同日下午二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二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三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58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31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九日,税务局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宣布由八月三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九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十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6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8月7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十六日,税务局今日(八月七日)宣布由八月十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十六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十七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7月)

2020年7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7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3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3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3

1,174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0

12,007

合计

33

13,18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2月

18

10.3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2月

62

235.1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 标准第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 年11 月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 标准第2 部税率(即《2018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 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2月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年3月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由于进位关係,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徵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 年8 月11 日

纾困措施: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合资格申请人士

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

《税务条例》规定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可加徵不多于 5% 的附加费;而在缴税限期日 6 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和 5% 的附加费,则会加徵不多于 10% 的附加费。

为支援有需要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及公司)缴付2019/20课税年度的税款,凡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8月间发出的 2019/20 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徵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

假若纳税人未能按照分期缴税安排准时缴交分期款项,有关安排会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缴的税款会被加徵不多于 5% 的附加费。如在加徵 5% 附加费的 6 个月后仍有未缴交的税款及 5% 附加费,则会被加徵不多于 10% 的附加费。

上述支援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如何申请

纳税人可透过以下办法申请:

填妥申请表格

个别人士/ 独资经营业务者
下载 IR1360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合伙业务
下载 IR1360A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法团
下载 IR1360B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亲身到税务大楼 6 字楼(个别人士)或 7 字楼(法团、合伙业务及离港个案)追讨欠税组办理

地址和办公时间

以书面申请

无论以任何形式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佐证资料及文件:

申请人

个别人士/
独资经营业务者

合伙业务

法团

申请表格

IR1360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IR1360A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IR1360B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佐证资料及文件:

 

 

 

具体的分期缴税建议

最近3 个月的银行月结单/存折副本

最近3 个月的收入及支出详情

-

债务还款资料

最近3个月的管理帐目
( 包括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

-

现金流转状况及预测表

-

-

申请人须提供他们的日间联络电话号码,以便税务局职员在有需要时与申请人联络,避免因需时索取进一步资料而引致延误。

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 2019/20 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的常见问题
 

税务局提供的设施

税务局提供以下设施协助纳税人申请分期缴税:

  • 电话查询热线 187 8033
  • 提交申请传真号码 2519 6757 (个别人士/独资经营业务者) 及2845 8850 (合伙业务/法团);
  • 专用邮箱 ( 香港告士打道邮政局邮箱 28497 号 ) 接收邮递申请。

税务局承诺在收到申请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回覆申请人。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税务局今日(八月十二日)开始发出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的税单。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间发出的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徵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纳税人有需要申请分期缴税,请填妥申请表格并连同所须佐证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相关详情可参阅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tax/cws2.htm)。如需进一步资料,可致电查询热线187 8033。

上述支援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14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二十三日,税务局今日(八月十四日)宣布由八月十七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二十四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03/2020号

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2020年印花税条例(修订附表8)规例》(「该规例」) 已于 2020年8月1日 (「有关日期」) 生效。该规例修订《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8,以豁免在分配及赎回在香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该基金的庄家就售卖及购买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详情如下— (a) 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 (i) 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购买,而该项购买在分配 时段内交收; (ii) 于分配时段内交收的香港证券交易的售卖及购买,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而该项购买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 (b) 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赎回 (i) 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售卖,而该项售卖在赎回时段内完成; (ii) 于赎回时段内完成的香港证券交易的售卖及购买,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而该项购买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

2. 就上述的豁免而言— 「分配时段」是指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分配的指示当日,至该项分配交收当日两日之间的期间(包括该两日)。 「庄家」是指获联交所批准或注册,按照联交所订立的规章,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进行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的人。

「参与证券商」是指获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受託人或经理授权,接收该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指示及赎回指示的人 。

「赎回时段」是指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赎回的指示当日,至为该项赎回而将有关的香港证券交付予该庄家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两日之间的期间 (包括该两日 ) 。

3.于有关日期或之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售卖或购买证券,毋须制备及签立成交单据作加盖印花用途 。

4.如有查询,请致电 25943201与本署联络 。

印花税署

2020年8月

香港与澳门的税务安排生效

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日)宣布,香港与澳门于二○一九年十一月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在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已经生效,并在香港对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取得的收入所征收的税项具有效力。

澳门是香港于二○一九年的第十九大贸易伙伴。有关安排可让从事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0分

香港税务局恢复基本公共服务(2020年8月21日)

因应疫情的最新发展及政府昨日(八月二十日)宣布部门会安全有序地逐步恢复更多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宣布由八月二十四日起,以下办事处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遗产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1分

 

香港与塞尔维亚签订税务协定

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表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已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拓展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方面继续取得成果。

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四十四份全面性协定。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许正宇说:「一带一路倡议带来庞大商机,而塞尔维亚正是参与该倡议的新兴经济体之一。全面性协定将有助推动香港与塞尔维亚的经济贸易联系,并进一步鼓励商界在两地营商投资。」

在香港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塞尔维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塞尔维亚公司在香港所缴付的税款,可从塞尔维亚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香港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塞尔维亚向香港公司居民征收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将会为10%;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塞尔维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塞尔维亚课税。

这份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会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协定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Serbia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30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28日)

 为配合政府早前宣布安全有序地逐步恢复更多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宣布由八月三十一日起,以下办事处会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遗产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九月六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九月七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2分

电子印花通告第 1/2020号 - 提升股票转让文书之电子印花服务功能

印花税署客户 :

印花税署

电子印花通告第 1/2020号

提升股票转让文书之电子印花服务功能

本通告公布 ,股票转让文书的电子印花服务将于 股票转让文书的电子印花服务将于 2020年 8月 29日起 提供新 的「上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服务并有 以下的功能 :

1.为上市股票的成交单据及转让文书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

2.为非上市股票的成交单据及转让文书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及

3.为证券经销业务的成交单据上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 。

有关详情请参阅 「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 — 以电子方式为股票转让文书加 盖印花 」[U3/SOG/PN10B]。 新推出的 「上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 」服务除了提供作为传统加盖印花以外的 另一种加盖印花选择 ,亦方便用户一次过为多 达五千份股票转让文书提交电子印 花申请 。透过上载载有股票转让文书详情的资料档案 ,您可轻易地提交此类加盖印花申请 ,并一次缴付印花税 。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 2594 3289向本署查询 。

印花税署

2020 年 8月

香港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9月4日)

 税务局今日(九月四日)宣布由九月七日起,以下办事处会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遗产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九月十三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九月十四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8月)

2020年8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8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0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0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52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9

19,764

合计

30

20,29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則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3月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帐日期「D」類及「M」類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D」類及「M」類的2019/20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分别由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1月16日延展至下述日期:

结帐日期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介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者 (结帐日期「D」类)

2020年9月30日

介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者 (结帐日期「M」类)

2020年11月30日

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稅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 ○ 二 ○ 年 九 月 九 日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0年9月11日)

因应政府昨日(九月十日)宣布将全面恢复正常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九月十一日)宣布由九月十五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cu_ol.htm

作为防疫措施,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口罩,没有佩戴口罩的访客将不会获得服务,并会被要求离开。

为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鼓励市民透过电话与其联络,以邮递方式提交文件,并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热线187 8088。

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

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财务机构须按指明的格式就须申报帐户每年向本局提交报表,以申报须申报帐户所需资料。

为方便财务机构履行提交报表的责任,本局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合组织) 所发出的共同汇报标准资料架构,制定一份可延伸标记语言资料架构,指明财务帐户资料报表须依从的资料架构和格式。

于2019年6月27日,经合组织发出了共同汇报标准资料架构 (2.0版本)。由2021年1月1日起,数据档案必须以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2.0版本) 制备。直至2020年12月31日,数据档案仍须以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1.0版本) 制备。在这期间,以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2.0版本) 制备测试用的数据档案可向本局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交,以作审核。

请参阅下表以下载适当版本的资料架构和相关的用户指南:

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日期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用户指南
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 1.0 版本 2.0 版本(只有英文版)
由2021年1月1日起 2.0 版本 3.0 版本(只有英文版)

香港与格鲁吉亚签订税务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月五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拓展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方面继续取得成果。

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四十五份全面性协定。格鲁吉亚是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新兴经济体。全面性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从而推动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经济贸易联系。

在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格鲁吉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格鲁吉亚公司在香港所缴付的税款,可从格鲁吉亚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格鲁吉亚向香港居民征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5%;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格鲁吉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格鲁吉亚课税。

这份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会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Georgia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国别申报表数据架构及用户指南

国别报告(属国别申报表的一部分)必须以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文件形式制作,理由是XML文件可被验证,而且可用作已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不同管辖区之间的共通媒介,供交换国别报告之用。为此,本局已参照经合组织所发出的国别报告XML资料架构,制定一份XML资料架构。该份资料架构已具体说明向本局提交国别报告所须采用的资料结构和格式。

于2019年6月,经合组织发出了国别报告资料架构(2.0版本)。由2021年2月1日起,数据档案必须以国别申报表数据架构(2.0版本)制备。直至2021年1月31日,数据档案仍须以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1.0版本)制备。请按以下链接,下载适当版本的数据架构及相关的用户指南:

提交国别申报表日期 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 用户指南
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 1.0版本 1.0版本 (只有英文版)
由2021年2月1日起 2.0版本 2.0版本 (只有英文版)

如更改地址,必须通知税务局!

根据法例规定,纳税人须在更改地址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如要作出通知,请填妥以下表格,然后:

寄交香港邮政总局邮箱6068 号税务局局长收

或 传真至本局(传真号码2519 9316)

如你已在本局开立「税务易」账户,你可以透过此账户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讯地址。有关通知更改通讯地址的详细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ind_nca.htm。你亦可使用以下表格预先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讯地址,但请紧记填上其适用日期。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9月)

2020年9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9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4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1,35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2

16,746

合计

34

18,096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則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 年 10 月 14 日

香港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作出两项命令,以实施香港分别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签署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该两项命令将于十月二十三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说:「全面性协定可确保香港及协定伙伴的居民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课税,并使他们在从事跨境经贸及投资活动时,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

这两项命令将于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全面性协定须待香港及协定伙伴各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香港分别于二○二○年八月及十月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签订全面性协定。有关香港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内容摘要载于附件。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附件内容:

香港与塞尔维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内容摘要

在该协定下:

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塞尔维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

在一般情况下,塞尔维亚向香港公司居民徵收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分别为5%或10% (视乎其控股比例而定)、10%,以及5%或10%(视乎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而定);以及

香港居民如在塞尔维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塞尔维亚课税。


香港与格鲁吉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内容摘要

在该协定下:

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格鲁吉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

在一般情况下,格鲁吉亚向香港居民徵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5%;以及

香港居民如在格鲁吉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格鲁吉亚课税。

立法会二题:规管网上筹款活动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复:

问题:
现时,计划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作慈善用途的筹款活动申请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审批,而作其他用途的筹款活动申请则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审批。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在活动完结后,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然而,在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没有受到相同的规管。有市民关注到,不法之徒可能透过该等活动清洗来历不明的款项,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考虑跟随现时规管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的做法,规定计划在网上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如有考虑,决定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网上筹款活动所得净收益是否属应评税收入或利润;会否规定计划在网上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在活动完结后,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强规管在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以增加市民在该等活动中作出捐款的信心,以及防止所得资金被用于资助违法活动?
 
答复: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的质询,我们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务局及保安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就口头质询的第(一)及(三)部分,正如我在今年六月十七日的会议上就麦美娟议员问及有关「规管网上众筹活动」时回应,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或网上众筹,一般是指透过网上平台,接受个人或机构的小额款项,为某一项目、业务、或其他目的提供资金或贷款。按网上筹款活动的不同目的及性质,例如若有关网上筹款活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要约及贷款等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活动,可受到相关法例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等的规管,当中或包括申领证监会牌照或放债人牌照。视乎网上筹款活动的目的,这些适用于在香港进行众筹活动的相关法例,亦可能规范在海外网上平台筹集资金供在香港使用的众筹活动。
 
现时社会福利署署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的规定,分别就为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许可证。有关法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在公众地方进行相关筹款活动时,构成妨扰及造成阻碍。因此,相关法例并不适用于网上筹款活动。在现阶段,我们暂无计划将相关条例的适用范围延伸至网上筹款活动。
 
我们留意到其他地方就筹款活动及平台的规管虽然各有不同,但有关法规一般建基于筹款活动的性质及筹集所得资金的用途,而非资金筹集的方式(网上或公众地方)。政府会继续留意及参考其他地方就规管网上筹款活动的最新进展。
 
我们明白,保障市民利益,避免市民误堕虚假或不法的筹款活动而招致不必要的损失,十分重要。现时,无论筹款活动是在网上或公众地方进行,若涉及清洗黑钱、诈骗及其他违法活动等,相关执法部门会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调查。市民在参与筹款活动,特别是透过网上平台进行的筹款活动时,应先清楚了解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机构的背景,以及筹款活动的目的及所筹集资金的用途,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违法行为。我们相关部门会继续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至于口头质询的第(二)部分,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包括法团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如没有经营行业或业务,不论该等筹款活动是否经网上进行,其所收取捐款或馈赠并不会构成行业或业务的利润,因此不会引致任何课缴利得税的责任。
 
多谢主席。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立法会十七题:为有需要人士提供进一步支援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在上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提出质询,再三催促政府容许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人,取回其强积金户口内部分累算权益应急解困,惟政府仍旧断然拒绝。不少市民对政府只求保存强积金制度完整性,无视结业裁员潮下民生困境,极为不满。在本人的面书专页及各大社交媒体均有留言指駡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离地、不食人间烟火」及「何不食肉糜」。面对企业倒闭潮和年关将至及疫情未止,有经济分析师及证券研究员预期,未来数月失业率将大升。因应市民不满政府,漠视他们取回强积金供款的应急解困诉求、对强积金制度长期不合理锁死其可用资金的怨愤,以及比「沙士」期间更严重、更深远的失业和减薪潮对他们造成的经济压力,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重新考虑,容许强积金供款人取回自身强积金户口半数累算权益,或代全港雇主及雇员向强积金户口供款最少半年;

(二)会否重新考虑再次向全港成年居民每人发放一万元现金应急;

(三)会否给予全港纳税人全数或百分之五十的本年度薪俸税宽免;

(四)会否给予全港业主本年度全年差饷及地租宽免;

(五)因应越来越多失业业主,纵使因持有物业不足三年,须在卖楼时支付额外印花税,仍急欲卖楼套现应急,政府会否(i)豁免失业业主缴交这税项,或(ii)取消这个自二○一○年起实施的税项;及

(六)会否责成律政司司长,(i)限日备妥就估值逾1,300亿元的已故龚如心女士遗产,成立监管机构的计划,以及(ii)着手筹划如何善用该笔遗产作抗疫及纾解民困用途?

答覆:

主席:

面对经济下行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香港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透过今年的《财政预算案》及三轮防疫抗疫基金注资,推出总值超过3,000亿元的纾困措施,支援受影响的行业及市民。有关措施在回应社会需要的同时,亦顾及了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正如我在十月二十一日于立法会回应谢议员以及其他议员提问时指出,容许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提早取回累算权益以应对短期财政或应急需要,会令累算权益不时流失并失去滚存增值的机会,将削弱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难以达致协助劳动人口作退休储蓄的目的。

以二○二○年首两季的雇主及雇员总供款额计算,若政府代雇主及雇员向强积金户口供款半年,将涉及300多亿元。我们认为「保就业计划」已向合资格雇主及自雇人士提供适切的援助。由于公共财政资源有限,政府必须审慎理财,聚焦向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支援。

(二)财政司司长在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出推行现金发放计划(计划),向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发放10,000元,惠及约700万合资格人士,涉及金额超过700亿元。截至十月二十九日,计划已向超过630万名合资格市民发放款项。

面对经济下行和疫情的不明朗因素,我们须审慎理财,保留财政实力,以应付已知和不时之需。此外,我们也须确保财政储备稳健,以维持香港金融体制的稳定性。政府现阶段并无计划再向全港成年永久性居民发放10,000元现金。

(三)及(四)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已推出税款及差饷宽减。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全港约195万名纳税人受惠,政府收入减少约188亿元。

在差饷方面,《财政预算案》提供二○二○至二一年度四季差饷宽减,住宅物业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至于非住宅物业,首两季以每户每季5,0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则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为进一步支援企业应对疫情所带来的挑战和经济影响,政府于九月宣布向非住宅物业单位提供进一步差饷宽减,二○二○至二一年度第三及第四季的宽减上限由每户每季1,500元调升至5,000元。全港约335万个物业均能受惠于上述差饷宽减措施,其中百分之六十一的住宅物业及百分之七十三的非住宅物业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已获全数豁免缴交差饷,政府收入合共减少约177亿元。

至于地租,《基本法》及《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已清晰订明物业业权人缴纳地租的责任。《基本法》第121条订明就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或续期的土地契约缴纳地租的责任。有关征收地租的安排亦延续至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批出的土地契约,以确保政策一致。政府须遵从《基本法》的规定,过往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宽免有关土地契约的地租。

(五)维持私人住宅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政府房屋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目标。额外印花税是需求管理措施的其中一环。过去一年,楼价虽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稍有回落,但按月调整幅度不大,整体楼价仍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任何放宽需求管理措施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楼市政策的讯号,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政府目前并没有计划取消额外印花税或豁免失业业主缴交该税项。政府会一如既往,继续留意市场情况和参考相关指标,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

(六)现时,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遗产管理人。正如律政司司长去年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就相关提问的详尽书面回覆(注)中述及,律政司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遗嘱管理计划的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法庭已于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进行首次指示聆讯。与讼的其中一方,即华懋慈善基金须于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提交誓章。在数次延期后,华懋慈善基金仍未提交有关誓章,因此律政司于二○二○年五月六日就此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于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的另一聆讯中颁令,华懋慈善基金必须在其后56日内提交誓章,否则将不能在诉讼中提交证据以使程序继续获得进展。华懋慈善基金最终于二○二○年七月十七日提交有关誓章。下一步将由临时遗产管理人提交回覆誓章。法庭会在证据程序完毕后,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再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庭程序尚在进行中,律政司不宜作进一步评论。

律政司在有关法律程序中一直迅速行事。我们认为就有关法律程序订下限期既不可行,亦不实际。律政司会继续密切关注临时遗产管理人就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

尽管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际权益或宗旨,但一般而言,各类慈善组织在各自的决策组织下,可以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除法例另有规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关慈善组织自行运作和决定如何向公众作出交代,律政司司长不会参与慈善团体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捐款作慈善用途的决定及安排,亦没有权力指令慈善团体作出捐款。

注:立法会十六题∶监察作慈善用途的遗产的管理事宜。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6分

立法会十四题:创新及科技基金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鼓励和协助香港的企业提升创新科技(创科)水平,政府在创新及科技基金(创科基金)下设立资助计划,资助创科研发项目。此外,企业可就委托「指定本地研发机构」进行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申请额外税务扣减:开支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可获200%扣减。有不少港商希望政府检讨和优化上述资助计划的审批机制,并放宽申请资助及额外税务扣减的资格,让更多在香港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创科基金下的(甲)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联合资助计划)自二○一九年四月推出以来,以及(乙)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现金回赠计划)在过去三个年度,分别接获的申请数目,以及当中(i)获批准、(ii)被拒绝,以及(iii)仍在处理中的数目分别为何;被拒绝的申请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基于以下原因被拒绝:进行研发工作的机构不属本地机构,以及多于50%的研发工作在内地进行;
 
(二)会否研究放宽创科基金下各资助计划的限制(包括修订联合资助计划的资助指引,将申请项目的研发工作可在内地进行的最高比例,由目前的50%提升至80%或以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检讨及扩大现金回赠计划的适用范围,以涵盖本港企业与内地研发机构合作进行的研发项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研究放宽企业必须委托本地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才可获得研发活动开支额外税务扣减的规定,让本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亦可享有额外税务扣减;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研发是创新及科技(创科)之源。本届政府一直致力增加研发资源,促进本地研发活动及提高本地研发总开支相对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以推动香港的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并培育本地研发人才,令香港的创科生态和发展更加蓬勃。为达到此目标,政府推出多项新措施支持大学院校和公营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工作、鼓励私营企业投资研发和为业界提供研发设施,并积极吸引及挽留人才进行研发工作。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联合资助计划)在二○一九年四月推出,旨在支持香港与内地共同进行的应用研发项目,以进一步加强两地的研发合作,因此获批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香港和内地均有进行。创新科技署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部)会就获批的项目分别资助香港和内地的申请机构进行其负责的研发工作,并会按照各自的规定监察项目进展。
 
联合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尽管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令首年度申请的评审工作稍有延误,创新科技署和科技部已完成评审去年申请期收到的共113份合资格申请,并正就同时获得双方支持的申请与有关的香港和内地申请机构联系,以期在不久后可公布获批的申请项目。香港和内地双方亦同时正在评审二○二○年申请期收到的共84份合资格申请。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现金回赠计划)在二○一○年推出,就企业在两类应用研发项目的开支提供40%现金回赠,分别是企业所参与的由「创新及科技基金」(创科基金)资助的研发项目(基金项目),及由企业委托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见注一)进行并由企业全数赞助的研发项目(伙伴项目)。现金回赠计划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接获的申请数目及审批情况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申请数目 获批申请
数目
不获批申请
数目
有待批核的申请数目(见注二)
二○一七至一八 297 291 2 4
二○一八至一九 343 334 1 8
二○一九至二○ 369 328 0 41


以上三宗申请不获批的原因分别为申请企业为非私营企业(两宗)及申请并非在项目完成后两年内递交(一宗),因此未能符合申请资格。
 
(二)至(四)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促进本地研发活动,带动香港创科蓬勃发展。我们在制定各项鼓励研发的措施时,均致力达到该政策目标。

现时,创科基金各项支持研发的资助计划均规定,获创科基金资助的研发工作,大部分应在香港境内进行。鉴于香港与内地联系密切,创新科技署已容许创科基金项目最多50%的研发工作(及其相关开支)在内地进行。为延续我们的政策目标,支持更多研发工作在本地进行,我们目前没有计划提高在内地进行研发工作的有关上限。至于现金回赠计划的伙伴项目,企业须与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亦是反映前述的政策目标。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计划的推行情况,适时考虑优化措施。

现时,企业在本港以外地区进行的研发活动已可享100%税务扣减。政府为企业的合资格研发开支提供高达300%的额外税务扣减的目的,正正是希望吸引企业在香港作更多研发投资。我们未有计划为本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提供额外税务扣减。

注一:就现金回赠计划的伙伴项目而言,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政府成立的研发中心、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注二:申请有待批核的原因包括:申请企业并未支付承诺的赞助额;项目进度并未符合现金回赠计划发放现金回赠的条件(例如,项目开支未超过预计项目总开支百分之五十以发放中期现金回赠,或有关的研发项目仍未完结因此未符合条件发放终期现金回赠);或有关的企业及/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未能提供齐备的文件/资料以供创新科技署审核。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10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24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2

279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2

7,955

合计

24

8,23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則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10日

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发表《施政报告》,宣布藉《印花税条例》的修订,由明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日期)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双倍印花税)。税务局将自生效日期起恢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

政府在二○一三年引入双倍印花税时,物业市场出现过热的迹象,交投畅旺、价格飙升,因此当时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业的需求,令物业市场平稳发展。由于受经济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响,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和成交量在过去一段时间已显著回落,需求有所缩减。政府认为现时是适当时候撤销这项非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

撤销双倍印花税可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撤销双倍印花税。为了使有需要的业主尽早受惠于撤销双倍印花税的措施,行政长官已行使法定权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命令》),使《条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间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及《条例草案》分别于今日和十一月二十七日刊宪,并于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在生效日期之前签立的文书按原有的双倍印花税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

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12月2日)

为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阻止病毒在社区传播,税务局今日(十二月一日)宣布由十二月二日起只提供以下必须的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已在网上预约上午九时前柜位服务的人士,请于同日上午九时或十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已在网上预约下午四时后柜位服务的人士,则请于同日下午二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准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由于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可透过没有社交接触的方式处理,有关限期将不会顺延。公众如在处理有关事宜时遇到困难,可以电子、邮递或传真方式与税务局联络(www.ird.gov.hk/chs/cu_enqs.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25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落实《施政报告》的建议,由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并回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

 过去一段时间,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及需求已显著回落。私人写字楼、零售业楼宇及分层工厂大厦售价指数从高位回落13至19%;成交量亦较推出双倍从价印花税前下跌超过八成,因此现时是适当时候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

 建议可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为了使有需要的业主尽早受惠于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行政长官已行使法定权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命令》),使《条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间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维持有效最多四个月,即有效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此期间,我们会争取尽早完成立法审议程序,以确立这项便商利民的措施,亦希望得到各位议员支持。

 我们已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发出参考资料摘要,解释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我希望得到议员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立法会六题-纾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2019冠状病毒病第四波疫情来势汹汹,不少行业苟延残喘。有学者预计,随着年关将至,加上政府由本月起不再向雇主发放工资补贴,企业倒闭及裁员潮即将淹至。有舆论批评,政府豪花300亿元资助最终仍需大幅裁减逾5 300个职位的国泰航空集团,但却拒绝以相约金额,代全港雇主及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供款半年,反映政府政策着重个别公司、忽视全港劳工困境,而且政府往往错判形势、药石乱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二)会否重新考虑推出「以个人为本」的纾困措施,包括代全港雇主及雇员向强积金计划供款半年、代所有业主缴付地租及宽免自住物业差饷一年、豁免向卖楼的失业业主征收额外印花税,以及参考澳门政府向永久性及非永久性居民分别派发10,000元和6,000元的做法,再次向市民派钱;及

(三)鉴于据报,近月申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个案急增,又有多间传统名校出现退学潮,政府有否评估该等现象,是否反映为数不少的市民觉得政府抗疫及振兴经济无力,以及他们对政府管治的信心持续下降;政府又有何对策?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持续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和相关防疫抗疫措施对市民日常生活及企业营运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政府本着「急民之所急」以及「撑企业、保就业、纾民困」的宗旨,大规模地动用财政储备,迅速推出涉及三千多亿元的各项《财政预算案》的纾困措施及「防疫抗疫基金」,当中包括「保就业」计划,一方面提升香港的防疫抗疫能力,另一方面向受疫情或防疫抗疫和社交距离措施影响的行业和市民提供适切的援助。过去数周疫情转差,政府有必要继续全力遏制疫情,才能为恢复经济活动、缓减市民及企业的经济压力创造条件。

就谢议员提问中的各个部分,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保安局及教育局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已推出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全港约195万名纳税人受惠,政府收入因此减少约188亿元。在制定来年《财政预算案》的谘询过程中,我们会继续听取市民的不同诉求和深入考虑不同建议。

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此外,税务局就暂缴税亦设有缓缴安排,若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向税务局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暂缴税。申请手续并不繁复,申请人只需提供估计入息和入息减少的原因(如减薪或失业)即可。税务局亦会尽量加快审批缓缴申请。

(二)在推出超过三千亿元的措施后,政府二○二○至二一年度的预计综合赤字已增至超过三千亿元,财政储备则降至约八千多亿元,相等于约十二至十三个月的政府开支,庞大的财赤金额是前所未见。本地疫情发展加上外围经济充满不确定性,政府一方面需要审慎理财,避免财政储备急速萎缩,另一方面要适度而具针对性地支援受影响的企业及人士。政府需在两者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正如上述,政府已推出超过三千亿元的利民纾困措施,当中包括「保就业」计划,既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又为员工保住饭碗。为提升对基层和弱势社群的支援,政府亦已于本年一月宣布为低收入人士代供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每月百分之五的供款,以现时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及约20万名受惠人士计算,推行有关措施每年将涉及额外约六亿元开支。在差饷方面,《财政预算案》提供二○二○至二一年度四季差饷宽减,住宅物业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全港约294万个住宅物业(包括自住物业)均能受惠,其中百分之六十一的住宅物业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已获全数豁免缴交差饷,政府收入合共减少约133亿元。

至于谢议员建议为所有雇主及雇员代供强积金的措施,以及再次推行现金发放计划,均属于较为广泛的措施。面对有限的公共资源、反覆的疫情发展,以及非常困难的内外政治及经济环境,政府必须更谨慎控制开支,保留财政实力,以应付不时之需。随着政府开支进入整固期,我们会将资源用得更精准,集中管控疫情,以及聚焦向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支援,包括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以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亦包括优化社会福利安全网,以协助失业人士渡过经济难关。因此,权衡各种考虑因素后,我们现阶段并无计划推出谢议员刚才建议的措施。

地租方面,《基本法》及《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已清晰订明物业业权人缴纳地租的责任。《基本法》第121条订明就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或续期的土地契约缴纳地租的责任。有关征收地租的安排亦延续至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批出的土地契约,以确保政策一致。政府须遵从《基本法》的规定,过往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包括代缴)宽免有关土地契约的地租。

至于有关放宽额外印花税的建议,现时房屋供应仍然紧拙,在过去一年,住宅物业价格虽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稍有回落,但整体住宅物业价格仍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根据差饷物业估价署的最新资料显示,二○二○年第三季的按揭供款与私人家庭入息中位数比例(即置业负担比率)为77%,较一年前即二○一九年第三季的73%还要高,亦远高于过去二十年(二○○○年至二○一九年)的平均值45%。因此,政府会维持住宅物业的各项需求管理措施。政府会一如既往,继续留意住宅市场情况和参考相关指标,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

(三)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警务处接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申请分别约为22 000宗、23 000宗及33 000宗。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目的除移民外,亦包括海外升学、交换访客、申请领养小孩等。至于目的是移民的申请,亦非所有获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人士都能成功申请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移民签证,也非所有取得移民签证的人士最终都会移居有关国家或地区。在诠释有关数字时,因为刚才介绍的情况,必须考虑上述限制。

学生终止学业可基于不同原因,包括就业、家庭、健康、转校、财务负担及学术成绩等,教育局不会就终止学业的个案宗数作出揣测。在香港,家长有选择让子女就读学校的权利,所以一直以来,每年开课后出现学生流动并非异常。事实上,部分家长让子女到外地升学,是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的正常现象。

总括而言,防控疫情以期早日重振经济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亦是大家的共同目标。政府会继续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务求早日遏制疫情,让经济活动和市民生活尽早恢复正常。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十二月四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2%更改至0.15%。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125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0767%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年率 0.1500%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15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有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政策措施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内有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政策措施的发言全文:

多谢主席、各位委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来年的各项工作重点已胪列于我们早前提交予委员会的文件,我现在作简单介绍,希望有更多时间聆听大家的讨论和回答提问。我们来年的工作重点将集中三大范畴,分别是金融稳定、大力发展市场及缓减经济冲击。

就金融稳定方面,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及环球众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本港金融系统依然坚韧稳健,风险管理严谨,联系汇率制度及各个环节运作良好。港元兑美元汇率今年一直偏强,自四月以来录得接近500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反映投资者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持续信心。最新数据显示,主要银行的平均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56%,平均资本充足率则超过20%,两者均高于国际监管标准。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会继续密切注视市况的发展,确保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为我们大力发展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我们将善用香港与内地及国际的连通优势,持续发展香港成为一个综合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发展市场方面,我们有四大新措施。

第一,是推动与内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令沪深港三地市场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现时香港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地。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我们亦已加快将在香港上市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纳入沪港通和深港通的选股范围的工作。沪深港三地交易所已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出联合公告公布详情。上述纳入安排会在今年十二月底生效。这适切地配合了两地近年来的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国家双向开放金融市场。

第二个大方向,是推动大湾区金融服务互联互通,这个我相信很多议员都是关心的。中国人民银行联同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于六月已公布决定在大湾区开展双向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理财通),让包括香港、澳门和广东省内九市居民,可在大湾区跨境投资区内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金管局正与相关监管当局,敲定理财通的实施细则,以加快落实计划。

保险业方面,我们正与各相关监管当局积极商讨实施细节,争取尽快落实香港保险业在大湾区内地城巿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为持有香港保单的香港、澳门及内地居民提供谘询、理赔及续保等全方位支援。我们亦会争取早日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香港车辆的保险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这些跨境车辆向香港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为等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大方向,是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在这方面,我们有三项工作:

(i)首先,是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我们共有三步曲。第一步是引入新的基金结构。多谢各位立法会议员的支持,我们先后在二○一八年七月及二○二○年八月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以吸引不同类型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自八月三十一日制度生效以来,短短几个月已有超过50个有限合伙基金成立。第二步是《施政报告》所公布,为在本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在符合若干条件下提供税务宽免。第三步是我们将考虑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地。以上三步曲将大大提升香港作为私募基金营运基地的吸引力,在发展金融市场的同时为香港创科产业提供更广阔的资金来源。

(ii)此外,我们会透过多管齐下的措施促进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托基金)(REITS)市场的发展,包括适度放宽房托基金的投资限制、扩阔投资者基础、改进立法和规管架构以利便行业运作,以及加强市场推广和投资者教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于十一月二十七日发表有关修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谘询总结,为房托基金在进行投资时提供更大灵活性。

(iii)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家族办公室业务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重要增长领域。我们将为投资推广署提供额外资源以成立专责团队,在本港及其他主要市场加强宣传推广,并为有兴趣来港营办的家族办公室提供一站式的支援服务。

第四个推动市场发展的重点是金融科技。早前我们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期间公布了新政策措施,分别是「拍住上」金融科技概念验证测试(Proof-of-Concept)资助计划,以及就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进行公众谘询。我们早前已与业界会面沟通,并会继续听取意见,以敲定相关的执行细节。

除了以上的四个方面的工作外,我们会继续推进各项持续推行的措施,包括推动设立无纸化证券市场制度、为直接保险公司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特定的保险经纪业务,提供百分之五十的利得税宽减(即税率为8.25%)、推动发展绿色债券市场、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合作建立「积金易」平台,以及优化监管制度和提升金融安全。

第三个工作重点,除了发展市场和维持金融稳定外,缓减香港面对的经济冲击也十分重要。而在这方面,我们将有三项重点工作。

由于受经济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响,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和成交量在过去一段时间已显著回落,反映需求减少。我们认为现时是适当时机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以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及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相关安排已由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率将恢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已于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会,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能够完成相关审议。

另外,金融业离不开「人」,所以我们十分关注金融业人才,特别是毕业生及年轻专业人士在疫情下的就业情况,刚才好几位议员亦谈及类似的宝贵意见。为金融科技业应对短期的挑战及长远丰富人才库,我们于二○二○年七月推出了「抗疫基金金融科技人才计划」(FAST),合资格金融科技企业可获十二个月的薪酬资助,以创造1 000个全职职位。此外,政府拨款1.8亿元给予金发局(金融发展局)推行「金融服务业创职位计划」(FIRST),资助的范畴不只刚才我介绍的金融科技方面,是涵盖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强积金受托人及会计业。两个计划都广受市场欢迎。

除此以外,我们亦会持续推行其他库务科的工作,包括继续拓展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今年,我们先后与塞尔维亚和格鲁吉亚签订了协定,令协定总数从本届政府上任时的37份增加至45份。我们计划在来年年底前把协定总数增加至50份,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我们亦会继续改善政府采购安排,以便利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参与投标。

我的简介完毕,今日两个科的同事也在座,我很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多谢大家。

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45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11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7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442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6 14,301
合计 37 14,743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9日

立法会十九题:长者福利和就业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今年一月公布,会扩大「政府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优惠计划),把合资格年龄由65岁下调至60岁,以及会修订长者生活津贴计划。有不少市民反映,除了改善长者福利外,政府亦应鼓励长者(特别是俗称「银龄人士」的60⾄64岁人士)就业和参与社区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于上月表示,会把扩大优惠计划所需拨款纳入下个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以逐步落实该措施,扩大优惠计划的具体实施日期为何;
 
(二)鉴于政府表示会研究向60岁或以上人士发出内含社会福利署所发「长者卡」功能的个人八达通卡,该项研究的进度及有关措施的实施日期为何;
 
(三)鉴于政府表示会(i)把普通长者生活津贴(现为每月2,770元)和高额长者生活津贴(现为每月3,715元)合而为一、(ii)把每月津贴额划一至高额长者生活津贴的水平,以及(iii)提高申请该项津贴的资产限额(单身长者为50万元及长者夫妇为75万元),该等措施的实施日期为何;
 
(四)政府会否考虑把60岁或以上的在职人士的薪俸税税率减半,以鼓励长者继续工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不少因年届60岁而须从现有岗位退下来的人士希望再就业、从事兼职工作以至创业,政府会否(i)制订退休后重新受雇的相关法例及理顺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安排,以及(ii)推出措施鼓励雇主提供更多适合长者的岗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何新措施鼓励银龄人士在社区积极参与邻里互助义务服务及社会事务?
 
答覆:
 
主席:
 
本港平均寿命和整体健康质素提升,愈来愈多年长人士投入劳动市场。其中,60岁至64岁这个年龄组别的劳动人口参与率在过去十年显著增长,由二○○九年的34%上升至二○一九年的47%;就业人数亦由二○○九年的约110 000人大幅增加超过一倍至二○一九年的259 000人,远超整体就业人数同期的9%增幅。上述数字一方面显示愈来愈多这个年龄组别的人士仍活跃于劳动市场,另一方面亦反映愈来愈多雇主愿意聘用他们。
 
政府一直按年长人士不同的身体和经济状况,提供适切支援,涵盖就业及现金援助等多个范畴。事实上,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策略,一方面加强年长人士的培训,配合他们的培训及就业需要;另一方面亦为他们提供多元化的求职支援服务,鼓励雇主聘用年长人士,并加强推广友善对待年长人士的雇佣措施。
 
政府除鼓励有工作能力的年长人士投身劳动市场外,亦非常关顾没有经济能力应付生活所需或体弱的年长人士,并致力在现金援助及其他相关范畴,为他们提供适切到位的支援。当然,面对人口急速高龄化,政府亦必须审慎运用公帑,以具针对性的原则提供适切的支援。
 
就议员的细项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民政事务局后,政府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行政长官早前提及,她在今年初公布的民生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把政府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二元优惠计划)的合资格年龄由65岁降低到60岁,以及研究向计划下合资格的银龄人士/长者发出兼备「长者咭」功能的个人化八达通卡,大前提是政府的公共财政能够支持这些措施,而当时行政长官更清楚表明,须待政府完成二元优惠计划的全面检讨后,才详细交代实施时间表。政府就二元优惠计划进行全面检讨,包括计划的目标成效和财务方面的可持续性,并根据香港人口老化趋势、公共交通的营运情况、防止滥用措施的成效、公众期望、政府整体的财政承担能力等,作深入研究探讨。政府有必要仔细考虑建议的各项优化措施的可行性、细节安排、推行时间、财务评估等。行政长官已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表的《施政报告》指出,政府已大致完成内部评估,在能有效打击和防止滥用的前提下,政府会把所需拨款纳入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希望在该年度内逐步落实。
 
(三)政府于二○二○年一月宣布优化长者生活津贴的措施,正如行政长官在刚刚发表的《施政报告附篇》所述,鉴于相关措施引致的财政影响,政府会再评估实行措施的时间。政府会适时公布安排。
 
(四)一般而言,在职或有意投身职场人士的择业取向,可能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在薪俸税方面,我们实行累进税率,并提供优厚的免税额和扣减项目。于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即使在实施一次性减税措施前,薪俸税纳税人的整体平均实际税率只有8%。与世界其他经济体系比较,这是很轻的税务负担,能为整体劳动人口缔造有利的就业环境。
 
(五)《雇佣条例》适用于不同年龄组别的雇员。透过各种宣传活动,劳工处一直积极鼓励雇主按其企业及员工的情况,采纳友善对待年长人士的雇佣措施及容许员工延长工作年龄,让愿意工作的年长人士可继续受雇。在鼓励就业措施方面,劳工处推行中高龄就业计划(就业计划),透过向雇主发放在职培训津贴,鼓励他们聘请中高龄人士,并为他们提供在职培训。面对就业情况恶化,劳工处于二○二○年九月调升在就业计划下,雇主可获发放的在职培训津贴金额上限。雇主按就业计划聘用每名60岁或以上失业或已离开职场的求职人士,可获发高达60,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就业计划涵盖全职及兼职职位。与此同时,劳工处亦以试点方式,向参加就业计划的60岁或以上的年长人士发放留任津贴,鼓励他们接受及完成在职培训,从而稳定就业。视乎在职培训期的长短,全职雇员可获发高达12,000元留任津贴。为鼓励更多雇主为年长求职人士提供合适的职位空缺,劳工处亦推行多项措施,例如举办专题式的大型中高龄就业招聘会及地区性兼职工作招聘会、强化与有招聘需要的雇主的联系以加强就业配对、举办雇主聘用年长人士的经验分享会、在「互动就业服务」网站设立专题网页等。
 
在培训方面,雇员再培训局现时提供约700项恒常性培训课程,涵盖28个行业的「职业技能」、「通用技能」以及「创新科技」,并提供切合50岁或以上较年长人士就业需要的培训课程(例如「兼职工度身订造课程」)和就业跟进服务,以支援有培训和就业需要的较年长人士。
 
就退休人士再度就业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安排,现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规定雇主必须安排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雇员(除非为获豁免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为他们作出强制性供款。即使60岁至64岁的人士曾以提早退休为由提取强积金,如他们日后重投职场,并不会影响其强积金的保障。除强制性供款外,雇主及雇员亦可作自愿供款,增加退休储蓄,即使雇员已满65岁。由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合资格人士(注一)亦可开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作享有税务扣除的额外自愿供款,每年扣税额上限为六万元(注二),亦没有年龄规限。
 
(六)在参与社区发展方面,政府提供不同的社区发展服务,以鼓励市民彼此互动,推动人们以自助和互助的模式解决社区事务。社区发展服务亦藉着举办各种小组及社区工作活动,促进区内不同年龄人士建立社群关系及团结精神,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解决社区事务,改善社区生活质素。
 
政府一直致力向社会各界推广义工服务,包括鼓励学生和青少年、长者和残疾人士及在职人员,参与义务工作,以表达互相关爱和尊重,履行公民责任,以至最终建立一个关怀共融的社区。社区团体/机构、学校、企业、政府部门等不时举办各种鼓励长者参与的活动和义工服务计划,部分亦设立嘉许制度以表扬义工的贡献,并鼓励义工持续及积极地参与义务工作。
 
注一:强积金计划中持有供款帐户或个人帐户,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注二: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和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的合计上限。
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3分
 

税务局通告|缴税日期即至 请依时交税

2019/20课税年度税款大多在明年1月到期缴交,税务局促请纳税人留意税单上印明的缴税日期,依时交税。
纳税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缴交税款:
1.电话「缴费灵」
2.银行自动柜员机
3.网上付款
4.亲身缴款
5.邮寄支票
 
准时交税免被罚
请准时交税,以免过期受罚或被追讨欠税带来不便。
拖欠税款可招致下列追讨行动,税务局不会先行通知。
1.第二期税款即时到期
2.即时加征5%附加费;逾期超过6个月欠款(包括5%附加费),更加征10%附加费
3.直接向第三者(包括雇主、银行、租客或债务人)扣税
4.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5.申请阻止离境指示,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
6.申请欠税人破产/清盘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未能依时交税,可致函本局申请分期缴付税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间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需缴税方法及申请分期缴税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或致电本局查询热线:187 8033。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香港与塞尔维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布,香港与塞尔维亚于今年八月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在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已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并就始于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后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塞尔维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于二○一九年为香港的第八十九大贸易伙伴。有关协定可让从事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一月四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员: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大大推动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私募基金有别于其他基金,会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

政府一直致力巩固香港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优势,并在这方面进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在二○二○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结构,多谢各位立法会议员支持让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成立,在过去短短几个月,即八月底新制度推出之后,已有67个有限合伙基金成立。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议,是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第三步是考虑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户。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与资产增值类同。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而其他地方因应这个趋势,已纷纷优化他们吸引私募基金到当地营运的措施,并取得相当成效,香港亦有必要充分把握这趋势所带来的机遇,推出针对私募基金特殊性和具竞争力的措施,以实际行动挽留和吸引更多私募基金来港落户和营运,为基金业和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和就业机会,并为香港经济带来效益。

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地方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加上根据现行税例,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得的管理费和附带权益均须缴税。因此,我们今次建议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为了防止税务宽减遭滥用,基金必须事先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证,以确定该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而基金亦须符合持续监察的机制;

(二)附带权益必须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

(三)基金管理公司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以符合国际税务标准,即是:

*每年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

*每年在香港有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

除了建议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外,我们今次的立法建议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

我们已就建议谘询业界,并正准备相关法例,我们会争取于二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关安排将由二○二○/二一课税年度起适用。

我们非常乐意回答主席和议员的提问。多谢主席。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44分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3)条,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2.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须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表格第SBUL1号」申报,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或(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3.请注意,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2021年2月1日到期提交。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5)条,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可处第2级罚款,即港币5,000元。

4.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594 3159或2594 3164 与本署联络。

印花税署

2021年1月

立法会二十二题:纾缓市民的财政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疫情令经济低迷,以致不少家庭入息大减及失业率高企。有失业近一年的市民致电本人办事处哭诉,无法应付农历年关及缴纳薪俸税(包括暂缴税)等开支。另一方面,上月二十一日,本会财务委员会审议政府就第四度注资防疫抗疫基金的拨款申请。本人在会上再次建议,容许市民提早提取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帐户的部分累算权益,以纾市民财困。政务司司长承诺与财政司司长商讨,有否空间放宽相关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两位司长的商讨有何进展,以及预计何时有结果;

(二)鉴于不断有失业市民表示现已负债累累、借贷无门,并希望尽快取回其强积金帐户累算权益应急,政府有否浏览本人社交媒体平台专页,以了解市民对政府的失望及怨愤,并检讨现行政策如何不得民心;如否,会否立即浏览该专页,并设立强积金谘询热线,聆听市民诉求;

(三)除考虑本人上述建议外,政府可否要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安排,容许市民使用其强积金帐户累算权益作担保,向银行借取同额或双倍金额的「强积金担保特低息税务贷款」,并代他们缴付部分贷款利息,以助市民渡过年关及支付即将到期的薪俸税税款,并让市民知悉投资连蚀10年及被指为退休高官王国的积金局的存在价值;及

(四)为减轻失业、待业及被迫放无薪假市民的经济负担,政府会否考虑豁免全民缴付薪俸税(包括暂缴税)一年?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持续的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和相关防疫抗疫措施对市民日常生活、企业营运以及本港经济均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市民和企业承受沉重压力。为应付疫情对社会各界带来的冲击,政府已通过《财政预算案》及合共四轮「防疫抗疫基金」提供超过3,000亿元且多方位的纾困措施,协助市民共渡时艰。政府会继续与市民同行,务求控制疫情,缓解经济下行对市民以至工商百业的压力,保住经济元气,亦为疫后的经济重振和发展作准备。

就谢议员提问中的各个部分,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

正如政府较早前就议员的提问作出的回应指出,强积金制度的设计原意在于让强积金权益能在计划成员的工作生涯中不断滚存增值,达到积少成多的效果,故累算权益应尽量保存在制度内,直至就业人士退休时才可提取。强积金法例只容许在个别特殊的情况下,让计划成员于退休年龄前提早提取累算权益。放宽保存累算权益的要求,容许计划成员提早提取以应对短期财政或应急需要,会令累算权益不时流失并失去滚存增值的机会,继而削弱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难以达致协助劳动人口作退休储蓄的目的。

因应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举行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让市民提早提取强积金雇员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的建议,经政府内部再三讨论,以及仔细考量相关政策目标及建议所带来的长远影响后,一致认为建议并不适宜推行,因此在现阶段无意容许市民提早取回部分强积金雇员供款的累算权益。

政府一直有留意市民在线上、线下不同平台对政府施政、防疫抗疫策略,以及纾困措施等方面的不同意见,好让政府推出的一系列纾困措施都更为聚焦,向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支援。政府会继续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务求早日遏制疫情,让经济活动和市民生活尽早恢复正常。与此同时,政府亦会继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财政司司长亦已就新一份《财政预算案》诚邀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期望集思广益,与市民携手跨过眼前的困难。

(三)及(四)

容许市民使用其强积金帐户累算权益作贷款担保,本质上涉及动用累算权益,正如上文所述,有关建议会令累算权益不时流失并削弱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我们认为建议不适宜推行。

薪俸税方面,为了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已推出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全港约195万名纳税人受惠,当中132万名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因而不需交税。政府收入减少约188亿元。

税务局就暂缴税设有缓缴安排,若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按《税务条例》向税务局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暂缴税。申请手续并不繁复,申请人只需提供估计入息和入息减少的原因(如减薪或失业)即可。税务局亦会尽量加快审批缓缴申请。另外,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间发出的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为更针对性地协助因失业而面对即时经济困难的人士及其家庭,政府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下设立限时的「援助失业人士特别计划」,把适用于身体健全人士的资产上限由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暂时放宽一倍。为进一步支援失业人士,政府将在特别计划推行另一项有时限新安排,不把身体健全综援申请人的保险计划现金价值计算为资产,豁免期为一年。换句话说,失业人士在新安排生效的六个月内提出的综援申请,所有属其拥有的保险计划,不论其现金价值高低,在整年的豁免期间,一概不会被计入资产审查范围。政府会稍后公布详情。

除了这些有时限的短期应急安排外,综援计划下常设为身体健全者提供就业支援服务。《行政长官2019年施政报告》宣布了一系列改善综援计划的措施,当中特别着眼于优化就业支援服务,除增加相关的特别津贴外,亦加强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与劳工处及雇员再培训局的协作,为失业和愿意就业的受助人提供更多职业培训和就业选择。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税务局通告|雇主更改通讯地址

税务局将于2021年4月1日发出「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BIR56A)。如贵公司已更改通讯地址而尚未通知税务局,请立即填妥及交回以下的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税务局通告——商业登记

请注意以下有关《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事项。
新商业登记
除获豁免外,所有在香港经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人士,不论业务是以何种形式运作,均须在开始经营业务起计1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若透过互联网经营的业务是在香港进行,经营该业务的人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另一方面,税务局不会接纳任何不存在或尚未开始经营的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士可亲临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提交商业登记申请,也可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如申请人士亲身提交申请,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后的30分鐘内发出商业登记证。如申请人士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


任何人士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成立为本地有限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即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毋须另行向商业登记署递交该类公司的商业登记申请。当申请获批准后,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同步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有关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网页。
本地有限公司成立为法团后而仍未开业期间,其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一栏皆显示为“CORP”。本地有限公司须在实际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其业务名称、经营业务的描述及性质、业务地址和开业日期。公司可來信或填妥表格IRBR200作通知。


换领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署大约会在商业登记续证的生效月份之前1个月的月中向已登记的业务发出续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如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税务局可向逾期未缴交的缴款通知书征收罚款。付款后,附有付款机印的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的人士可每年或选择每3年换领商业登记证。一经提出选择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该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有关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申请人必须于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或之前,以书面向商业登记署提出选择发出3年有效期商业登记证。即使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均不会获得退还。


订明的商业登记费或订明的分行登记费和征费
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上载至本局网页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于其营业处当眼的地方。税务督察可随时要求查阅。

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商业登记并非营业执照。除办理商业登记外,经营某些行业或尚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具有认可专业资格。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

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业务资料有所变更后或结束业务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凡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办理更改公司或法团名称,公司注册处会在“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发出后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变更。就业务名称变更,公司必须另行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公司注册处「注册易」网站提供一项选择性的一站式电子服务。这项服务可让公司以电子表格NR1更改其注册办事处地址时,要求公司注册处代通知商业登记署,公司按《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业务地址已在电子表格NR1所述的生效日期起,变更为该表格上的新注册办事处地址。如公司以纸本表格NR1更改其注册办事处地址或不选用电子服务更改业务地址,除了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其新注册办事处地址外,还必须另行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其新业务地址。

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除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外,所有经营业务人士可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如﹕
(一) 该业务的利润主要得自提供服务及其每月平均销售/收入总额不超过$10,000;或
(二) 其他业务,其每月平均销售总额不超过$30,000。 同时经营两个或以上业务之人士,所有业务均不获豁免。申请人须填妥订明的表格「表格3」,并亲身或以邮寄方式将已填妥的「表格3」交回商业登记署;申请人也可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电子服务递交申请(详情请浏览「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申请限期如下:

新开业务
不迟于申请商业登记后的1个月。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电子服务递交申请,则申请可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7个星期内递交。

现有业务
不迟于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电子服务递交申请,可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星期前递交。

重要提示
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可被罚款最高$5,000及监禁1年。
欲进一步查询有关商业登记的资料,请于本局网页下载 “商业登记简介”或致电187 8088。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12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2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22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1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608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0 9,253
合计 22 9,87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 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1 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1 年1 月12 日
 

税务局回应黄冯律师行遭介入而引致的物业印花税事宜

就传媒查询香港律师会介入黄冯律师行的业务而可能引致的物业印花税事宜,税务局印花税署今日(一月十二日)回应如下:

「按照法律权限,虽然印花税署没有酌情权延长物业交易文书加盖印花的时限,若纳税人因有关介入事件而未能在限期前为其物业交易文书加盖印花,印花税署会考虑减免相关的逾期罚款。纳税人可自行或经其新聘任的律师向印花税署提出申请。」

「如纳税人因律师行的户口被冻结而未能于短期内筹备资金支付印花税,亦可向印花税署申请分期缴付。」

「若物业交易最终未能完成,而原因并非买方将物业转售或出售,则有关买卖协议无须缴付印花税。纳税人可于该协议所协定的交易完成日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已缴付的印花税。」

「印花税署已将上述安排通知香港律师会,并积极接触由律师会委任的介入中介人及受影响的纳税人,协助其处理相关的印花税事宜。如纳税人有任何查询,可以下列方式与印花税署联络:电话:2594 3202;传真:2519 9025;电邮:taxsdo@ird.gov.hk。」

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32分

纳税人更改通讯地址

纳税人更改通讯地址
税务局将于 2021 年 5 月 3 日发出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 表格)。鉴于本局需时安排于同日投寄大量个别人士报税表,为确保你的报税表能寄往你的新通讯地址,你必须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前通知本局更改你的通讯地址。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于三月十九日开始生效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附属法例,以期在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实施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新利得税宽减措施。
 
《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在二○二○年七月制定,为直接保险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人的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特定保险经纪业务,调低利得税税率50% (即税率为8.25%)。为实施这些利得税宽减,政府已在宪报刊登以下两项附属法例:
 (a)《〈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以及
(b)《税务(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门槛要求)公告》。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这些利得税宽减将促进香港海事保险及专项保险业务的发展,并有助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以把握新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商机。」
 
《〈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为《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的生效日期。《税务(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门槛要求)公告》订明门槛要求,以确定特定保险相关业务的相关活动是否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在香港进行。
 
两项附属法例将于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D)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另外,就《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对合伙控权人的定义作出的修订而新增的「常见问题」第34条亦已上载本局网页。

(2021年1月18日)

立法会七题:物业转易程序及相关违规行为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律师会(律师会)近日经调查后发现一家律师行(该行)的一名前文员(俗称「师爷」)不诚实挪用该行客户款项,而该行涉嫌违反《律师帐目规则》(第159F章)的规定,包括透支客户款项,以及容许不合资格人士成为客户帐户的签署人。律师会已委任另一律师行为介入中介人(中介人),以处理善后工作。据报,该行主要承办二手物业单位买卖及按揭业务,因此有不少物业买家把款项存放在该行。由于中介人处理善后工作需时,该等买家或会未能及时另聘律师接管其买卖交易事宜,以及取回存放于该行的交易款项,以致未能按买卖合约所订定限期完成物业交易,并因而蒙受巨大损失。此外,由于该案件可能涉及该行合伙人本身刑事罪行,所以蒙受损失的客户或未能透过律师专业弥偿基金获得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物业买家和卖家受上述案件影响,以及所涉物业交易款项总额;
(二)有何措施协助加快中介人的工作,以便受影响客户可尽早取回其存放于该行的交易款项,得以及时完成交易及避免巨大损失;
(三)有否研究该案件的成因,以及有关监管制度及执行工作有否不足之处;
(四)有何措施协助因上述案件而未能完成物业交易的苦主尽快追讨金钱损失;及
(五)鉴于有市民指出,现时二手物业交易涉及买卖双方的律师翻查物业以往的所有契约以核实业权(若楼契遗失更须拟备楼契核证副本)的程序,费时失事和增添交易费用,并间接为律师行不良人员制造机会犯案图利,政府会否加快检讨有关程序,以及尽快实施早于二○○四年制定的《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以简化物业转易程序及减少买卖物业市民的律师费用及风险?
答覆:
主席:
香港法律业界实施行业自我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执业者的专业和独立性。面对国际及本港法律市场不断演变,法律业界自身亦是最有能力作出适切回应的。这机制对维护法治,以及同时维持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非常关键。
 
香港律师会(律师会)是香港律师的监管机构,其权力及职能由《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及其附属条例订明。其中,根据第159章第26A条,在该条指明的情况下,包括在有理由怀疑某律师或其雇员不诚实的情况,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可通过决议行使法定权力,介入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行使第159章附表2所赋予的法定权力,包括处理该律师行的款项、文件和邮件的权力,并委任介入中介人(中介人)协助其介入,以保障有关律师行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就问题提及的个案,律师会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开始介入涉事律师事务所(涉事律师行)的业务。自此以来,律政司一直与律师会保持联系,了解事件发展。理事会认为有理由怀疑涉事律师行有前文员不诚实挪用涉事律师行的客户款项,并信纳涉事律师行严重违反《律师帐目规则》(香港法例第159F章)的规定,包括透支客户款项,及容许不合资格人士成为客户帐户的签署人。基于对涉事律师行的调查结果的严重程度,理事会认为别无他法,只可行使第159章第26A(1)(a)(ii)及26A(1)(c)条的法定权力,介入涉事律师行的业务,以保障涉事律师行的客户以及公众的利益。
 
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律政司经向律师会作查询及谘询发展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律政司并没有问题所要求的资料。经我们作查询后,律师会同意披露以下资料。
律师会表示,由于涉事律师行欠缺妥善的归档系统,而位于其总行的实体档案非常混乱,因此中介人需时全面了解情况。有关受介入影响的物业买家和卖家数字,以及所涉物业交易款项总额,须待收集和整理所有资料,并经核对后才能确定。
根据律师会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掌握的情况,估计涉事律师行共有约935宗物业转易案件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到期进行相关交易程序。
 
(二)根据第159章附表2第2段所赋予律师会的法定权力,经介入后,涉事律师行的所有款项(包括该律师行的客户存入该律师行客户帐户的款项)须归属理事会,并由理事会为享有该等款项的实益权益的人士以信托方式持有。
据我们了解,理事会因应情况已委任另外五家律师事务所协助早前已获理事会委任为中介人的律师事务所,务求尽快处理相关介入工作。
律师会表示,中介人及提供协助的律师事务所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从大量的档案中找出相关档案和地契,将具迫切性的档案交还有关客户;同时为所有档案编制索引。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涉事律师行位于太子、荃湾及元朗的三间分行已腾空。中介人现正处理余下的中环总行的档案及事宜。
完成处理紧急工作后,中介人计划于二○二一年二月开始申索程序。中介人将须谨慎检视证明文件以核实申索。
在涉及不诚实行为或被介入的律师楼的档案纪录并不完整的情况下,退还有关的客户款项必须获得法庭命令的授权才可进行。
中介人以及所有协助中介人的律师事务所正在尽最大努力,有效率地处理相关程序。律师会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中介人提供所需的人力支援,以配合他们的工作。然而,由于档案数目众多和纪录混乱,相关程序需时处理。
 
(三)律政司注意到,律师会已就该事件及其行使监管职能的法定权力作出公开解释。由于有关涉事律师行的介入工作仍在进行,涉及未完成或可能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律政司现时不适宜作任何评论。
正如上文所述,香港法律业界实施行业自我监管,以确保法律执业者的专业和独立性。第159章及其附属条例订明律师会为香港唯一获法律授权监管律师专业分支的机构。律师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独立地行使就监管律师方面的权力和职能。
若理事会认为一名律师或外地律师可能不适宜执业,并认为有需要调查有关事项,则可要求该名律师、外地律师或其律师事务所向理事会出示或交付相关文件。理事会亦可根据第159章第8AA(1)(a)条委任调查员查阅律师行的相关档案、文件和会计文件,以核实有关律师行是否符合第159章、其附属条例及其他专业守则的要求。
就介入律师事务所的权力而言,根据第159章第26A(1)(a)条,理事会必须认为行使法定权力是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利益才可介入。律师会表示理事会在决定是否行使法定权力介入涉事律师行的业务时,已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和客户款项被挪用的风险,才行使法定权力介入,以保存客户的款项和保护客户的利益。
律师会表示会不断检讨其运作,并乐意听取意见以作出改善。
 
(四)正如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出的新闻稿指出,律师会表示自介入以来,一直与不同持份者紧密合作,以尽量减低介入的影响,包括:
(a)呼吁其他律师事务所协助涉事律师行的当事人,并举办简介会说明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协助;
(b)向不同政府部门及司法机构政务处交代有关的介入;
(c)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供有关介入的最新消息,并致函香港银行公会,呼吁银行考虑为涉事律师行当事人提供支援措施;
(d)告之消费者委员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有关的介入,并呼吁曾为涉事律师行当事人服务的地产代理持牌人,考虑协助措施;及
(e)预备调解员名单,向受介入影响的各方提供调解服务,并与一些调解服务平台联系以寻求协助。
金管局自得悉事件后,一直密切关注事件对银行客户的影响,并要求银行主动联络受影响银行客户,以合理和谅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适切的协助。据了解,银行已联络因按揭贷款被冻结而造成迫切影响的客户,并为他们提供协助及财务安排,包括有银行为该行已发放按揭贷款但贷款遭冻结的客户发放多一笔等值贷款;或为订金遭冻结的客户提供额外过渡贷款,让交易能够完成。此外,有转按个案的新提供按揭银行免除客户立即开始供款的要求,让客户有时间处理旧按揭银行贷款的事宜。由于涉事个案不尽相同,银行会审视每宗个案,以提供适切的协助。金管局会与香港银行公会及律师会保持沟通,以助银行客户得到适切的保障及协助。
 另外,税务局印花税署亦已公布以下安排协助受影响的印花税纳税人:
(a)若相关纳税人未能在限期前为其物业交易文书加盖印花,印花税署会考虑减免相关的逾期罚款。纳税人可自行或经其新聘任的律师向印花税署提出减免罚款的申请;
(b)如纳税人因律师行的户口被冻结而未能于短期内筹备资金支付印花税,可向印花税署申请分期缴付;及
(c)若物业交易最终未能完成,而原因并非买方将物业转售或出售,则有关买卖协议无须缴付印花税。纳税人可于该协议所协定的交易完成日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已缴付的印花税。
税务局已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就上述安排发出新闻公报。印花税署亦已通知律师会,并积极接触中介人及受影响的纳税人,协助其处理相关的印花税事宜。
 
(五)发展局表示,《土地业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85章)(《条例》)旨在建立一个以业权注册纪录为物业业权不可推翻的证据的新制度,取代现时并无保证业权的契约注册制度,从而为物业业权提供更大保障和明确性,并简化在物业转易时查核业权的程序。立法会于二○○四年七月通过制定《条例》时,要求政府在《条例》实施前就若干有待解决的议题进行全面检讨,并与各持份者商讨,考虑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
 
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本质上十分复杂,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且影响深远。自《条例》制定以来,政府就《条例》进行全面检讨工作,过程充分谘询主要持份者,并提出不同方案,以回应持份者对主要议题的分歧意见,当中包括将现有土地和物业转换到新制度的机制(即转换机制),以及更正机制和弥偿安排。政府一直致力与主要持份者磋商,以协调他们对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不同期望及回应他们的关注。
 
为早日实施业权注册制度,政府正积极推动先行在新土地(即指政府在《条例》生效后授予的土地)实施业权注册的方案(「新土地先行」方案)。「新土地先行」方案已获主要持份者原则上支持。政府会继续与主要持份者磋商,致力就主要议题,包括弥偿安排、核实注册申请、警告书机制等事宜,寻求达成共识,然后尽快就草拟《土地业权(修订)条例草案》及提交该修订草案供立法会审议一事订定具体时间表。
2021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立法会十六题:纾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公布的最新失业率创16年新高。有市民来电向本人哭诉,表示失业已大半年,积蓄所余无几又借贷无门,寒冬下未能为子女添购保暖衣物。他的仅余资产是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帐户内的累算权益(累算权益),但当局拒绝让市民提早提取累算权益,令他不能自救。他怒斥政府的态度如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严重削减基层市民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据报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及香港公务员总工会近日以「公务员未能受惠于政府抗疫措施」、「不少基层公务员因配偶及家庭成员失业,面临财政压力」为由,联合致函财政司司长(司长),要求他在下月发表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出公务员可获额外薪俸税宽免的措施,藉以「振军心、助经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上述工会所提诉求,是否有充分理据支持;

(二)既然有职业保障的公务员,可以因其家庭成员失业而承受经济压力,政府可否立即评估,职业欠保障的私人企业雇员面对同一疫境,他们承受的经济压力会否远较公务员大,他们承受司长所指的经济「痛感」,会否远较公务员沉重及迫切;

(三)以往本人曾多次要求政府,因应市民于疫情期间蒙受前所未有经济打击,免除或大幅削减他们须缴付的薪俸税及宽免暂缴税,惟政府每次回覆时均表示,有缴税困难市民可向税务局,提供估计入息/入息减少原因及相关资料,申请缓缴部分或全部税款,政府会否以同一口径回应上述工会的诉求;

(四)基于有不少市民知悉政府作出第(三)项所述的回覆时,均批评有关官员「麻木不仁」、「坚离地」、「不知民间疾苦」,以及只懂「耍官腔」,政府会否以更务实态度,评估私营机构和中小企业的雇主及其雇员,是否更有迫切需要获税务宽免(特别是免缴暂缴税);

(五)有否评估,容许雇员提早提取其部分累算权益,会否实质、及时、有效地减轻失业多月、被减薪、被迫放无薪假人士的经济痛感,以及惠及上述要求额外薪俸税宽免的工会的成员,从而真正做到「振军心、励民心」、「助经济、纾民愤」;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否,会否立即评估;及

(六)基于上述工会提及,「公务员的消费意欲理论上比任何人高」、「政府每多花一元在公务员上,能带来的经济增长效益是最高」,政府有否评估,按现时平均每位强积金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约22万元计,让强积金计划成员提取不多于一半累算权益,可即时为本港经济注入多少活水和带来多少增长,以及有关增长会否较单为公务员提供税务优惠所带来的更高?

答覆:

主席:

为应付经济下行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香港带来的严峻挑战,政府自去年初至今已透过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及四轮「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逾3,000亿元的纾困措施,帮助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渡过时艰。有关措施在回应社会需要的同时,亦顾及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关于分项提问(一)至(四)

为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推出了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税务宽减惠及约195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让他们总计减少约188亿元的税务负担。有约132万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因而不需交税。

另外,有需要人士亦可申请缓缴暂缴税、分期缴税以及豁免分期缴付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以上措施均有助纳税人应对财政困难。

我们明白在经济不景及持续的疫情下,不同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上持续的限制措施,确实对经济民生产生相当沉重的压力。不少企业在困境中挣扎求存,市民亦希望保住工作、渡过经济寒冬。我们深知普罗大众对纾困措施有不同的期望。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的谘询工作正在进行中,我们会聆听及研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在权衡任何具体方案时,政府必会因应当前的经济情况、公共财政状况及市民的需要等因素作通盘考虑。

关于分项提问(五)至(六)

正如我们已多次于立法会会议上解释,提早提取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累算权益会削弱强积金制度作为长期稳定并可滚存增值的退休储蓄计划之完整性。我们理解提出有关建议出于良好意愿,但推行该建议不仅减少雇员的退休保障,建议所涉的支援亦有限,并不能针对雇员雇主目前所面对的根本性经济及失业问题。政府经小心分析及权衡有关建议及其长远影响后,认为现阶段不宜推行。

为更针对性地协助因失业而面对即时经济困难的人士及其家庭,政府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下设立限时的「援助失业人士特别计划」,把适用于身体健全人士的资产上限由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暂时放宽一倍。为进一步支援失业人士,政府已于今年一月十五日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由今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六个月期间,政府将在特别计划下推行另一项有时限新安排,不把身体健全综援申请人的保险计划现金价值计算为资产,豁免期为一年,以协助更多失业人士渡过经济难关。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税务局将会恢复基本公共服务

因应疫情的最新发展及政府昨日(一月二十六日)宣布政府部门会安全有序地恢复更多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宣布由一月二十八日起,以下办事处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可详见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由于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及其他数据等事宜可透过没有社交接触的方式处理,有关限期将不会顺延。公众如在处理有关事宜时遇到困难,可以电子、邮递或传真方式与税务局联络(www.ird.gov.hk/chs/cu_enqs.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近年,私募基金成为推动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的主要动力。私募基金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拟议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并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发言人补充说:「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另外,附带权益须产生自合资格私人公司交易,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才符合资格获得税务宽减。」

政府建议,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税率为0%。至于薪俸税方面,100%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将不会计入受雇入息以作计算薪俸税之用。

另外,政府亦建议,就基金利得税豁免制度,扩阔特定目的实体可代基金持有和管理的资产类别,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概括而言,附带权益是指私募基金一般在出售已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时,与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

《条例草案》将于二月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将于2021年3月30日起暂停,所有暂存未提交的报税表资料将会于2021年3月29日后被删除。

请于2021年3月29日或之前完成你的网上报税。否则,你须以文本方式提交报税表。

立法会十题:股票交易印花税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买卖香港上市证券的双方须缴付股票交易印花税,金额为交易金额的0.1%。有评论认为,提高该税项的税率有助纾缓严重的财政赤字,但有意见指此举会削弱本港股票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原因是日本、新加坡及美国均无征收此税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预算及实际收入,以及预计未来三个财政年度每年该税项的收入为何(以表列出);
(二)鉴于该税项的存废和增减不时众说纷纭,过去五年,政府有否就改变该税项会对(i)税收、(ii)本港股票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以及(iii)股票换手率及成交量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尽快进行分析;及
(三)有否计划在短期内调整该税项的税率和相关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是细小、全开放型的经济体,奉行简单低税制,政府收入容易受宏观经济变化影响,其中印花税收入特别会受资产价格、市场状况,以及交投量的影响而有所升跌。
目前,在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交易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是政府其中一个重要收入来源。以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为例,印花税占政府收入约一成,当中约一半来自股票交易印花税。在二○二○年,证券市场的平均每日成交额达1,290亿元,较二○一九年上升超过48%,因此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在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将继续是政府其中一项重要收入来源。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五至一六至今,各个财政年度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预算及实际收入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原来预算(百万元) 实际收入(百万元)
二○一五至一六 23,000 33,410
二○一六至一七 23,000 23,567
二○一七至一八 23,000 36,930
二○一八至一九 43,000 33,102
二○一九至二○ 33,500 33,231
二○二○至二一 35,000 -

政府会在拟备每年的《财政预算案》时就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印花税收入作出估算,因此暂未能提供未来三年的预计收入。
(二)及(三)政府留意有意见认为我们应调高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以增加库房收入。同时亦有持相反意见者要求政府调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甚至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刺激交投,推动市场发展。政府过去一直有检讨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在考虑政府收入的同时,亦平衡市场发展,特别是维持与其他主要股票市场间的竞争力。
在过去五年,我们透过针对性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宽免推动个别投资产品种类的发展。例如,政府自二○一五年起对交易所买卖基金次级市场交易作出印花税宽免,我们亦自去年八月起将印花税宽免扩展至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庄家的初级市场活动,降低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成本,加强香港作为交易所买卖基金上市地的竞争力。我们透过二○一八年实施的新上市制度,推动更多公司来港上市,增加了市场的交投活动及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收入。
我们会继续在平衡政府收入、推动市场发展、维持香港股票市场竞争力等因素下,审视股票交易印花税率。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愈来愈受投资者欢迎,大大推动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私募基金有别于其他基金,会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

政府一直致力巩固香港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优势,并在这方面进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我们已在各位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下,在去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结构,让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在过去短短几个月已有80个(注)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议,是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第三步是建议设立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机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户和营运,我们已在二月一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出相关、即第三步的建议。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与此同时,香港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同时也邻近交易流量庞大的内地市场,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册地。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为合资格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同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亦提及,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的建议,将有助吸引更多基金以香港为基地,在大湾区寻求更多融资和投资机会。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我们的建议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附带权益须由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核证机制的目的,是要确定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活动,而有关基金亦须符合持续监察机制;以及

(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刚才我说的(一)和(二)项,是并存而同时要满足的条件。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待立法工作完成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会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考虑早前谘询业界时所收集的意见。我期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注:截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的数目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6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月)

2021年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 2021 年 1 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 22 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 22 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2 50,479
合计 22 50,479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

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 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1 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1 年 2 月 9 日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1年2月11日)

因应政府于昨日(二月十日)宣布全面恢复正常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二月十一日)宣布由二月十八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可浏览网页www.ird.gov.hk/chs/cu_ol.htm

作为防疫措施,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口罩。为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可详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热线187 8088。

2021年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55分

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在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020/21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宽免2021-22年度商业登记费

调高香港证券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

有关上述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常见问题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示例

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税款计算机,计算建议的税款宽减措施实施后你应缴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

立法会十三题:纾缓税务负担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严重打击香港经济,以致不少雇员入息大减甚至失业,以及有不少企业利润大跌甚至倒闭。另一方面,有财政困难的纳税人可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政府已实施下述临时安排: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间发出的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只要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便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此外,纳税人如果预计本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或应评税利润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向税务局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的暂缴税。缓缴安排适用于薪俸税、利得税及物业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上月底,税务局分别接获多少宗(a)分期缴交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的(i)薪俸税、(ii)利得税及(iii)物业税,以及(b)缓缴二○二○至二○二一课税年度该三种税项的暂缴税的申请;该等數字与去年同期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
 
(二)就第(一)项所述的(a)分期缴税及(b)缓缴暂缴税的申请分别而言,所涉(i)薪俸税、(ii)利得税及(iii)物业税的税款总额分别为何;这些个案所涉最高额的该三种税项税款及暂缴税税款分别为何,以及有关申请人从事的职业及行业分别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新措施协助入息减少的雇员及利润下降的公司减轻税务负担,例如容许利润下降的公司延迟一年缴交利得税,或降低有关税率,让它们有更多资金周转?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关于分项提问(一)至(二)
凡因财政困难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于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十二月间发出的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或获批准分期缴付于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间发出的二○一九/二○课税年度上述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注),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自二○二○年八月至今年一月期间,获批准分期缴付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的统计数字如下:
 
分期缴付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1 280 184
利得税 150 1,037
个人入息课税 50 6
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间,获批准分期缴付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税单的统计数字如下:
 
分期缴付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5 000 730
利得税 870 1,837
个人入息课税 130 9
由于部分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的纳税人可能尚未提出申请,故有关数字不适合与前一年度直接比较。
另外,税务局就暂缴税设有缓缴安排,若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应课税入息或应评税利润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暂缴税。
二○二○年四月至今年一月期间,获批缓缴暂缴税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税款金额如下:
 
缓缴暂缴税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89 800 4,454
利得税 6 700 21,419
物业税 5 100 95
在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获批缓缴暂缴税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税款金额如下:
 
缓缴暂缴税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47 200 3,564
利得税 6 100 16,766
物业税 3 000 47
由于《2019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条例草案》于二○一九年十一月方获通过,令纳税人较迟收到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故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申请缓缴暂缴税的个案数目不适合与本年度数字直接比较。
基于《税务条例》第4条的公事保密规定,税务局不能披露个别纳税人的资料。
关于分项提问(三)
为纾缓市民及企业的经济压力,政府自去年初至今已透过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及四轮「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逾3,000亿元的纾困措施,帮助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度过时艰。
正如首两项提问的回覆所述,现时已有措施容许企业和市民分期缴税及缓缴暂缴税,以改善他们的资金周转情况。薪俸税和利得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政府在权衡任何相关措施时,须因应当前的经济情况、公共财政状况及市民的需要等因素作通盘考虑。新一份《财政预算案》仍会采取逆周期财政政策,冀能以适切措施缓和经济下行对社会民生造成的冲击,并为疫后重振经济做好部署。

注: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亦可提出分期缴税申请,惟豁免附加费的措施不适用于物业税。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及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截至二○二一年一月),物业税分期缴税申请分别约为60宗(涉及420万元)及80宗(涉及390万元)。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立法会一题:慈善基金及慈善机构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遗产);此外,律政司司长和基金董事会须就该遗产制订管理计划,包括成立监管机构,以确保该遗产按龚女士的遗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该判决颁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实。另一方面,现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谓「慈善机构」或「慈善目的」,亦没有专项法例就慈善机构及其运用捐款事宜作出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现时本港失业情况严峻,建议基金董事会设立失业援助金计划,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援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为基金制定专项法例,以期更有效监管其运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本港现时约有9 200家慈善机构,而二○一九年的免税捐款金额高达127亿元,政府会否制定专项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关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笔遗产)的事宜在立法会作出了详尽的口头答覆,当中交代了有关遗嘱管理计划(管理计划)的最新发展及有关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际权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但必须强调,除律政司司长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关法律程序需要与讼各方同样配合,积极跟进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让有关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进行。

除法例另有规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关慈善组织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以及决定如何向公众交代相关事宜。律政司司长的角色是维护慈善利益,但不会参与慈善团体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捐款作慈善用途的决定及安排,亦没有权力指令慈善团体作出捐款。

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计划已经获法院批准,并已由法院委任监管机构成员,律政司司长并没有权力指令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或华懋集团作出捐款用于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失业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并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议管理计划的恰当性及条文细节等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管理计划已为华懋慈善基金提供监管机制,包括成立管理机构以监管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的事宜,因此并没有需要为华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专项法例监管其运作。

现时,该笔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遗产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遗产承办处存档知会备忘,以确保遗产维持现状,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计划成立。律政司会继续积极推进有关管理计划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能尽快拟定及执行管理计划,按龚如心女士的遗愿处理该笔遗产。律政司亦会继续积极跟进实施遗嘱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处理已展开的法律程序及继续密切留意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讨论进一步细节。

(三)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慈善组织》报告书(法改会报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向政府提出多项改革建议,当中包括(i)应为慈善宗旨订立明确的法定定义 ;(ii)所有(1)向公众募集现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寻求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均必须注册;(iii)应为香港的慈善组织采纳一套特别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而政府当局应与会计专业团体合作,制定这套准则;(iv)政府当局应确保免税慈善组织在其网站发布某些文件,例如财务报表和活动报告,藉以向公众提供关于其运作情况的资料;(v)各类慈善筹款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者须披露慈善组织的背景和活动、慈善筹款的目的和所筹得的款项会如何运用,以及慈善组织最新会计年度的帐目。

法改会发表报告书后,法改会就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报告书亦会随即提交政府,由相关决策局考虑是否落实和如何落实。事实上,法改会报告亦已纳入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中。若有议员对有关法改会报告书的落实进度有关注,亦可向该事务委员会提出,由该事务委员会与负责的决策局跟进。

我们曾就法改会报告书的最新落实进度谘询民政事务局。该局表示,法改会报告的建议与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职权范围有关。鉴于法改会报告内多项建议对香港慈善组织的定义和运作构成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详细和审慎考虑有关建议。民政事务局获指派协调各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以供政府整体考虑如何回应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民政事务局指出,该局正积极跟进有关协调工作,以期尽快就法改会的建议拟定回应供政府考虑。在协调各相关决策局/部门的意见过程中,民政事务局会参考《审计署署长第68号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第68号及第68A号报告书(帐委会报告)中的改善建议。

民政事务局指出,政府已于参考法改会报告、审计报告及帐委会报告中的建议后,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阶段推出并实施一系列与慈善筹款活动相关的行政措施。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建议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遗产);此外,律政司司长和基金董事会须就该遗产制订管理计划,包括成立监管机构,以确保该遗产按龚女士的遗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该判决颁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实。另一方面,现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谓「慈善机构」或「慈善目的」,亦没有专项法例就慈善机构及其运用捐款事宜作出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现时本港失业情况严峻,建议基金董事会设立失业援助金计划,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援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为基金制定专项法例,以期更有效监管其运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本港现时约有9 200家慈善机构,而二○一九年的免税捐款金额高达127亿元,政府会否制定专项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关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笔遗产)的事宜在立法会作出了详尽的口头答覆,当中交代了有关遗嘱管理计划(管理计划)的最新发展及有关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际权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但必须强调,除律政司司长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关法律程序需要与讼各方同样配合,积极跟进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让有关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进行。

除法例另有规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关慈善组织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以及决定如何向公众交代相关事宜。律政司司长的角色是维护慈善利益,但不会参与慈善团体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捐款作慈善用途的决定及安排,亦没有权力指令慈善团体作出捐款。

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计划已经获法院批准,并已由法院委任监管机构成员,律政司司长并没有权力指令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或华懋集团作出捐款用于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失业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并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议管理计划的恰当性及条文细节等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管理计划已为华懋慈善基金提供监管机制,包括成立管理机构以监管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的事宜,因此并没有需要为华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专项法例监管其运作。

现时,该笔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遗产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遗产承办处存档知会备忘,以确保遗产维持现状,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计划成立。律政司会继续积极推进有关管理计划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能尽快拟定及执行管理计划,按龚如心女士的遗愿处理该笔遗产。律政司亦会继续积极跟进实施遗嘱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处理已展开的法律程序及继续密切留意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讨论进一步细节。

(三)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慈善组织》报告书(法改会报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向政府提出多项改革建议,当中包括(i)应为慈善宗旨订立明确的法定定义 ;(ii)所有(1)向公众募集现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寻求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均必须注册;(iii)应为香港的慈善组织采纳一套特别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而政府当局应与会计专业团体合作,制定这套准则;(iv)政府当局应确保免税慈善组织在其网站发布某些文件,例如财务报表和活动报告,藉以向公众提供关于其运作情况的资料;(v)各类慈善筹款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者须披露慈善组织的背景和活动、慈善筹款的目的和所筹得的款项会如何运用,以及慈善组织最新会计年度的帐目。

法改会发表报告书后,法改会就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报告书亦会随即提交政府,由相关决策局考虑是否落实和如何落实。事实上,法改会报告亦已纳入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中。若有议员对有关法改会报告书的落实进度有关注,亦可向该事务委员会提出,由该事务委员会与负责的决策局跟进。

我们曾就法改会报告书的最新落实进度谘询民政事务局。该局表示,法改会报告的建议与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职权范围有关。鉴于法改会报告内多项建议对香港慈善组织的定义和运作构成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详细和审慎考虑有关建议。民政事务局获指派协调各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以供政府整体考虑如何回应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民政事务局指出,该局正积极跟进有关协调工作,以期尽快就法改会的建议拟定回应供政府考虑。在协调各相关决策局/部门的意见过程中,民政事务局会参考《审计署署长第68号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第68号及第68A号报告书(帐委会报告)中的改善建议。

民政事务局指出,政府已于参考法改会报告、审计报告及帐委会报告中的建议后,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阶段推出并实施一系列与慈善筹款活动相关的行政措施。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五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二○二一至二二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建议的税务宽减。

《财政预算案》建议一次性宽减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有关扣减会在纳税人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建议将惠及187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28 000家企业。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会因而减少共124亿5,000万元。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2021年差饷(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刊宪

《2021年差饷(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将于三月五日刊宪。两项《命令》旨在落实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因应目前的经济困境建议的一次性差饷宽减及商业登记费宽免措施。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宽减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四季的差饷。住宅物业单位首两季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以每户每季1,000元为上限。非住宅物业单位首两季以每户每季5,0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则以每户每季2,000元为上限。建议的差饷宽减措施可惠及约338万个物业,政府收入减少约150亿元。

另外,《财政预算案》建议宽免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商业登记费和分行登记费,于经济环境欠佳时协助企业降低营运成本。有关宽免将惠及150万业务经营者,政府收入会减少30亿元。

两项《命令》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刊宪

财政司司长于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政府今日(三月五日)就落实相关建议的《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刊宪。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印花税条例》(第117章),以便由二○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调高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的应缴印花税税率,并相应调高香港证券的某些转让书的应缴印花税税率。

政府发言人表示:「有关建议已平衡增加库房收入及持续发展金融市场的需要。政府将继续全力推行各项发展证券市场的措施,将香港的金融业发展至更高的台阶。」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21年3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15分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终审法院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一案颁下裁决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项临时行政措施,接纳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的2013/14至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依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而订立的《税务条例》第18G至18L条,适用于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条文容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同等准则拟备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可选择金融工具在利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与其会计处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况下须作出调整)。

如纳税人将金融工具按公平价值基准入账,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评税基期或获暂时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财务报告准则拟备财务报表(例如保险公司),本局将再延续该项临时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纳税人在拟备2018/192019/20和2020/21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时,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假若纳税人其后转而采用变现原则,本局同样地会接受重新计算2018/19至2020/21课税年度已按公平价值为基础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但是,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60或70A条所订明的法定时限内提出重新计算的申请。
修订日期: 2021年3月8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 2021 年 2 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 38 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 38 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2,25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442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6 16,378
合计 38 19,070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

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 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1 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1 年 3 月 9 日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建议的税务宽减措施。

条例草案订明宽减二○二○至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以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有关扣减会在纳税人该课税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措施将惠及187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28 000家企业。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将因而减少124亿5,000万元。

代主席,我们三月三日已向立法会发出文件,解释条例草案的详情。税务宽减的建议能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有助纾缓疫情对经济和民生造成的冲击。我希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令纳税人早日受惠。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二○二一至二二财政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由现时买卖双方各付0.1%提高至0.13%。

受到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影响,加上政府需推出逆周期措施支援市民和企业,并维持经常性开支,我们已于二○一九至二○及二○二○至二一连续两个财政年度录得财政赤字。最新的中期财政预测推算经营帐目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起,连续三年都会录得赤字。

面对与日俱增的公共财政压力,我们有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政府开支及增加政府收入。在增加收入方面,香港必须保持经济发展与活力,同时寻找新的增长点。此外,我们需要考虑新的收入来源或调整税率,并逐步缩减一次性宽免措施的规模。

经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对证券市场及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后,我们建议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提升至0.13%—即每十万元的交易需多付三十元的印花税。我们建议有关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于今年八月一日实施,我们预期可为二○二一至二二财政年度带来80亿元的额外收入,其后年度的全年额外收入则为120亿元。

代主席,我们理解部分市场人士担心,提高有关税率会否削弱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事实上,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是建基于我们健全的制度,包括成熟的金融基建、优良的资产质素,以及与内地市场日趋紧密的经济联系,随之而为我们所带来庞大的发展机遇。加上香港的资金自由进出、法治和司法制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这些都是我们独特及无可取代的优势。

随着香港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数目已由二○一○年的1 413间增加至二○二○年的2 538间,增幅为80%;另外,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亦于十年间由21万亿元跃升至现时的48万亿元,增幅为129%。各项互联互通计划相继推行,加上新上市制度为我们市场带来多间具质素的上市公司,香港股票市场的平均每日成交额由二○一○年的690亿元提升至二○二○年的1,300亿元,在今年首两个月再创新高,日均成交额达2,400亿元,足见香港股票市场发展已进入另一更高的台阶。

我们决定提高股票印花税的税率时,已平衡增加政府收入的要求,以及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在持续推出各项市场发展措施的环境以及证券市场现有的优势下,建议的增幅不会影响市场的竞争力。

股票市场的竞争力是基于多项因素,交易成本只是其中一环。世界各地的股票市场的交易成本结构不尽相同,部分市场有向投资者征收股息税及资本增值税。香港并无收取此类税项。我们认为单是调高香港的股票印花税与我们整体市场的竞争力未必有直接的必然关系,亦相信有关加幅不会削弱香港整体的吸引力及竞争力。

我们会继续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已经确立香港在国家整体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定位。财政司司长于《财政预算案》中已表示,政府将继续全力推行各项发展证券市场的措施,包括继续有序地扩大「互联互通」计划、检讨第二上市制度、发展资产及财富管理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将更进一步推动香港的金融业发展,亦有助提升香港股票市场的竞争力。

我希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6分

《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刊宪

《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九日刊宪。

条例草案旨在落实《税务条例》(第112章)四个范畴的修订,包括: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及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及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

条例草案于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二○二○年《施政报告》的建议,由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并回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

我们已于去年十二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刚才他亦有发言,及其他七位议员整体来说支持我们的草案,以及参与法案委员会的议员于今年一月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支持恢复二读辩论。

二○二○年《施政报告》提出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是考虑到香港受到经济下行及疫情的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的经营十分困难,而且在过去一段时间,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及需求已显著回落。私人写字楼、零售业楼宇及分层工厂大厦售价指数从高位回落12%至20%,成交量亦较推出双倍从价印花税前下跌约八成。

我们认为现时是适当时候撤销这项非住宅物业的需求管理措施,以便利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今年二月底,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已让约5 000宗物业交易的相关印花税纳税人节省合共8亿7,000万元税款。我们会持续审视措施,以确保非住宅物业市场平稳发展。

我们留意到刚才有议员认为政府应放宽或一并撤销住宅物业的需求管理措施。维持私人住宅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政府房屋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目标。现时住宅物业供应仍然紧张,在过去一年,住宅物业价格虽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稍有回落,但整体住宅物业价格亦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任何放宽有关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住宅物业市场政策的讯号,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我们认为现时没有条件撤销住宅物业的「辣招」。但我们会一如既往,继续留意住宅物业市场情况和参考楼价和成交量等相关指标,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

有议员刚才曾对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对泊车位成交的影响表示关注。综合数据及市场资讯分析,我们观察到车位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成交大致上与其他非住宅物业趋势一致。况且,出售如车位等非住宅物业亦可利便企业应付在经济下行时的现金需求。因此,在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时,我们认为应对所有非住宅物业一视同仁。

主席,为了使有需要的业主尽早受惠于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行政长官已行使法定权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命令》),使《条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间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维持有效最多四个月,即有效至今年三月二十五日(下星期四)。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这项《条例草案》,以尽快确立这项便商利民的措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三月十七日)通过《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落实二○二○年《施政报告》提出的建议,即由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双倍印花税),并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

政府在二○一三年引入双倍印花税时,物业市场出现过热的迹象,交投畅旺、价格飙升,因此当时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业的需求,令物业市场平稳发展。由于受经济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响,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和成交量在过去一段时间已显著回落,需求有所缩减。政府认为是适当时候撤销这项非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

撤销双倍印花税可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今年二月底,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印花税已让约五千宗物业交易的相关印花税纳税人,节省合共约8.7亿元税款。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立法会十四题: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商机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二○一九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寻求相关中央部委的政策支持,向有意在国家于海外建设的经贸合作区(合作区)开拓业务的香港企业提供与内地企业相等的鼓励措施和便利政策。行政长官随后在二○二○年《施政报告》中表示,国家商务部支持香港特区政府鼓励香港企业利用合作区发展业务,以及双方已选定了五个内地于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和印尼设立的合作区,并以电子、玩具及电器产品业等作为试点推动行业。关于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商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鼓励措施和便利政策的详情和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

(二)自鼓励措施和便利政策推出至今,政府和香港贸易发展局分别为多少家香港企业(i)解答查询及(ii)提供协助,以及有多少家企业成功在上述五个合作区开拓业务(按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广东省商务厅于去年八月四日发布了《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扶持政策》,政府有何具体措施配合这些政策的推行;

(四)为减低在合作区开拓业务的香港企业所面对的成本和风险,政府会否考虑设立「海外拓展支援基金」、强化对有关企业的信贷担保,以及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第39E和16EC条,让企业可就其境外生产工序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申领免税额;

(五)有何措施协助香港企业在合作区生产的商品在准入内地市场方面获优惠待遇,以配合内地当局采用的「双循环」发展经济策略;

(六)鉴于在疫情下,香港企业到合作区开拓业务的筹备工作无可避免受到影响,政府有何措施协助它们推展有关工作;及

(七)会否向国家商务部争取支持,让香港企业可在更多合作区开拓业务;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质询的各部分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企业在计划于外国设立生产线时,内地于海外建设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合作区)是其中一个可行的选择。合作区由中资企业参与投资、开发和管理,一般以市场化模式营运。入驻合作区的标准和条件因应个别东道国与有关中资企业磋商的结果和当地政策而有所不同。

就二○一九年和二○二○年的《施政报告》提出推动香港企业于合作区开拓业务的政策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已循以下方向作出跟进:

(一)加深香港企业与选定合作区的互相了解

经考虑香港企业的意见,并与国家商务部磋商后,政府已选定五个分别位于四个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即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合作区作为试点,鼓励香港企业利用该些合作区发展业务。原计划于去年组织香港企业到选定的合作区进行考察,但受旅游限制影响,考察将会延至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稳定后进行。在此之前,政府计划在二○二一年邀请部分合作区的管理人员与香港企业透过视像会议,加深互相了解,让香港企业更能掌握合作区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入驻合作区条件和优惠等,以便它们仔细分析入驻的可行性和风险。

另一方面,商经局支持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于二○二○年四月成立「T-box升级转型计划」,以协助中小企业务升级转型,其支援范围包括生产及供应链方案,通过向业界提供合作区相关信息及支援,增进香港企业对合作区的了解,以期协助有意的企业在合作区投资发展。截至二○二一年二月,计划共有约一千二百家中小企会员参加。

(二)与国家商务部合作协助香港企业入驻合作区

感谢商务部的支持,合作区当地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经济商务处可为香港企业提供协助;同时亦鼓励内地在东道国的有关商会与香港企业或商会联络,或接纳香港企业成为会员。入驻条件方面,五个选定的合作区欢迎香港企业与它们的管理人员洽谈入驻事宜。商经局会继续与商务部就协助香港企业入驻一事保持沟通,亦会继续就香港企业的最新需要与香港的商会沟通。

(三)为香港企业在香港以外发展提供支援和协助进入内地市场

政府已与选定合作区所在的四个国家签订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投资协定),为香港企业投资当地提供保障。该四个国家亦是东盟与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的缔约国,因此日后香港企业在当地生产的商品如符合自贸协定的要求,可享有进口内地的相关优惠。

政府亦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BUD专项基金」)向香港企业提供对等资助,协助他们开拓内地及其他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的市场(包括上述四个选定合作区的东盟国家),当中可资助项目包括设立生产线、进行推广活动等。为支援企业发展更多样化市场,财政司司长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建议向「BUD专项基金」再度注资十五亿元,将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由四百万元增至六百万元;以及扩大基金的资助地域范围,由涵盖20个自贸协定经济体扩展至37个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的经济体,便利香港企业开拓内销及更多海外市场。

另外,市场上亦有不同类型的保险服务,协助香港企业应对在拓展海外业务上的风险。除了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外,法定机构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亦会向香港企业与海外买家之间的贸易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包括在香港以外(如在内地)生产以出口至其他地方的货物,或在有关生产地销售的货物。

就使用机器的折旧免税额方面,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基于「地域来源征税」及「税务对称」原则,税务局不会就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征收利得税,亦不会就纯粹用于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制造活动的机械及工业装置给予折旧免税额。《税务条例》第39E条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机械或工业装置的租赁安排达至避税目的,第16EC条亦就购买知识产权给予其他境外人士使用施加类似规限。

为协助香港企业(包括在合作区生产的商品)进入内地市场,政府会资助贸发局推出名为「GoGBA」的一站式平台,配合在深圳设立的「香港贸发局大湾区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支援。此外,贸发局在内地开设「香港‧设计廊」实体及电子销售点,并推出一站式「寄售易」服务,帮助企业处理物流、仓务、税收和与其他内地销售相关的事宜。为加强宣传效果,贸发局会举办线上线下推广活动,突显香港在设计和创意方面的实力,并会组织香港企业参与内地大型展览会,介绍香港特色品牌和产品。政府亦会继续积极参与每年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向内地推广香港优质商品和服务。

此外,就广东省商务厅于二○二○年八月四日发布的《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扶持政策》,据政府了解,该政策目标对象为广东省内特定企业,惟当中亦提出推动广东制造业优势和港澳资金、现代服务业、国际经贸网络等优势相结合,联合组织企业赴合作区考察。政府会在疫情稳定后考虑参与有关活动。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税务条例》进行四个范畴的修订。

第一个范畴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自二○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公司条例》容许同一集团内全资拥有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不经法院的程序作出合并。就这些合资格合并个案,税务局目前按照过渡性行政评税指引作出评税。为求清晰明确,我们建议修订《税务条例》,就合资格合并的税务安排订定条文,当中包括合并后公司须履行参与合并公司在停业当年或之前课税年度在《税务条例》下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可就合资格合并选择特别税务处理安排等。

第二个范畴是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及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条例草案》订明在特定情况下,以非售卖方式转让指明资产予另一人须当作售卖情况来处理有关税务安排。这个安排不适用因某人去世所引致的继承,或涉及已选择上述特别税务安排处理合资格合并的继承。

第三个范畴是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去年拨款优化税务局的资讯科技系统和设施,包括建立商业税务网站,以便企业以电子方式提交报税表。《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会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让更多企业可在二○二三年开始自愿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包括财务报表),并达致全面通过商业税务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最终目标。修订建议也赋权税务局局长在日后把优化的报税机制应用于其他报税表。

第四个范畴是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在充分考虑持份者向我们表达的意见后,我们建议就《税务条例》下仅容许纳税人就若干收入扣除在没有与香港订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地区(「非协定地区」)所缴付外地税款的安排,作出改动,例如把现时安排扩大至涵盖在协定地区缴交该等税款的非香港居民人士;由目前仅限于可扣除外地指明利息、收益和利润缴付的税款,扩大至可扣除某些须按总收入缴税的收入所缴付的税款(例如就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以及订明非香港居民人士缴付外地税款而获给予的扣除款额,仅限于该人无权在其居住地用作申索宽免的所缴外地税款。

有关扩大外地税款扣除范围的建议,会减低外地法团(特别是外地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税务负担,有助我们缔造更有利的营商环境,尤其可加强香港作为银行业务据点的吸引力,并推动本港成为研发枢纽。我们建议有关扣除外地税款的修订条文由二○二一至二二课税年度起生效。

我们已在今年一月四日向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合资格合并、指明资产和提交报税表的建议。委员对立法建议普遍表示支持。我们亦已就各项立法建议谘询相关业界代表,并在拟备《条例草案》时考虑了他们的意见。

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落实《税务条例》上述我刚才介绍四个范畴的修订。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税务局通告:第二期税即将到期 请依时交税

2019/20课税年度第二期税款大多在4月到期缴交,税务局促请纳税人留意税单上印 明的缴税日期, 依时交税。
 
纳税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缴交税款:
1.电话「缴费灵」
2.银行自动柜员机
3.网上付款
4.亲身缴款
5.邮寄支票
 
准时交税免被罚
请准时交税, 以免过期受罚或被追讨欠税带来不便。
拖欠税款可招致下列追讨行动,税务局不会先行通知。
1.即时加征5%附加费; 逾期超过6个月欠款(包括5%附加费), 更加征10%附加费
2.直接向第三者( 包括雇主、银行、租客或债务人) 扣税
3.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4.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
5.申请欠税人破产/清盘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未能依时交税,可致函本局申请分期缴付税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需缴税方法及申请分期缴税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或致电本局查询热线: 187 8033。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2日暂停。在此段期间请以文本方式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

有关服务将于2021年5月3日恢复并接受网上提交2018/19、2019/20 和 2020/21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2020/21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将会于2021年5月3日整批发出。

网上提交物业税报税表、雇主报税表及利得税报税表不受此暂停服务影响。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四月一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15%更改至0.1167%。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097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年率 0.1167%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税务局发出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税务局今日(四月一日)发出约21万张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税报税表、12万张物业税报税表及32万张雇主报税表。为数约260万张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将于五月三日发出。纳税人及雇主一般须于相关报税表的发出日期起一个月内填报。就有委任税务代表的个案,提交报税表的期限载列于已上载税务局网站的「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通函」。

今年《财政预算案》建议一次过宽减二○二○至二一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上限为10,000元。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会在今年的税单上作出税款宽减。

税务局发言人说:「赚取租金收入的人士,如符合资格,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取得税款宽减。他们可在填写二○二○至二一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时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市民可浏览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查阅有关填报报税表的常见问题及答案。税务局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提交报税表,详情可浏览网页(http://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税务局的网站(www.ird.gov.hk/chs/tax/err.htm)亦上载了以电子方式提交雇主报税表的指引。「税务易」服务容许个别人士用户选择使用政府「智方便」数码服务作登入及签署电子报税表(签署只适用于具有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持有人)。市民如欲进一步了解「智方便」服务,可浏览网址http://www.iamsmart.gov.hk/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及雇主,如采用邮递方式交付报税表,须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邮递准时无误。市民可浏览香港邮政网页(http://www.hongkongpost.hk/)查阅现时的邮费详情。税务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15分

网上填报利得税报税表

符合税务局局长指明的条件的法团及合伙,可以在「税务易」平台上以电子方式填报 2015/16 至 2020/21 任何一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夹附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S1、S2、S3及S4。详情请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bus_epf.htm

(2021年4月1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3月)

2021年3月
(I)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3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46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413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3 18,743
合计 34 19,202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II)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
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 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 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年4月14日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税务局通告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内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BIR56A表格)已于2021年4月1日发出。雇主须填妥该份表格,并连同为有关雇员填报的IR56B表格于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雇主亦可透过「税务易」的电子报税服务经网上提交雇主报税表。详情请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err.htm
 
如果你是一名雇主而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内曾聘用雇员,但仍未收到本局发出的BIR56A表格的话,请填妥以下表格,然后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税务局局长收或传真至本局(传真号码28771232)。
 
你亦可致电本局电话热线1878022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中央询问处查询。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局网页,网址:www.ird.gov.hk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立法会三题:印花税及地价收入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印花税及地价收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
(一)分别就(i)住宅物业及(ii)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或租约所征收的印花税总额,以及该等金额分别占该年政府收入总额的百分比;如没有该两类物业的印花税细分数字,会否作出统计,以增加政府收入的透明度;
(二)分别就(i)买家印花税、(ii)额外印花税及(iii)从价印花税按第1标准税率所征收的印花税总额;及
(三)地价收入总额及其占该年政府收入总额的百分比?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就住宅及非住宅物业买卖(包括买卖协议及售卖转易契)及租约所征收的印花税款额及占该年政府总收入的百分比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住宅物业买卖
印花税
非住宅物业买卖
印花税
住宅及非住宅
物业租约印花税(注三)
款额
(百万元)
(注二)
占政府
总收入
百分比
款额
(百万元)
(注二)
占政府
总收入
百分比
款额
(百万元)
占政府
总收入
百分比
二○一六至一七 31,547 5.5% 8,006 1.4% 597 0.1%
二○一七至一八 45,038 7.3% 13,991 2.3% 663 0.1%
二○一八至一九 39,543 6.6% 9,875 1.7% 725 0.1%
二○一九至二○ 29,791 5.0% 5,107 0.9% 672 0.1%
二○二○至二一(注一) 30,895 5.7% 4,159 0.8% 591 0.1%

 
(二)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涉及买家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款额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买家印花税(百万元)
(注四)
额外印花税
(百万元)
(注四)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
住宅
(百万元)
(注二)
非住宅
(百万元)
(注二)
二○一六至一七 7,140 250 11,114 7,945
二○一七至一八 9,351 308 10,062 13,973
二○一八至一九 8,147 325 14,244 9,512
二○一九至二○ 4,896 206 8,416 5,068
二○二○至二一 2,768 219 6,745 3,025
 
(三)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地价收入总额及其占该年政府总收入的百分比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地价收入总额
(百万元)
占政府总收入
百分比
二○一六至一七 127,970 22.3%
二○一七至一八 164,811 26.6%
二○一八至一九 116,861 19.5%
二○一九至二○ 141,728 24.0%
二○二○至二一(注一) 88,713 16.3%
 
注一: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政府总收入为修订预算数字
注二:有关金额不包括补加印花税(适用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定额印花税和罚款,亦未就退税的款额作出调整
注三:由于租约的应缴印花税是按租金及租期征收,加盖印花申请人毋须向税务局提交物业类别的资料,故无相关分项统计数字
注四:有关金额不包括罚款,亦未就退税的款额作出调整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四月二十八日)通过《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落实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许正宇说:「税务宽免可减轻纳税人的财政负担。税务局稍后发出的税单将反映这税款宽减。」
 
措施将惠及187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28 000家企业。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将因而减少124亿5,000万元。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和其他委员,包括刚才发言的陈振英和周浩鼎议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我们建议的税务宽减制度的支持,以及在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港营办。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与此同时,香港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同时也邻近交易流量庞大的内地市场,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册地。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为合资格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我们的建议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附带权益须由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核证机制的目的,是要确定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活动,以防止滥用;以及
 
(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会在《修订条例》刊宪当日生效。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会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法案委员会已在今年三月九日会议上完成审议《条例草案》。我们欢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并已就委员会提出的事项,包括刚才两位发言的议员都有提及的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合资格交易、合资格雇员的涵盖范围、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处理等作出详细解释,委员会并没有进一步的问题。
 
另一方面,就委员会提出应评定税务宽减制度的成效,政府在制度推行后,正如刚才周浩鼎议员所指,我们会持续评估税务宽减制度的成效,确保能够达到巩固香港作为亚洲私募基金主要枢纽从而为整体经济带来效益的目的。
 
主席,《条例草案》是继政府于二○二○年八月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后,作为巩固香港基金枢纽「三步曲」部署中的第二步。在落实《条例草案》后,我们的第三步是落实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机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户和营运。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进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基金枢纽的优势。
《条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本会予以通过。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6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6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四月二十八日)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许正宇说:「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从而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会为不同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并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合资格全职雇员数目及在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方可获得税务宽减。此外,《条例草案》亦就基金利得税豁免制度,扩阔特定目的实体可代基金持有和管理的资产类别,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条例草案》会在修订条例刊宪当日生效,而税务宽减将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香港金融管理局及税务局会于稍后公布相关实施详情。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8分

储税券的利息(2021年4月30日)

今日(四月三十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1167%更改至0.0833%。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069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0833%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5分

税务局发出逾二百六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税务局今日(五月三日)发出约262万份二○二○/二一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一般而言,纳税人须于一个月内(即六月三日或之前)递交报税表,经营独资业务人士的交表限期为三个月(即八月三日或之前)。网上报税可自动获延期一个月(即就一般人士而言自动延至七月三日,就经营独资业务人士而言则自动延至九月三日)。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于四月二十八日获立法会通过,落实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和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纳税人只需如常填报二○二○/二一课税年度报税表,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
 
由今日至六月三日期间,税务局延长电话查询热线187 8022的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延长至下午七时,星期六由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以解答纳税人有关报税的查询。 
 
2021年5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30分

税务局通告 准时递交报税表

2020/21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已于2021年5月3日发出。纳税人必须于报税表发出日起1个月内(即6月3日或之前)将填写及签署妥当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独资业务东主,则可于3个月内(即8月3日或之前)交回报税表。
 
所有网上报税的人士都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交表,即延期至7月3日。独资业务东主的网上报税交表限期亦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至9月3日。「税务易」用户可登入其帐户查阅及提交报税表。如对「税务易」有任何查询,可致电税务局热线183 2011。
 
如因通讯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报税表,你应尽快透过下列方法通知税务局更改通讯地址及索取报税表复本:
(1)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亲往税务局办理(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咨询中心)。
如只需索取报税表复本,你可:
(1)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于办公时间致电187 8022与税务局职员联络。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立法会九题: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便利香港的居民及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中央在二○一九年三月一日就推进大湾区建设推出八项政策措施,以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就业和居住,并加强大湾区内人流、物流等的便捷流通,各项措施的生效日期及最新落实情况(包括受惠人数)为何;

(二)是否正与广东省及澳门的政府商讨便利香港企业在澳门和大湾区内地城市营商的措施;如是,该等措施的详情为何;

(三)会否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第39E和16EC条,让企业可就其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进行的生产工序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申领免税额;及

(四)有何措施协助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香港居民了解当地的税务及社会保障安排,以及向有关当局报税及计算应缴税款?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方向,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香港寻找和发掘在经济、社会、民生各方面的机遇,使港人在生活及事业发展方面有更多选择。特区政府的工作包括积极与中央相关部委及广东省政府跟进,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二○一九年两次会议后原则上通过的政策措施。

就林健锋议员的提问的各部分,经征询相关政策局的意见后,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年三月一日领导小组会议后公布的八项政策措施涵盖不同范畴,包括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183天」的计算方法、当地政府为境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鼓励港澳青年到大湾区内地九市创新创业、支持大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科技计划、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出入境便利化改革试点、扩大海关跨境快速通关对接项目的实施范围,以及便利港澳车辆进出内地口岸。

具体而言,在税务安排方面,内地已出台居民个人183天判定标准的操作办法,即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二十四小时,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亦已于二○一九年三月联合印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让大湾区内地九市可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包括香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香港与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已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分别鼓励香港青年到大湾区内地九市创新创业,以及支持大湾区事业单位招聘港澳居民。民政事务局亦已在「青年发展基金」下推出「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及「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基地体验资助计划」,鼓励香港青年善用大湾区的双创基地,协助他们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业务。而截至二○二○年底,已有十名香港青年获聘加入广东省各级单位成为公务员。此外,广东省于二○二一年初发布《广东省二○二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其中深圳和东莞再有五个职位招录港澳人士。

有关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科技计划方面,此措施有助加强两地的创科合作,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撑。截至二○二○年年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已批出超过1.6亿元人民币予本地的大学及科研机构进行约90个研发项目、参与建立19个粤港澳实验室及建立一个实验室的香港分部。

至于领导小组所公布的其他措施均有助加强大湾区内人流、物流等的便捷流通。有关启动大湾区出入境便利化改革的试点,国家移民管理局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应用三大类共35个便利化服务事项已基本落实。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港澳居民可向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换发及补发回乡证,申办手续与港澳地区一致。

此外,「跨境一锁计划」粤港清关点网络已经扩大。由二○二○年十二月起,「跨境一锁计划」在香港及广东省内的清关点数目已分别增加至13个及63个,覆盖大湾区全部九个内地城市。

目前,特区政府正全力推进「港珠澳大桥(大桥)港车北上不设配额计划」(「计划」),允许合资格的香港私家车在无须取得常规配额下,经大桥往来香港与广东省,以便利香港居民以自驾的方式到广东省作短期商务、探亲或旅游。特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及内地相关当局正拟定「计划」的具体实施安排,并会争取尽快落实及公布详情。

(二)特区政府一直透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助香港企业进入内地市场。在服务贸易领域,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务领域,以优惠待遇进入内地市场。在二○二○年六月起实施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除了适用于内地全境的开放措施,亦在金融、法律、建筑及相关工程、旅游、教育等服务领域新增了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进一步加强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让香港服务业包括专业人士以更有利的条件进入大湾区市场。

另一方面,香港与澳门在二○一七年缔结《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港澳CEPA》),进一步巩固港澳两地长久及紧密的经贸合作伙伴关系,加强营商和投资的信心,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以服务贸易领域为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澳门市场的不同领域,例如视听、环保、电信、分销及教育等,享有优惠待遇。

此外,为协助香港企业把握国家内循环策略带来的庞大商机,开拓内销市场,特区政府已向香港贸易发展局提供额外拨款,短期内开展一系列支援措施,包括推出一站式「GoGBA」数码平台,为港商提供全方位支援,涵盖大湾区市场及政策资讯、谘询服务及培训,以及企业推广、拓展和对接服务。配合快将在深圳成立的「香港贸发局大湾区服务中心」,协助港商发展大湾区的业务,再进一步利用大湾区为跳板,拓展至内地其他市场。

特区政府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支援,亦会在现有CEPA的基础上,寻求与内地及澳门共同推进更紧密经贸合作,协助香港企业把握大湾区的机遇。

(三)《税务条例》第39E条旨在防止纳税人透过机械或工业装置的租赁安排达至避税目的。根据该条文,如果纳税人将机械或工业装置给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获香港的折旧免税额。然而,若香港企业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其拥有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产生香港应课税利润,则有关的香港企业仍可就该等机械或工业装置申领香港的折旧免税额。第16EC条亦就购买知识产权给予其他境外人士使用施加类似规限。

上述规定符合香港既有的税务原则,亦有充分理据支持。基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税务局不会就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征收利得税。按照「税务对称」原则,税务局亦不会就纯粹用于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制造活动而未有产生香港应课税利润的机械及工业装置给予折旧免税额。

(四)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已透过不同渠道,包括网页、微信公众平台、电邮、港人聚会等,发放便利港人在内地发展措施(包括税务和社保安排等)的资讯。就特定专题(如税务专题),驻内地办事处已适时发布专题报告和举办研讨会,协助港人了解内地最新政策安排。特区政府亦正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合作通过一站式「GoGBA」数码平台提供相关资讯和服务。

特区政府在二○二○年十一月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办公室),以加强推动和协调特区政府有关大湾区建设的工作。办公室会继续与本地持份者紧密沟通,并透过宣传推广活动,向社会各界发放更多和更全面有关大湾区发展的信息,并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大湾区发展。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4月)

2021年4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4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43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3 1,368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40 22,514
合计 43 23,882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5 月 11 日

税务局通告 |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第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如须根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www.gov.hk/etax>提供的「雇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187 8022或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优化雇主申请服务:电子申请以雇主自行设计软件拟备IR56表格

填报雇主报税表格的电脑格式

由2021年5月14日起,雇主可于网上申请以自行设计软件拟备符合本局规格要求的IR56表格。

当本局收到有关申请后,确认通知书及申请结果会以电邮方式传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亦可透过网上服务查阅有关申请的审批进度及结果。

 

IR56表格拟备工具

IR56表格拟备工具(“拟备工具”)是由税务局提供给雇主的一个便捷工具以拟备IR56B或IR56F表格。雇主可于网上每次拟备一个最多包含800份IR56B 或IR56F表格的资料檔案。拟备工具无须安装便可使用。

雇主可指派一位人士在任何时间于网上透过拟备工具拟备IR56B或IR56F表格的资料檔案。所拟备的资料档案可经雇主电子报税服务的 “在线模式” (获授权签署人须登入「税务易」/「智方便+」帐户)或 “混合模式” (无须登入「税务易」/「智方便+」帐户)提交。在混合模式,雇主只须指派一位人士将资料档案上载至本局。成功上载资料档案后,获授权签署人只须签妥及交回由系统汇出的纸张形式的核对表(附有交易参考编号及二维码)及文本BIR56A表格(如适用),便可以完成整个提交程序。

为方便雇主分发所拟备的IR56表格给雇员,拟备工具可列印有关的IR56表格或汇出有关表格的软复本。

 

有关如何使用拟备工具,请参阅IR56表格拟备工具操作指南 

 

税务局IR56B软件

由2019年4月起,税务局IR56B软件已不再供雇主下载。取而代之,本局推出了网络版、无需安装及易于使用的IR56表格拟备工具以供雇主拟备IR56B及IR56F的电子纪录。

 

现时仍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4.1及 4.2 版本的雇主

税务局IR56B软件是一个需要安装的应用程序以供雇主拟备年度的IR56B资料档案连同雇主报税表一并提交。4.2版本的软件是以微软视窗Vista、微软视窗7或以上的操作系统操作。

税务局现时仍接纳以4.1或4.2 版本的软件所拟备的IR56B纪录。但是,本局建议雇主转用IR56表格拟备工具。雇主可参阅常见问题第57题以了解把雇员资料由税务局IR56B软件所汇出的资料档案汇入IR56表格拟备工具的步骤。

如你在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时遇到问题,请参阅税务局IR56B软件安装及操作指南 及常见问题 (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此外,你亦可考虑转用拟备工具。

 

现时仍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3.5版本的雇主

微软公司已停止为视窗2000 /视窗 XP操作系统提供保安及技术的支持服务。由于税务局IR56B软件 3.5版本是以视窗2000 /视窗 XP操作系统操作,税务局稍后将不再接纳以3.5版本软件所拟备的IR56B纪录。

请考虑尽快以IR56表格拟备工具及重新拟备资料档案。

 

现时仍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3.41或4.0版本的雇主

由于自2012年4月1日起累算给雇员的代通知金须要评定薪俸税,而旧有的税务局 IR56B 软件 3.41 及 4.0 版本未能配合新的申报规定,税务局于2016年4月1日起不再接纳以税务局 IR56B 软件 3.41或 4.0 版本拟备的 IR56B 纪录。

请考虑尽快以IR56表格拟备工具及重新拟备资料档案。

 

备注:    税务局不会负责因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雇主自行设计软件(软复本或A4纸张打印)

雇主可使用自行设计软件拟备符合本局规格要求的资料档案以电子形式提交雇主报税表/通知书。 雇主必须取得本局的书面批准才可使用自行设计软件拟备电脑格式(软复本或打印本)的IR56表格。


规格要求

 

请参阅各表格的规格要求:

规格要求

提交格式

IR56B

下载电子档案样本及延伸性标示语言的文件结构纲要

软复本

IR56E

以A4纸张列印

IR56F

下载电子档案样本集延伸性表示语言的文件结构刚要

软复本

IR56G

以A4纸张列印

IR56M

下载电子档案样本及延伸性标示语言的文件结构纲要

软复本

雇主可经雇主电子报税服务(在线及混合模式)提交由获批准的自行设计软件所拟备的XML格式的IR56B及IR56F的资料档案。雇主每次最多可上载一个内藏800份IR56表格的资料档案。详情请按此

请注意,本局现在已不再接受提交IR56FIR56M打印本的申请。然而,先前获税务局批准的雇主,他们可继续提交IR56F及IR56M打印本,直至另行通知为止。但是,本局鼓励这些雇主根据新的规格要求更新其自行设计的软件,并向本局重新提交申请。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183 5310与税务局联络。税务局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2时15分及下午1时15分至下午5时30分。

立法会十题:利得税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利得税,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本地注册公司的数目,以及当中被评为(i)利得税纳税人及(ii)无须缴纳利得税的公司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该等百分比与之前十年每年的相应百分比如何比较;

(二)在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缴纳利得税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册公司所缴纳的税款占利得税总收入的百分比为何;

(三)(I)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属利得税纳税人的注册公司按其应评税利润额所属组别(载列如下)划分的数目:

(i)50万元或以下、

(ii)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iii)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iv)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

(v)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vi)500万元以上至750万元、

(vii)7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viii)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ix)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x)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xi)5,000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以及

(xii)一亿元以上;及

(II)就(I)项的每组而言,

(i)该组的公司数目占公司总数的百分比、

(ii)该组的公司平均每间须缴纳的利得税款额,以及

(iii)该组的公司合共须缴纳的利得税款额占利得税总收入的百分比

(以图表列出上述资料);

(四)鉴于利得税率两级制在二○一八至二○一九课税年度起实施后,二百万元以下的收入作为应评税利润须缴付的利得税税款,或会低于作为应评税入息须缴付的薪俸税税款,个别人士采取下述行动的个案在过去两年有否上升趋势:藉开设公司使其雇员身分改为专业或个人服务提供者,从而减少须缴付的税款;若有,详情为何;及

(五)会否研究及考虑在未来引入更多税率级别的累进利得税制度;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约有1 271 000家本港注册公司。在计及《财政预算案》宣布的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前,约113 100家(即百分之九)公司须缴纳利得税;无须缴纳利得税的公司约1 157 900家,占百分之九十一。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及之前十年的相关占比表列如下:

课税年度

须缴纳利得税公司占注册公司总数百分比

无须缴纳利得税公司占注册公司总数百分比

二○○九至
一○

12%

88%

二○一○至
一一

12%

88%

二○一一至
一二

11%

89%

二○一二至
一三

10%

90%

二○一三至
一四

9%

91%

二○一四至
一五

9%

91%

二○一五至
一六

9%

91%

二○一六至
一七

9%

91%

二○一七至
一八

9%

91%

二○一八至
一九

9%

91%

二○一九至
二○

9%

91%

注:上述数字反映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案》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实施前的情况。

(二)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交税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册公司(约5 700家)缴纳的利得税,占利得税收入的百分之九十。

(三)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须缴纳利得税的注册公司,按应评税利润分布如下:

应评税利润(元)

注册公司数目

百分比

平均税款
(元)

税款占利得税总额百分比

100,000,001及以上

1 000

0.9%

98,391,520

71.8%

50,000,001 -
100,000,000

900

0.8%

11,528,090

7.4%

30,000,001 -
50,000,000

1 100

1.0%

6,312,560

4.8%

20,000,001 -
30,000,000

1 200

1.1%

3,957,990

3.5%

10,000,001 -
20,000,000

3 000

2.7%

2,212,360

4.6%

7,500,001 -
10,000,000

1 700

1.5%

1,300,110

1.6%

5,000,001 - 7,500,000

2 900

2.6%

870,330

1.8%

3,000,001 - 5,000,000

5 100

4.5%

500,130

1.8%

2,000,001 - 3,000,000

5 600

5.0%

251,840

1.0%

1,000,001 - 2,000,000

11 600

10.3%

126,380

1.0%

500,001 - 1,000,000

13 500

11.9%

54,300

0.5%

500,000及以下

65 500

57.9%

5,130

0.2%

总数

113 100

100.0% #

1,242,640

100.0%

注:上述数字反映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案》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实施前的情况。

#由于进位关系,各分项总和与总数略有出入。

(四)按《税务条例》规定,凡于香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纳税人不能随意把薪俸收入当作独资业务的收入在利得税下申报。若纳税人提供不正确的资料、作不正确的陈述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即属违反《税务条例》,可因而招致刑责。税务局并无提问所述情况的相关统计资料。

(五)简单和低税率的利得税制度是缔造香港理想营商环境的主要元素之一。与此同时,利得税也是政府其中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政府在考虑任何更改制度的建议时,必须全盘审视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状况、企业的税务负担及国际竞争力等各项因素。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及疫情的影响下,企业普遍面对相当的财政压力,而政府则因为应对疫情和纾解民困而增加开支,目前不宜就利得税税率或级别作出调整。然而我们会持续审时度势,以确保税制能适切回应社会的需要。

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3分

网上预约印花税署租约柜位服务

印花税署客户: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 02/2021 号

网上预约印花税署租约柜位服务

印花税署将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推出一项新的网上预约服务

(https://www.ird.gov.hk/stampbooking)。用户可预约未来 5 个工作天的柜位服务为租约加盖印花。

用户可预约在同一天使用柜位服务一次,每次预约可为不多于 3 份租约加盖印花。此网上预约并不适用于其他文书的裁定申请,例如特许权协议及退租协议。

用户需带同(i)预约确认书的列印本或电子纪录及(ii)已填妥并签署的表格

IRSD111 列印本,于预约时段到指定的租约柜位办理加盖印花。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2594 3201 向本署查询。

印花税署

2021 年 5 月

立法会五题:香港再工业化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2016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再工业化的措施,目标是以新科技复兴传统工业,以及发展新兴工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制订再工业化的措施时,有否考虑仿效新加坡的做法,订定制造业在本地生产总值所占份额的目标;

(二)鉴于政府表示,其工业支援政策旨在创造有利工业发展的环境,而非在于决定工业发展的步伐或特定方向,但有不少经济体对再工业化的概念均有清晰的发展方向,政府会否在推动再工业化时更积极领导工业的发展,而非纯粹作为促进者;及

(三)除了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和再工业化及科技培训计划,以及发展先进制造业中心外,政府有何措施鼓励传统工业迈向智能化生产,以及会否推出鼓励再工业化的新措施,例如就研发开支及资本投资提供更多税务优惠、增加工业用地的供应,以及加强对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答覆:

主席∶

政府近年积极推动再工业化,发展以新技术及智能生产为基础,但是不需要太多用地或劳动力的先进制造业。香港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国际化和市场化优势,推动再工业化能够进一步刺激研发需求,为香港的经济带来新的增长动力,创造优质的就业机会。推动再工业化并非聚焦于复兴传统工业,而是因应我们的相对优势,以创新科技提升香港制造业的竞争力。政府在二○一七年四月成立由财政司司长主持的创新、科技及再工业化委员会,就推动香港的创科发展及再工业化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我们亦不时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汇报各方面的工作进度。

就周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创新及科技局于二○一五年成立,并于二○一七年采纳了成员包括高等教育、创科、工业等界别代表的创新及科技谘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关键绩效指标,以缔造蓬勃的创科生态环境。当中,我们就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比率所订下的绩效指标是要扭转其下降趋势。其后,政府一直朝着此目标,从基建、人才、资金、技术及科研等五大方面推动再工业化。

在基建方面,科技园公司于过去数年在工业邨发展并提供不少特别设计的空间和设施配套以推动高科技智能生产,当中包括:

由一座大埔工业邨厂房在二○一七年改建而成的精密制造中心。中心现时所有单位已全部租出,落户的企业来自精密工程及组装、新物料制造和环保纱线等产业;

另一座位于大埔工业邨的医疗用品制造中心,预期亦会于今年内落成;

而位于将军澳工业邨兴建的先进制造业中心亦在兴建中。在下年落成之后会为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可扩展、高效率及服务式的生产空间,透过先进的生产流程落实技术创新及高增值的生产模式;

另外,位于元朗工业邨的微电子中心会在二○二三年落成,吸纳生产微电子产品及相关产业。

在人才方面,政府于二○一八年推出再工业化及科技培训计划,以2(政府):1(企业)的配对形式资助本地企业人员接受科技培训,尤其是与工业4.0有关的培训。截至今年四月底,计划共批准了接近1 300个公开课程登记申请,提供超过5 400次高端科技培训,资助总额超过3,500万元。

在资金方面,政府于二○二○年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以1(政府):2(企业)的配对形式资助生产商在香港设立新智能生产线,每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500万元。截至今年四月底,我们共收到15宗申请,评审委员会已原则上同意支持九宗申请,另外四宗正在处理之中。

在技术方面,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正全力协助企业转向高增值生产,逐步升级至工业4.0。生产力局已与国际工业4.0的先锋德国弗劳恩霍夫生产技术研究所共同设立科创中心,协助业界加快采用与工业4.0相关的技术。同时,生产力局正推行工业4.0升级与认可计划,协助企业建立智能生产线;并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鼓励业界善用创科。

至于科研方面,由政府成立的五所研发中心亦会继续进行与再工业化相关的应用研发工作,并与业界紧密合作,促进研发成果商品化。另外,政府亦提供一系列的财政支援鼓励研发,包括修订《税务条例》,为企业进行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两级制的额外税务扣减。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申索科研扣税的研发开支总额约为32亿元,较二○一七至二○一八课税年度,即措施未实施前增加超过一倍。此外,创新及科技基金辖下不少计划亦大力资助研发中心、大学、其他指定公营科研机构和私营公司进行研发。

虽然上述措施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全彰显成效,但我们留意到近年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维持横向走势,大致稳定,不会再好像过去二十多年般持续下跌。加上有不少企业家表示有兴趣投资于智能生产,亦有业界朋友积极提升他们现有的生产线,朝向工业4.0发展。这些良好势头都显示我们在推动再工业化的方向是正确的,工作已渐见成效。纵然过往一年多的新冠疫情等情况对我们推动创科及再工业化的工作或多或少有所影响,但业界的积极态度和支持充分肯定了政府推动创科及再工业化的工作。我们故此对未来创科发展是充满信心。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大湾区发展为香港带来无限机遇,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学术界及研发机构紧密合作,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持续完善各项推动创科及再工业化的工作。长远而言,政府就制造业在本地生产总值所占份额订定目标的建议持开放态度,并会研究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进一步支援措施,我们亦会就此适时谘询其他相关持份者。

多谢主席。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六月二日)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条例落实《税务条例》(第112章)四个范畴的修订,包括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在特定情况下转让或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

许正宇说:「条例就合资格公司合并,以及转让或继承指明资产的相关税务处理订定条文,令安排更为清晰明确。」

「条例亦提供法律依据,让更多企业可自愿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包括财务报表,并最终达致全面通过商业税务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目标。」

「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会减低外地法团,特别是外地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税务负担,有助缔造更有利的营商环境,尤其可加强香港作为银行业务据点的吸引力,并推动本港成为研发枢纽。」

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六月十一日)起生效。有关扣除外地税款的条文由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起生效。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4分

储税券的利息 (2021年6月4日)

今日(六月四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0833%更改至0.05%。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042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0833%
   
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0.0500%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1年6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有关印花税—不足代价的税务资料已更新

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刑事法律程序;
印花税署署长为追讨根据《印花税条例》须予缴付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发出命令予以收取,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及
缴付根据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
 
不足代价
根据《印花税条例》(「该条例」)第27(4)条,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任何物业转易契或香港股票转让书内所列明的代价不足,该转易契或转让书会被当作为一份转让双方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即一项馈赠)的转易契或转让书,其应缴的印花税须按有关物业或证券的价值计算。该条例第29F条亦有就物业买卖协议作出类似规定。就物业转易契或买卖协议而言,印花税署一般会先按提交的文书内所列明的代价款额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署及后会按情况,要求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就该列明代价是否足够提供专业意見。如该列明代价少于估价署评定的物业价值,纳税人须按该评定价值补缴印花税。印花税署提醒纳税人须详尽而真确地在文书内列出任何对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有影响的所有事实及情况,包括有关交易代价的详情。纳税人不可在呈报的文书内刻意填报较实际交易金额为少的交易代价,以逃避缴纳应缴付的印花税。印花税署有恒常机制复核可疑的交易及文书,任何人如意图诈骗政府而签立任何未将所有对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有影响的事实及情况详尽而真确地列出的文书,或从事或涉及任何欺诈行为、诡计或手段,均属刑事罪行,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5月)

2021年5月
 
(I)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5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6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16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2,39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3 15,381
合计 36 17,938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2021年5月 36 17.9
 
(II)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2021年5月 114 239.0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
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
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
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2021年5月 474 4 478 1,144.8 3.3 1,148.1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十一日)于宪报刊载《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条例》)。
 
《条例》旨在上调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的应缴印花税税率,由现时买卖双方按交易金额各付0.1%调整至0.13%,并相应上调香港证券的某些其他转让书的应缴印花税税率。
 
立法会于六月二日通过《条例》。新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将于八月一日生效。
 
 
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税务局通告 | 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 4 个月内(如在 2020╱21 课税年度,即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 IR6129 ) , 业主可在本局网页

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 公用表格 : 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 2598 6001 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注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有关纪录。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 适用业权
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7) 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8) 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1.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 7 年。
2.如地址有更改,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3.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 30 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或致电 187 8088 查询。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政府发言人宣布,香港与格鲁吉亚于去年十月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在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将于二○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并对始于二○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格鲁吉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有关协定可让从事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税务局已开始发出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的税单。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二一年五月至二○二二年五月期间发出的二○二○/二一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此外,税务局亦伸延早前就二○一八/一九及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的税单推出的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的纾困措施的适用范围,详情如下:
 

课税年度 税单发出日期
二○一八/一九 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二年五月
二○一九/二○ 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二年五月

 

如纳税人有需要申请分期缴税,请填妥申请表格并连同所须佐证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相关详情可参阅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cws4.htm)。

如需进一步资料,可致电查询热线187 8033。

上述支援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5分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印花税 署
印花通告第 03/2021 号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 券借 用交易报表
 
根据《 印花 税条 例 》第 19(13)条 , 本通告旨在 提醒 证 券借 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 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 」提交证 券借用交易报表 。
 
2. 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 , 须在截至每年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 表「 SBUL 1 表格 」申 报 , 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 。
(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 ; 或
(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 过 来的未交收交易 。
 
3. 请注意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 2021 年 8 月 2 日 到期提交 。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 19(15)条 ,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 ,可处第 2 级罚 款 , 即港币 5,000 元 。
 
4. 证券借用人可提交文本 SBUL 1 表格或以电子方式透过网 上提 交 。 有关 电子方 式 的 详情 , 请浏览 税务 局网站 ( 公用 表格及 小冊子 >公用表格 )(https://www.ird.gov.hk/chs/paf/for.htm)。
 
5.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 , 请致电 2594 3159 或 2594 3164与本署联络 。
 
印花税 署
2021 年 7 月

纳稅人和雇主的稅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 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 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 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

1 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 第 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 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 3 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 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 1 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 1 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 第 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 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 1 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如须根据税例第 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 www.gov.hk/etax > 提供的「雇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 IR56E, IR56F 及 IR56G 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 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 187 8022 或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6月)

2021年6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6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8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2 1,298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1,332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4 12,262
合计 28 14,892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2021年5月 36 17.9
2021年6月 28 14.9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II) 买家印花税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2021年5月 114 239.0
2021年6月 104 182.5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2021年5月 474 4 478 1,144.8 3.3 1,148.1
2021年6月 440 0 440 905.8 0.0 905.8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7 月 12 日

立法会十四题:国际税务环境的新发展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过去数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及二十国集团(G20)针对经济数码化带来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风险,与各税务管辖区商讨及制订了BEPS 2.0方案,包括推行主要针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全球最低税率。另一方面,七国集团(G7)成员国上月初达成共识,提出将全球最低税率订于百分之十五。该建议如获G20及经合组织牵头的139个国家同意便可推行,届时一直奉行低税率和简单税制的香港须根据国际共识落实BEPS 2.0方案。就国际税务环境的新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全球最低税率的实施会对每年利润少于200万元的本港中小企业(现时适用于该等企业的利得税率低于百分之十五)带来的影响;有否计划届时向受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补助或其他支援;

(二)鉴于政府于去年六月成立了BEPS 2.0谘询小组,检视BEPS 2.0方案对本港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向财政司司长提出建议,该谘询小组的最新工作进展(包括对G7的上述建议的意见)为何;及

(三)鉴于据报英国政府正努力争取伦敦获豁免遵守全球最低税率,而瑞士政府亦计划引入税务减免措施以应对BEPS 2.0方案,政府有否评估在香港实施有关的豁免及税务减免措施是否可行;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周浩鼎议员提出的各部分问题,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为应对数码化经济下「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的风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今年七月一日公布国际税务改革框架方案,一般称为「BEPS 2.0」,冀以更公平的方式分配大型跨国企业利润的征税权,以及制订全球最低税率。全球共132个税务管辖区(包括香港,以及周浩鼎议员提及的英国和瑞士)已表示接受有关方案。经合组织的目标是在今年十月前敲定技术细节,并在二○二三年实施有关方案。

全球最低税率只适用于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并就政府实体、国际机构、非牟利机构、符合要求的退休基金及投资基金,以及国际航运收入提供豁免。若有关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税务管辖区的实际税率低于全球最低税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所在地便可根据有关规则就差额征收额外税款。这可能会为大型跨国企业带来额外的税务负担和合规成本。由于中小企业的营业额应不会超过7.5亿欧元的门槛,因此不会受到全球最低税率的影响。

为制订应对措施,政府早于二○二○年六月成立谘询小组,检视BEPS 2.0方案对香港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会就如何促进香港在国际税务环境转变下作为国际金融和商贸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向财政司司长提出建议。考虑了谘询小组的初步意见,财政司司长在今年二月公布的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中阐述了政府的应对方向,表明香港将会积极根据国际共识落实BEPS 2.0,同时致力维持香港税制简单、明确和公平的优势,尽量减低受影响企业的合规负担,以及继续改善香港的营商环境和竞争力。

BEPS 2.0谘询小组将会于经合组织敲定BEPS 2.0方案技术细节后尽快向政府提交报告,政府会仔细研究报告的建议,并就具体应对措施谘询持份者的意见,以推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立法会十五题: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如符合某些规定(包括其经营行业或业务所得利润纯粹作慈善用途,以及大部分利润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免税慈善团体)。据报,有一间免税慈善团体透过一间不属免税慈善团体的信托,于二○一九年初向多个海外组织捐出大笔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属免税慈善团体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现时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及本年一月至今的以下资料:

(I)税务局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i)慈善机构及(ii)慈善信托就确认其具免税地位而提出的申请;

(II)税务局分别(i)覆查及(ii)撤销了多少个免税慈善团体的免税地位(并按撤销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及

(III)税务局接获多少宗类似上述个案的举报,以及就当中多少宗采取跟进行动;已完结个案的最短、最长及平均处理时间分别为何;及

(三)会否加强对免税慈善团体的查核工作,以遏止免税慈善团体把获免税利润(包括慈善捐款)用于非慈善用途(例如转移为个人得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截至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获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确认为免税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数目分别如下:
 

免税慈善机构 9 033
免税慈善信托 493
总数 9 526

 

(二)(I)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税务局接获关于《税务条例》第88条豁免缴税资格确认的申请数目如下:
 

年份 收到的申请数目(注一)
二○一八 576
二○一九 546
二○二○ 589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316

 

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获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确认为免税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之数目如下:
 


年份
获确认为免税慈善团体的数目
慈善机构 慈善信托 总数
二○一八 287 9 296
二○一九 287 7 294
二○二○ 419 6 425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224 6 230

 

税务局没有统计被拒绝的申请个案数目。

(II)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税务局覆查慈善团体免税资格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覆查慈善团体免税资格的
个案数目(注二)
二○一八 3 175
二○一九 2 960
二○二○ 2 101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 705

 

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被税务局撤销免税资格确认的慈善团体数目及理由如下:
 

年份 被撤销免税资格确认的团体数目 慈善团体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确认的理由
(i)解散或清盘 (ii)停止运作或不活跃 (iii)没有回应税务局查询或失去联络 (iv)不再符合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二○一八 192 71 26 93 2
二○一九 265 107 19 136 3
二○二○ 247 113 20 114 0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17 55 6 55 1

 

(III)自二○一八年至今,就涉及慈善团体的举报,税务局接获及采取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接获并采取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
(以慈善团体数目计算)
二○一八 33
二○一九 30
二○二○ 23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1

 

税务局没有就每宗举报的性质作分类统计,包括所需处理时间。然而,税务局会认真跟进每宗举报。处理举报个案所需的时间会因应个别团体作出回应的速度与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税务局需否要求有关团体澄清及/或提供额外资料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税务局负责执行《税务条例》,主要职责为评估及征收税项。就慈善团体而言,税务局的法定权力限于处理该些团体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提出的免税确认申请,及确保获确认的团体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所订明的免税条件,包括有关团体的活动与其慈善宗旨相符。

税务局一直采取适切措施,以确保相关慈善团体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所订明的免税条件。一般而言,税务局会对新确认免税的慈善团体在获确认后两年进行首次覆查;而现有免税慈善团体则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覆查。如有资料显示某慈善团体曾进行怀疑非慈善活动,税务局会在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就有关个案采取行动,例如提早覆查该免税慈善团体,如确定其不再符合免税资格,便会撤销。

注一:在免税资格获确认前,税务局没有就有关申请团体的结构类型作统计,所以未能提供分别属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申请数字。

注二:指于该年发出的覆查问卷总数。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立法会四题:网上拍卖平台用户办理商业登记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据报,一名现年12岁并在过去三年透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了十多宗交易的女童,近日收到税务局的信件要求她缴交过去三年在《商业登记条例》下的有关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税务局有否统计现时全港有多少个网上拍卖平台用户透过有关平台经营业务,以及当中未为其业务办妥商业登记的数目;过去三年,税务局向多少个该等用户征收《商业登记条例》下的各项费用;

(二)鉴于有不少网上拍卖平台活跃用户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须办理商业登记,并担心误堕法网,税务局会否加强有关的宣传及教育工作;及

(三)会否要求网上拍卖平台在容许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开设户口前,先征得他们的家长或监护人答应代未成年人承担有关户口的税务责任;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业务,不论是实体或网上业务,均须遵守《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条例》)的规定,办理商业登记。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包括为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条例》亦有订明一些豁免情况,例如经营不多于一项小型业务的商户,如果有关业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i)利润主要从提供服务所得,而每月平均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业务;或

(ii)利润主要从其他业务所得,而每月平均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其他业务。

查核实体业务及经由互联网经营的业务有否遵行《条例》的规定,属于税务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税务局会根据个案的所有相关事实,包括有关活动在采购、销售、运送、交收、经营规模和进行地点等相关情况,以决定该活动是否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如该活动属于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有关业务并未登记,税务局会劝喻及协助业务经营者尽快补办。

就陈恒镔议员的提问,我现在回覆如下:

(一)税务局没有网上交易或拍卖平台用户经由有关平台经营业务的统计资料,但其日常工作包括查核网上进行的交易有否遵行《条例》的规定。在二○一八/一九至二○二○/二一的三个财政年度,税务局查核涉及网上交易的商业登记个案数目分别为1 817、1 084及2 657宗,当中经查核后被要求补办商业登记及缴交相关费用的个案,分别为247、180及231宗。

(二)为增加市民对《条例》的认识,税务局网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的规定,以及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资料,供市民阅览。税务局将会在其网页提供与网上买卖相关的资讯,让网上平台使用者更方便掌握须留意的事项。

(三)网上交易或拍卖平台的使用条款及细则,属平台提供者及使用者之间的协议。据了解,一些获普遍使用的网上交易或拍卖平台在使用条款中已提醒使用者须遵守相关地区的税务法例。此外,税务局也会联络主要网上交易或拍卖平台,要求它们协助用户知悉在香港进行有关交易活动所涉及的潜在商业登记及利得税责任。

多谢主席。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金管局公布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指引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七月十六日)就《税务条例》附表16D下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公布指引(指引)。

《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就合资格人士及合资格雇员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从而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获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提供利得税及薪俸税宽减。该税务宽减旨在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从而带动投资管理和相关专业服务行业在香港的发展。

经核证投资基金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2条所界定为《税务条例》第20AM条所指的、属经金融管理专员核证为符合其发布的核证准则的基金。基金核证指引列明核证准则和其他有关金融管理专员核证基金的事宜。基金核证计划现已开展并接受申请。

指引可于金管局网站下载。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透过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人士须遵守商业登记规定

就网上业务而言,本局会查看有关人士进行的活动,包括采购、推广、销售、运送、交收及支付等,以及活动规模和进行地点等相关情况,以确定有关活动是否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
任何人士经网上平台进行买卖活动或提供服务,而有关活动或服务是在香港进行或提供,有关人士须办理商业登记。
 
关于网上业务在商业登记方面的常见问题
1.问:《商业登记条例》有否就网上业务作出特别规定?
答:《商业登记条例》没有特别条文针对网上业务。经营网上业务的人士与经营实体业务的人士须遵守相同的商业登记规定。
 
2.问:如只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二手货品买卖,是否需要申请商业登记?
答:不论有关货品属全新或二手,如买卖活动构成《商业登记条例》所指的「业务」,并在香港进行,经营者便须按该条例申请商业登记。
 
3.问:申请以个人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是否有年龄限制?如经营网上业务的人士未满18岁,他/她是否仍需要申领商业登记?
答:申请个人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并没有年龄限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如任何未成年人士经营业务(获豁免业务除外),该人及其受托人(包括监护人)均有责任就有关业务申请商业登记。
 
4.问:如市民经营网上业务但没有申领商业登记,税务局会如何跟进?
答:税务局会先了解有关活动的详情(如购货、寻找买家、运送货品及交收货款等)、规模及进行地点。税务局会根据个案的整体事实,以决定该活动是否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如有关活动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税务局会劝喻及协助业务经营者尽快办妥其商业登记。假若业务经营者仍不遵办,税务局会考虑依据法例检控有关人士。
 
5.问:个人从网上交易获得的利润是否须缴交利得税?
答:《税务条例》(第112章)订明,任何人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便须缴交利得税。税务局会根据个案的整体事实,以决定有关人士从网上交易所得的利润须否课征利得税。
虽然经营网上业务的人士不会单纯因申请商业登记证而招致任何利得税责任,他们必须遵守《税务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当中包括:
 (a)  除非已获通知须填交报税表外,如业务经营者就某课税年度须缴交利得税,他须于该课税年度基期完结后的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b)  业务经营者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錄,以便该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能易于确定,并须在该纪錄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錄保存为期最少7年。

立法会十八题:自愿医保计划和医疗卫生开支

以下是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一九年四月一日推出自愿医保计划(自愿医保)。保险公司在自愿医保下提供的认可产品分为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就自愿医保和医疗卫生开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愿医保目前的以下资料:

(i)分别有多少款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以及

(ii)保单的数目,并按保单所属计划类别及受保人所属年龄组别(即18岁或以下、19至29岁、30至44岁、45至59岁、60至79岁,以及80岁或以上)列出分项数字;

(二)按现时自愿医保投保人数趋势推算,自愿医保在推出后第三年投保人数达到150万的目标是否可达;

(三)是否知悉,在二○一九至二○二一年每年四月一日,为下列组别受保人提供的标准计划的平均标准保费:年龄介乎60至95岁(每五岁为一组)的非吸烟(i)男性及(ii)女性;该等保费有否上升趋势;如有,有否检视增幅是否合理;

(四)二○二○至二○二一课税年度,有多少人就根据自愿医保保单缴付的合资格保费申请税务扣减,以及他们获扣税的合资格保费总额为何;

(五)上两个财政年度,每年(i)按医疗融资计划划分的医疗卫生经常性开支,以及(ii)公共和私人医疗卫生开支总额为何;及

(六)鉴于自愿医保的长远目标之一是减低医疗服务需求对公立医院的压力,政府有否按自愿医保的(i)受保人数目及(ii)保费总开支占医疗卫生经常性开支的百分比制订指标;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尽快制订有关指标,以便公众监察该项政策的成效?

答覆:

主席:

就梁美芬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一年五月底,已有33间保险公司登记为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共提供78款认可产品(包括33款标准计划和45款灵活计划),涉及296个产品选项可供消费者选择。

截至二○二一年三月底(即自愿医保推行首两年),自愿医保保单的数目约791 000张,按受保人所属年龄组别划分的标准计划保单及灵活计划保单数目表列如下:
 

受保人年龄组别 标准计划 灵活计划 合计
0至18岁 3 400 146 100 149 500
19至29岁 3 600 112 400 116 000
30至44岁 6 400 229 900 236 300
45至59岁 7 300 197 700 205 100
60至79岁 4 500 78 800 83 300
80岁或以上 200 900 1 100
整体 25 400 765 800 791 3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关系,数字相加后可能不等于总数。

(二)及(六)受到早前社会事件和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医疗保险市场整体增长自二○一九年后期起明显放缓。尽管如此,自愿医保保单的表现明显优于整体医保市场。根据食物及卫生局调查显示,二○二○年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就个人偿款住院保单录得的净增长中,77%为新投保自愿医保保单,反映市场已普遍接受自愿医保认可产品成为医疗保险的主流产品。

未来一年整体医保市场的表现,某程度上取决于疫情和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当疫情逐步稳定下来,经济重拾升轨,市民对医保产品的刚性需求会释放出来,市民亦会更重视医疗需要和医疗保障。我们对自愿医保的长远发展仍保持审慎乐观。

保费总开支占医疗卫生经常性开支的比率受多项因素影响(例如整体医疗需求),因此我们未有就自愿医保的保费总开支占医疗卫生总开支的百分比设立目标。然而,自愿医保提升了住院保险的索偿率(二○二○年自愿医保的整体偿付比率达88%)。我们相信长远而言,会有更多市民有信心以自愿医保提供的保障,在有需要时选用私营医疗服务,从而纾缓公营医疗的压力。

(三)由二○一九至二○二一年每年四月一日,标准计划中60岁及以上非吸烟受保人士的保费水平,按性别区分的平均年缴标准保费表列如下:
 

受保人
年龄组别
标准计划平均年缴标准保费
男性 女性
二○一九年
四月一日(注一)
二○二○年
四月一日(注二)
二○二一年
四月一日(注二)
二○一九年
四月一日(注一)
二○二○年
四月一日(注二)
二○二一年
四月一日(注二)
60至64岁 $9,900 $7,700 $7,500 $9,700 $7,300 $7,300
65至69岁 $12,800 $9,900 $9,800 $12,400 $9,500 $9,400
70至74岁 $17,100 $12,700 $12,600 $16,600 $11,900 $11,900
75至79岁 $20,100 $15,500 $15,600 $19,600 $14,700 $14,500
80至84岁 $22,800 $16,000 $16,500 $22,300 $15,600 $16,000
85至89岁 $25,100 $18,400 $18,500 $24,600 $17,800 $18,000
90至94岁 $26,500 $19,700 $19,700 $26,100 $18,900 $19,200
95至99岁 $27,900 $21,100 $21,000 $27,400 $20,100 $20,400

 

注一:二○一九年四月一日的平均标准保费是以当时粗略估计不同产品提供者的市场份额估算。

注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及二○二一年四月一日的平均标准保费是以不同产品提供者为该受保人年龄组别提供的标准计划的实际市场份额计算。受数据所限,85岁及以上受保人年龄组别的平均标准保费是以80至84岁受保人年龄组别中不同产品提供者的市场份额作粗略估算。

平均标准保费会因不同产品提供者的实际市场份额随时间变动而转变,因此即使在没有保费调整的情况下,平均标准保费亦有机会变动。

就自愿医保标准计划而言,截至二○二一年四月一日,只有一款标准计划上调标准保费,平均加幅为5%;相反有三款标准计划下调标准保费,平均减幅为4%。综合而言,标准计划的保费水平大致平稳。

(四)根据税务局的最新资料,在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约有155 000名纳税人申请自愿医保税务扣减,涉及约198 000名受保人,获扣税的自愿医保合资格保费总额约为10.19亿元。税务局暂未能提供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的相关数字。

(五)根据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二○一九/二○年度按医疗融资计划划分的医疗卫生经常性开支细分数字如下:
 

医疗融资计划 医疗卫生经常性开支
(百万元)
政府计划 95,903
住户实付支出 53,568
私人购买的保险计划 15,295
雇主提供的保险计划 14,270
企业融资计划 1,677
为住户提供服务的非牟利机构融资计划 477
总计 181,190

 

二○一九/二○年度按公共和私人医疗卫生开支划分的医疗卫生总开支表列如下:
 

  医疗卫生开支(百万元)
公共 私人 总计
医疗卫生总开支 101,527 88,097 189,624

 

由于从不同途径搜集用作估算的数据需时,我们暂未能提供二○二○/二一年度的数字。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7月)

2021年7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7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598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5

13,527

合计

27

14,125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2021年5月

36

17.9

2021年6月

28

14.9

2021年7月

27

14.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2021年5月

114

239.0

2021年6月

104

182.5

2021年7月

49

120.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2021年5月

474

4

478

1,144.8

3.3

1,148.1

2021年6月

440

0

440

905.8

0.0

905.8

2021年7月

340

2

342

844.3

1.2

845.5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8 月 10 日

立法会十七题:船舶国际营运入息的双重课税宽免

以下是今日(八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美国当局于去年十月宣布,由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终止与香港签订的《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对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入息给予双重课税宽免藉互换照会而构成的协议》(《协议》)(第112J章附表)。在《协议》终止后,香港及美国的政府不再就对方的航运公司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入息豁免征税。航运业人士关注《协议》的终止对香港航运业的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香港及美国的航运公司在《协议》终止后分别的业务表现(包括在货运量及货物总值方面),与它们在《协议》终止前的业务表现如何比较;

(二)鉴于香港的航运公司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入息不再获美国政府豁免征税,政府是否知悉该等公司的经营成本因而增加了多少;

(三)是否知悉,在紧接《协议》终止前在港运作的香港及海外航运公司当中,分别有多少间及百分比现已停止或正计划停止在港的运作;

(四)有否评估《协议》的终止对香港航运业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会否与航运业人士研究纾缓该等影响的措施;及

(五)会否争取与更多经济体(特别是近年经济发展迅速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签订惠及航运业的双重课税宽免协议,以提升香港航运业的竞争力;如会,有关的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美国于去年十月正式宣布,并于今年一月一日起终止美国与香港在一九八九年签订就得自船舶国际营运收入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有关协定指明在对等基础上就对方居民/公司得自国际船舶营运的入息互相豁免征收入息税。业界曾表示,撤销协议将增加航运公司的营运成本,窒碍两地航运业发展。就此,我们与业界一起研究相应措施以减轻为业界带来的不利影响。

就易志明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就第五部分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现答覆如下:

(一)二○二一年第一季(最新已公布数字),香港与美国之间的水运货运量以吨位计为181万公吨,按年比较以撇除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去年第一季的197万公吨减少了8.0%;以载货货柜吞吐量计为23.0万标箱,较去年同期的23.6万标箱减少了2.6%。以货值计,今年上半年香港与美国之间的水运货物总值为479亿港元,较去年同期的452亿港元增加了6.0%,反映高价货品例如机械工具等的货量有所上升。

(二)终止协定后,香港居民须就得自「在美国上货/登船」和「在美国卸货/下船」的利润缴交美国入息税。由于香港航运公司须缴交的美国税款视乎航运公司的业务收益而定,后者则受个别公司经营美国业务的份额、外贸环境、运力供求和运费等因素影响,因此难以估算增加成本的数字。

(三)根据政府统计处「雇佣及职位空缺按季统计调查」的最新数字,如计及只从事水路运输的船务公司(包括远洋和内河船船东及营运商、海外船公司驻港办事处、船务代理及管理人、港内运输),二○二一年三月底的相关香港机构单位有410间,与二○二○年年底的数目持平。

(四)美国市场规模庞大,二○一九年往来北美的海运货量以吨位计占全球8.8%,往来美国的海运货量以20呎标准货柜单位计占全球约7%。特区政府明白美国终止协定后对香港航运业的不利影响。政府一直和业界密切沟通,共同商讨应对方案,并正就此寻求法律意见。

(五)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扩展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全面性协定)网络。本届政府自二○一七年七月至今已经与八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协定,使协定总数增加至45份;协定伙伴包括六个东盟成员国。此外,特区政府亦已和另外五个国家(即丹麦、德国、挪威、新加坡和斯里兰卡)签订就航运/航运及航空收入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及与智利确立就航运收入的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特区政府目前正与13个税务管辖区商议全面性协定,我们会争取尽快完成商议并签署协定,并继续积极物色磋商伙伴。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

税务局更新了《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以阐明慈善团体不得从事或支持任何非法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决定应否确认任何组织为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时,税务局会小心考虑该组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附件链接: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九月十三日)出席选举委员会金融界界别分组委员「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座谈会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税务局修订指引,不利国家安全团体不应订为慈善团体,撤销免税,有没有正调查哪些团体?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其实今日发出的指引是清晰的,希望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尤其是给这些慈善机构在(《税务条例》)第88条下相关的税务寛免时须考虑国安方面的元素。这不单牵涉整体的考虑,同一时间是我们应该要处理的问题。这是很清晰的。

 记者:有没有包括「612基金」?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因为我们今天(发出的)指引其实是两方面的,包括是新的(新申请机构),也包括现有的,这些我们根据现有的指引,今日即时生效的都会处理。

 记者:有没有任何组织在名单内是正在调查中?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整体来说,我们是根据指引做事。指引是很清晰的,要求牵涉新的基金(新申请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亦包括现有的都是根据这个指引来做工作。

 记者:修改指引本身的程序有没有什么要求?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其实这指引是由税务局局长,根据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看看在现行工作上、或相关的指引上有没有需要体现一些新的情况。大家知道《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我们将国安法的内容体现在我们的指引上,这是应有之义。

 记者:会否追收一些税款?以及就一些目标机构与其他部门一起进行刑事调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刚才我亦已解释,有关指引今日生效,关于我们会如何具体执行,我们会按现有的程序去做。

 记者:「612基金」有否不利国家安全?如有的话,是如何不利国家安全?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我上次在立法会会议已讲得很清楚,「612基金」过去的一些行为或动作,可以说都影响大家,令人错觉觉得违反法律的成本很低,以及影响到方方面面不同的发展,其实这都是大家所清楚知道的。


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35分

立法会十一题: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以下是今日(九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政府和深圳市政府现正共同发展由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港深创科园)和深圳科创园区组成的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合作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深圳市政府于去年八月就合作区发表了两份政策文件,阐述深圳科创园区的发展方向及该园区提供的创业支持措施,政府何时会就合作区发表有关的政策文件;
(二)会否考虑一个智库提出的建议,在港深创科园实施企业研发开支退税政策;
(三)有否估算港深创科园的租金水平会否较深圳科创园区的为高;如有估算而结果为会,有何措施增加港深创科园租金的竞争力;及
(四)河套区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发展联合专责小组至今举行了多少次会议,以及港深双方有否探讨港深创科园招商引资的策略;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我现回覆如下:

(一)、(三)及(四)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创新科技中心,首次将深港河套纳入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并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进一步深化香港与内地科创合作关系,反映了中央对香港创新科技(创科)和河套地区发展的重视。

政府正全力发展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港深创科园),相关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正全速进行,预计第一批次的八座楼宇会于二○二四年底开始分阶段落成。在今年年初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提交相关发展和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有限公司(创科园公司)早期营运开支拨款建议时,我们曾向委员会介绍港深创科园的发展愿景是成为世界级的知识枢纽及创科中心,并会以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械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作为六个优先发展领域。创科园公司会按此以及参考世界各地创科平台的经验适时制定招商计划,包括租户录取准则和租金政策,确保港深创科园具国际竞争力。创科园公司亦会参考现时香港科学园和数码港的经验,提供适当的初创企业培育和支援计划。

香港与深圳在创科发展一直是紧密伙伴,并正共同发展由港深创科园和深圳科创园区组成的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合作区),共建「一区两园」。河套区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发展联合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由创新及科技局局长及深圳市副市长共同领导,至今共举行八次会议。双方透过专责小组就合作区发展交换意见,并听取创科园公司汇报工作进度,深圳市政府亦会透过专责小组向特区政府介绍深圳科创园区的最新建设情况。

本月六日,港深两地政府在深港高层会晤暨2021年深港合作会议上签订了《关于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一区两园」建设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注一),为发展合作区定下合作方向。同时,两地政府亦推出合作区的联合政策包(注二),提供便利人流、科研资源流动及开设业务等方面的支援措施,携手为合作区招才引智。

香港科技园公司亦已与深圳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有限公司,以《合作安排》的附件形式签署框架协议。两地政府亦在会后见证了合作区的深港联合办公室揭牌。作为推展「一区两园」建设的重要一步,在港深创科园首批楼宇落成前,科技园公司将率先在深圳科创园区设立香港科学园深圳分园,让有兴趣开展大湾区业务的机构和企业先落户深圳分园。科技园公司亦将在深圳分园设立大湾区创科飞跃学院InnoAcademy,为两地的创科人才提供资源中心、培训枢纽以及交流平台三个重要功能的全面服务;并通过设立大湾区创科快线InnoExpress为香港及内地创科企业提供业务发展支援服务,发挥香港「引进来」、「走出去」的角色。

(二)为鼓励更多企业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政府已于二○一八年修订《税务条例》,为企业在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进行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两级制的额外税务扣减。企业首200万元的合资格研发开支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亦可获200%税务扣减。有关的扣税金额不设上限,并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日后于港深创科园落户的企业。

注一:《关于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一区两园」建设的合作安排》(网址:www.itb.gov.hk/assets/files/press_release/pr_20210906b_tc.pdf
注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网址:www.itb.gov.hk/assets/files/press_release/pr_20210906c_tc.pdf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立法会十三题:香港会

以下是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会于一八四六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不久成立。一八九五年,港英政府以年租324元,批出中环皇后像广场旁、昃臣道的一幅土地予香港会,租期999年(即至二八九四年为止),用作兴建一幢英国官商巨贾联谊的会所。一九八○年代初,香港会与一个私人发展商达成协议,由后者出资重建原会所为楼高21层的新大厦,以换取出租大部分楼层的租金收入,直至二○○九年为止。有意见认为,香港会占用中环核心用地逾一世纪,惟其会员一直只有约1 500名,而因应香港已于一九九七年回归祖国,该会所作殖民地时期英国官商联谊场所的用途不复存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香港会会所土地契约的详情,以及当中有否发展和分租限制及履行社会责任条款;现时市民可从什么途径查阅该契约;
 
(二)香港会会所在一九八○年代初重建时有否向政府支付土地补价,以及香港会现时须否就会所的租金收入缴税;
 
(三)香港会会所以低廉地租占用中环核心用地,会员非富则贵,一般市民无法享用其设施,政府有否评估此情况是否不合时宜及不符合公众利益;
 
(四)会否考虑前港督金文泰于十九世纪初的建议:以一个会员资格开放予所有种族、社会阶层人士的会所,取代香港会;及
 
(五)有否评估香港会会所用地现时市值为何;会否考虑向香港会提出换地建议,腾出其会所占用的珍贵用地作重新发展,以便把所得收益用于纾缓政府破纪录的财政赤字?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经谘询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会会所位于海旁地段第274号,其地契年期由一八九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计999年。该地契属旧式的无限制批约,除了限制用地不可作厌恶性行业的条款外(见注),并没有其他限制条款。市民可透过土地注册处查阅有关土地契约。
 
 (二)一般而言,只要重建项目的用途、发展参数等并无抵触地契条款载列的限制,土地业权人于用地上进行重建并不需要进行契约修订,亦不涉及土地补价。按这基本原则,由于香港会的地契属旧式的无限制批约,其重建并不涉及契约修订和土地补价。
 
至于该会是否须就租金收入缴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基于《税务条例》(第112章)的公事保密条款,政府未能透露个别个案的资料。
 
 (三)及(四)香港会是一所私人会所,持有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376章)由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发出的合格证明书。民政事务总署表示,第376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会社所在地的楼宇及消防安全,而并无限制会社的活动及经营模式,包括其招收会员的资格及准则。
 
 (五)土地契约属政府和私人土地业权人之间的私人合约,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修订地契条款或进行换地须由双方同意。一般来说,政府只会在非常特殊且具充分政策理据的情况下(例如保育个别特殊土地或建筑物),才与土地业权人商讨非原址换地,而香港会的用地并不属于此类情况。从实际角度出发,我们相信任何土地业权人不会轻易放弃位处中环「商业」用途地带的土地,即使假设双方进行商讨,政府在过程中亦很可能要作出相当大的承担。
 
 注:当中有五类厌恶性行业限制(主要与餐饮业务相关)已透过豁免许可证获得豁免。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3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九月三十日)通过《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激活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长足发展。
 
修订条例建立新的基金迁册机制,让现有在外地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基金迁移注册及营运地点到香港,分别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迁册机制将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许正宇说:「香港锐意发挥作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优势,引入基金迁册机制,令香港的投资基金制度趋于完善,以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在香港落户,令香港成为首选的基金注册地,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现有在外地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基金,在迁册机制下可分别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公司注册处申请在香港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基金迁册来港后,其持续性(包括已订立的合约及取得的财产)会获得保留,不会因此而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而须解散原来的基金。基金会如其他在本港新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并须在迁册后在其原成立地撤销注册。
 
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9时50分

特区政府回应欧盟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

​就欧洲联盟(欧盟)认为香港不就部分源自外地的被动收入征税,或会构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并于今日(十月五日)公布因此而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因应传媒查询作出回应。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以来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税务合作。香港多年来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因此源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一般来说在香港无须缴纳利得税。」

欧盟关注在香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无须就部分源自外地的被动收入(例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税,或会带来「双重不征税」的情况。特区政府在支持打击跨境避税的大原则下,愿意作出配合,并已向欧盟承诺将于明年(二○二二年)年底前修订《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及于二○二三年落实相关措施。

政府发言人强调:「香港会继续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政府亦会致力维持香港税制简单明确和低税率的优势,以保持香港营商环境的竞争力。」

「建议的修例仅针对企业利用被动收入进行跨境避税,尤其是在香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对个人纳税人不会有任何影响。至于金融机构,在现行《税务条例》下已就源自外地的利息收入缴纳利得税,因而亦不会因此增加税务负担。」

「我们会就具体修例内容充分谘询持份者的意见,并会尽力减低企业的合规负担。」

欧盟于二○一九年十月公布有关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机制的指引,就多个税务管辖区(包括香港)的相关税务安排展开评核,主要针对离岸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而在税负上获得利益的情况。特区政府一直就有关评核事宜与欧盟联系,并积极与其商讨跟进工作。

发言人指出:「香港企业不会因为香港被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而被欧盟成员国施以税务抵制措施。特区政府会在修订有关的税务安排后,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2021年10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5分

如更改地址,必须通知税务局!

根据法例规定,纳税人须在更改地址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如要作出通知,请填妥以下表格,然后:寄交香港邮政总局邮箱6068号税务局局长收或传真至本局(传真号码25199316)如你已在本局开立「税务易」账户,你可以透过此账户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讯地址。有关通知更改通讯地址的详细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ind_nca.htm。你亦可使用以下表格预先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讯地址,但请紧记填上其适用日期。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9月)

2021年9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9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2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1 税款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4 1,599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814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7 11,606
合计 32 14,019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年4月 43 23.9
2021年5月 36 17.9
2021年6月 28 14.9
2021年7月 27 14.1
2021年8月 31 15.8
2021年9月 32 14.0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年4月 62 186.4
2021年5月 114 239.0
2021年6月 104 182.5
2021年7月 49 120.0
2021年8月 49 169.7
2021年9月 118 445.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2021年5月 474 4 478 1,144.8 3.3 1,148.1
2021年6月 440 0 440 905.8 0.0 905.8
2021年7月 340 2 342 844.3 1.2 845.5
2021年8月 201 2 203 444.8 11.9 456.7
2021年9月 425 2 427 1,158.4 0.1 1,158.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申请商业登记文件的安排

商业登记署由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就申请商业登记文件落实的最新安排如下。

网上申请有效商业登记证复本

申请人在「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br)完成网上申请有效商业登记证复本后,该复本将可以PDF格式即时下载。复本目前会在翌日可供下载。

申请商业登记册内独资或合伙业务资料的摘录

为加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申请商业登记册内独资或合伙业务的资料摘录的人士将须提供其资料,并声明:

  • 申请所得的资料只会用于与《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订明的目的有关的事宜;以及
  • 申请所得的个人资料会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规定的方式使用。

如你需要更多资料,请参阅未经核证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商业登记册内的资料摘录的核证本

《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公司条例》(第622章)就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本处备存公司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当中包含个人资料。该等个人资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等。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亦载有类似的个人资料予公众查阅。

根据《公司条例》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相关条文(这些条文于2012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但尚未完全生效),公司登记册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 」)只可由「指明人士」透过申请取得。同样,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公司可以收起受保护资料不予公众查阅。

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的分阶段落实详情如下:

第一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第二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第三阶段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本处申请不提供已在本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下称「不提供的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资料。

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的全面资讯,包括对外通告、常见问题等,已上载本栏目。

有关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新查册安排,本处将会在其临近实施的时间于本网页公布落实详情,并更新本专设栏目。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0月)

2021年10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10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8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3

2,28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5

8,445

合计

28

10,725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5月

36

17.9

2021年6月

28

14.9

2021年7月

27

14.1

2021年8月

31

15.8

2021年9月

32

14.0

2021年10月

28

10.7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5月

114

239.0

2021年6月

104

182.5

2021年7月

49

120.0

2021年8月

49

169.7

2021年9月

118

445.4

2021年10月

70

403.3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年5月

474

4

478

1,144.8

3.3

1,148.1

2021年6月

440

0

440

905.8

0.0

905.8

2021年7月

340

2

342

844.3

1.2

845.5

2021年8月

201

2

203

444.8

11.9

456.7

2021年9月

425

2

427

1,158.4

0.1

1,158.5

2021年10月

263

1

264

831.6

0.2

831.8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11 月 9 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11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5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1

税款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2,20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4

18,947

合计

35

21,147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6

28

14.9

20217

27

14.1

20218

31

15.8

20219

32

14.0

202110

28

10.7

202111

35

21.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6月

104

182.5

2021年7月

49

120.0

2021年8月

49

169.7

2021年9月

118

445.4

2021年10月

70

403.3

2021年11月

117

210.6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6

440

0

440

905.8

0.0

905.8

20217

340

2

342

844.3

1.2

845.5

20218

201

2

203

444.8

11.9

456.7

20219

425

2

427

1,158.4

0.1

1,158.5

202110

263

1

264

831.6

0.2

831.8

202111

337

3

340

764.2

0.1

764.3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9 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香港--前海金融合作研讨会」致辞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在「香港—前海金融合作研讨会」的致辞全文:


尊敬的前海管理局黄晓鹏常务副局长和文娉副局长、深圳市财政局代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王兆超书记、各位深港两地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业界及行业组织代表: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由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前海管理局联合主办的「香港—前海金融合作研讨会」。


中央于今年九月公布了《前海方案》,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面积扩大八倍,由14.92平方公里大幅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方案扩大的除了地理面积外,更拓宽了前海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空间。前海从成立之初就定位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按着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要求「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今年首十个月,前海合作区实际使用港资39.9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港资企业累计也超过2 400家,体现了两地合作已取得丰富成果。香港社会和金融业界对《前海方案》的公布感到非常鼓舞,殷切期待两地携手合作,同时以行政长官提出的《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为契机,推动深港更高水平合作,发挥两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双引擎」功能。


在这个大背景下,财库局与前海管理局多次接触商讨,研究未来两地合作发展的策略方向,并落实举办这次研讨会,与大家分享我们的想法,更重要的是听取市场和监管机构的真知灼见。我们将共同推动资金、服务和专业的三大联通,以「志之所趋,无远弗届」的最大决心,发挥更大协同效应,落实香港与前海共同受益的飞跃式发展。


在资金联通方面,我们第一个工作重点是根据去年五月四个金融监管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推动香港与前海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面的合作和便利政策。《意见》明确提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尤其是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QFLP是外资进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进行科创及私募投资的热门途径,深圳目前已有170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近九成注册在前海,试点管理企业和基金合计注册资本超过93亿美元,有利于以金融推动开放创新,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力量。同时,香港在最近一年多亦大力发展我们的私募基金市场,推出包括有限合伙基金制度、附带权益税务宽免及迁册机制的「三步曲」策略,广受业界欢迎。两地私募基金市场的共同发展和互联互通将带来极大协同效应,可引领资本投资在粤港澳大湾区诞生的前沿科技,逐步推动国家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下一步,财库局将与前海管理局探索落实合作的可行方案,从降低港资管理人、基金及投资人门槛、优化流程及拓宽投资范围三方面入手,实现香港和前海在QFLP方面的合作和推出相应的便利政策。


另一个与资金联通相关的项目,当然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自十月十九日正式落地以来,项目达成了有序开通、平稳运行的重要目标。截至十一月二十六日,资金跨境汇划总额达三亿人民币,三地参与「跨境理财通」的个人投资者共计14 544人。下一步,我们将联同前海管理局及两地金融监管机构加大市场调研力度,主动收集市场意见及诉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进一步提高业务便利性,例如逐步放宽额度、扩大可投资产品范围、放宽地域限制、增加参与机构、完善销售安排等,推动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服务联通方面,我们希望大力推动前海机构使用香港的绿色及可持续金融服务,共建绿色和宜居宜业的美好大湾区。《前海方案》提出要深化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为内地企业利用港澳市场进行绿色项目融资提供服务。近期深圳市作为首个内地市政府来港发债,总发行规模50亿元人民币中39亿元为绿色债券,作出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非常期待更多前海机构来港发行绿色债券,以香港作为窗口引入国际资金推动大湾区高质量绿色发展。合资格企业也可以申请我们推出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在发债支出及外部评审服务方面都可以获得资助。


在专业联通方面,大湾区是一个人口超过8 000万、地区生产总值达1.67万亿美元、经济发展潜力巨大而且生气蓬勃的市场。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的协同合作,我们希望为香港的专业服务在大湾区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目前有14类港澳人才仅需备案即可在前海执业,382名港澳专业人士已完成相关执业登记备案。涉税专业人士是其中一个例子,早前前海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于八月签订协议,共同推动落实了涉税跨境执业工作。以往港澳涉税专业人士须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已经取消,并改为执业登记。同时,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天数、合伙人占比等要求亦已取消,并可与内地税务师共同担任股东,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日前全国首家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已正式落户前海。下一步,我们会致力为更多香港专业服务打开大湾区市场,集中研究便利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在大湾区提供服务的措施,并争取在前海先行先试。


女士们、先生们,再一次感谢各位今天抽空出席由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前海管理局联合主办的「香港—前海金融合作研讨会」。刚才提到的资金、服务和专业三大联通都有相应讨论环节,让各位就议题提出建议。《前海方案》对香港来说是极大的机遇,也是对「一国两制」内涵的丰富,让我们以国际金融中心独有的地位,倚靠前海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香港在过去两年面对极大挑战,今天我们可以聚首一堂,共议香港与前海合作的新机遇,全靠中央果断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和完善特区选举制度,为香港提供双重保障,让我们回到聚焦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正轨上。今天在座有不少香港金融业界的代表和翘楚,我借此机会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将在十二月十九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踊跃投票选出有心有力建设及发展香港的新一届立法会议员。这将有助香港开启良政善治的新篇章,也有助我们推动与前海及内地的更多金融合作,为国家发展作出应有贡献。谢谢大家!


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事先裁定个案第 67 号

1.《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14(1)、15(1)(c)、15(2)、61及61A条。

 

2.背景

(a)申请人是A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A公司隶属于一个综合企业集团。

(b)该集团在重组过程中,决定向A公司注入一项业务。申请人因而成立,以持有该项业务的相关权益。

(c)申请人在不同日期从A公司取得资金(该项融资),以资助其收购该项业务的权益及随后的注资。 申请人唯一的商业活动是持有相关权益作为长期投资。

(d)在其2018年度审计中,A公司对申请人的欠款作出减值准备,有关欠款主要为该项融资。

 

3.安排

(a)考虑到申请人的业务性质及无营业收入,A公司认为不大可能收回申请人的欠款。为清理不良贷款或应收款项, A公司拟免除申请人的部分欠款。 A公司及后或会进一步免除余下的全部或部分欠款。

(b)获免除欠款后,申请人会将获免除的欠款确认为资本储备。

 

4.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5.裁定

(a)就申请人获A公司免除欠款并将有关款额确认为资本储备,申请人不会就有关款额而须按《税务条例》第 14(1)、15(1)(c) 或 15(2) 条课缴利得税。

(b)《税务条例》第 61 和 61A 条不适用于安排中的指明交易,或其任何部分。

 

6.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在2019/20至2021/22课税年度适用。

 

7.裁定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8.评注

(a)《税务条例》第 14(1)条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课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征收利得税。

(b)《税务条例》第 15(1)(c)条规定,任何人收取与其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与该人已作出的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例外),有关款项须被当作是应课税收入。

(c)《税务条例》第 15(2)条规定,如已容许就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招致的任何债项作出扣除,则日后就该债项获解除责任时,获解除责任所涉的款额须被当作是应课税收入。

(d)《税务条例》第 61 条赋予税务局可不理会任何会或导致减少应缴税款的虚假或虚构交易,而第 61A 条旨在打击任何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某些人能够获得税项利益而作出交易的避税安排。

(e)在本个案中,申请人是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有关的欠款免除并不构成申请人得自其正常业务运作的利润。而所涉款项是与申请人已作出的资本开支(收购业务权益作为长期投资)有关,故此第 15(1)(c) 条并不适用。由于申请人未就该项融资作出扣除,第 15(2)条亦不适用。再者,该欠款免除并不视为涉及避税安排的交易,所以第 61 及 61A 条也不适用。

(本评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也不构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税务局通告:缴税日期即至 请按时交税

2020/21课税年度税款大多在明年 1月到期缴交, 税务局促请纳税人留意税单上的缴 税日期, 依时交税。

纳税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缴交税款:

电话「缴费灵」

银行自动柜员机

网上付款

亲身缴款

邮寄支票

 

准时交税免受罚

请准时交税, 以免过期受罚或被追讨欠税带来不便 。

拖欠税款可招致下列追讨行动, 税务局不会先行通知。

第二期税款即时到期

即时加征 5%附加费; 逾期超过 6个月欠款(包括 5%附加费), 更加征 10%附加费

直接向第三者( 包括雇主、银行、租客或债务人) 扣税

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

申请欠税人破产/清盘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未能依时交税,可致函本局申请分期缴付税款。 获批准分期缴 付于 2021年 5月至 2022年 5月间发出的 2020/21课税年度薪俸税、 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 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 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就缴税方法及申请分期缴税需要进一步的资料 , 请浏览税务局网页

或致电本局查询热线: 187 8033。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2020-21 年报

2020-21 年报以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档案汇报。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印花税署客户: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 01/2022 号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根据《 印花 税条 例 》第 19(13)条 ,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 」提交证 券借用交易报表 。

2. 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 , 须在截至每年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SBUL 1 表格 」申报 , 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 。

(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 ; 或

(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

3. 请注意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

交易报表将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 到期提交 。 根据《印花税条例》

第 19(15)条 ,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 ,可处第 2 级罚 款 ,即港币 5,000 元 。

4. 证券借用人可提交文本 SBUL 1 表格或以电子方式透过网上提交 。有关电子方式的详情 , 请浏览税务局网站 ( 公用 表格及小册子 >公用表格 )(https://www.ird.gov.hk/chs/paf/for.htm)。

5.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 , 请致电 2594 3159 或 2594 3164

与本署联络 。

印花税署

2022 年 1 月


雇主更改通讯地址

税务局将于2022年4月1日发出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BIR56A)。如贵公司已更改  通讯地址而尚未通知税务局,请立即填妥及交回以下的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12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1

税款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2

2,457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2

33,451

合计

34

35,908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7

27

14.1

20218

31

15.8

20219

32

14.0

202110

28

10.7

202111

35

21.1

202112

34

35.9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7

49

120.0

20218

49

169.7

20219

118

445.4

202110

70

403.3

202111

117

210.6

202112

159

888.1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7

340

2

342

844.3

1.2

845.5

20218

201

2

203

444.8

11.9

456.7

20219

425

2

427

1,158.4

0.1

1,158.5

202110

263

1

264

831.6

0.2

831.8

202111

337

3

340

764.2

0.1

764.3

202112

323

2

325

1,182.4

0.0

1,182.4

注1: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1 月 11 日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税务代表通函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帐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鉴于近日2019冠状病毒疫情转趋严峻对企业和税务从业者日常营运的影响,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M」類

(即结帐日期介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者)亏损个案的2020/21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2年1月31日延展至2022年2月28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为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阻止病毒在社区进一步传播,税务局今日(二月三日)宣布由二月四日起只提供以下必须的公共服务:
 

办事处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已在网上预约上午九时前柜位服务的人士,请于同日上午九时或十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已在网上预约下午四时后柜位服务的人士,则请于同日下午二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准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由于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可透过没有社交接触的方式处理,有关限期将不会顺延。公众如在处理有关事宜时遇到困难,可以电子、邮递或传真方式与税务局联络(www.ird.gov.hk/chs/cu_enqs.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2年2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58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1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5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1

税款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5

15,321

合计

25

15,32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8

31

15.8

20219

32

14.0

202110

28

10.7

202111

35

21.1

202112

34

35.9

20221

25

15.3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8

49

169.7

20219

118

445.4

202110

70

403.3

202111

117

210.6

202112

159

888.1

20221

117

211.1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8

201

2

203

444.8

11.9

456.7

20219

425

2

427

1,158.4

0.1

1,158.5

202110

263

1

264

831.6

0.2

831.8

202111

337

3

340

764.2

0.1

764.3

202112

323

2

325

1,182.4

0.0

1,182.4

20221

294

1

295

501.2

0.0

501.2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2 月 14 日


立法会十七题:推动电动车普及化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振升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推动电动车普及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电动车行业的发展涉及不同领域人才,政府有否全面的电动车人才培育规划,例如制订二○三五年电动车人才培训指标、加强与业界及职专院校的合作以吸引年轻人入行,以及协助燃油汽车工人转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本港新登记电动车的数目为何;会否透过提供经济诱因提高电动车的普及率,例如检讨「一换一」计划(即向以电动车更换其旧私家车的车主提供较高的首次登记税宽免额)的申请条件及首次登记税宽免额、资助私人屋苑安装电动车充电器,以及鼓励私人发展商在其发展项目加装电动车充电器及提供所需的配套设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现时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停车场约三万多个车位中,已安装标准、中速及快速电动车充电器的车位数目分别为何;鉴于据悉驾驶者对设有快速电动车充电器车位的需求殷切,房委会会否尽快增加该等车位的数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行政长官在二○二一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引入氢燃料电动巴士在港使用,政府会否与持份者研究氢燃料的供应及安全问题,以及制定相关法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振升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教育局、机电工程署、运输署、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及职业训练局(职训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按环境局在二○二一年公布的《香港电动车普及化路线图》(《路线图》)订定的方向,政府正与业界、学术和培训机构、专业团体、车主会等持份者,共同推动支援电动车技术及维修人才培训。其中职训局现正提供与汽车维修相关的全日制培训课程,包括汽车工程高级文凭和职专文凭(汽车科技),课程涵盖电动车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维修技术。相关课程亦引进「职场学习及评核」教学方法,目的是结合学习与实践,能让学生透过实际工作经验,学习最新的电动车技术。

为了配合电动车行业发展趋势和人力需求,以及持续改进和更新课程内容,政府会定期收集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并将最新的电动车维修技术纳入由职训局提供的文凭课程。同时,职训局会不时检视及优化培训设施,并正计划设立专门的电动车培训工场,以配合电动车行业的发展,吸引年轻人投入电动车维修行业。

在大专课程方面,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大专院校正提供与电动车的设计、科研和维修相关的学术课程。这些课程涵盖化学工程和材料技术、电机及电子工程、制造及工业工程以及机械工程等领域。

政府亦加强与汽车业界及学术和培训机构(例如职训局)的合作,因应市场变化提供适切电动车相关在职培训课程,包括电动车电池隔离系统和低压电相关系统的安全维修专业知识,协助在职车辆维修从业员学习电动车知识和转型至电动车维修行业。


(二)政府主要通过提供经济诱因,并推动建立和优化电动车充电网络,以推广使用电动私家车。政府已延长电动车首次登记税宽减期至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并继续容许企业购买电动车的开支于买车首年在计算利得税时全数扣减。为了避免在鼓励使用电动车的同时刺激整体车辆数目增加,政府的「一换一」计划会为销毁旧车并转用电动车的市民提供较高的首次登记税宽减额,并已在二○二一年上调相关宽减额至$287,500。「一换一」计划推出至今,让超过九成的首次登记电动私家车受惠,并有超过16 000辆燃油私家车在计划下销毁。

在私人充电设备方面,《路线图》订下在二○二五年或以前,推动私人住宅和商业楼宇中,最少有15万个停车位配备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为达到目标,政府其中一项措施是向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楼宇停车场提供总楼面面积宽减,现时已有超过72 000停车位获批。政府正审视《为新建楼宇的停车场提供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技术指引》下对电动車辆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以完善鼓励设置及加装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政策和配合市场发展。

另外,政府在二○二○年十月推出20亿元的「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资助现有私人住宅楼宇及屋苑停车场安装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资助计划推出至今反应正面,至二○二二年一月底已收到560份申请,涵盖逾115 000个停车位,比原本预期约60 000个停车位超额接近一倍,所涉资助金额已逾27亿元。鉴于上述殷切反应,而且不同持份者均建议为资助计划增拨资金,政府正作检讨包括研究投入更多资源,从而帮助更多合资格的私人住宅楼宇及屋苑配备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

随着电动车的使用率不断上升,政府会适时检讨相关的政策,并会逐步将充电服务市场化,而政府已筹划于约二○二五年开始在政府停车场征收充电费用。此举将有助推动私人市场为公众提供更多配合车主需要的充电服务,进一步扩展充电网络。

在政府各项政策推动下,电动私家车每年占香港新登记私家车的比率于近年急速上升,由二○一九年的6.3%、二○二○年的12.4%,上升至二○二一年的24.4%,亦即已升至每四辆新登记私家车就有一辆是电动车。根据运输署提供的资料,过去三年,本港每年新登记电动车数目表列如下:

年份

年内新登记电动车数目

2019

2 474

2020

4 664

2021

9 730

注:由于政府车辆无须登记,故政府的电动车不包括在内。


(三)为配合政府推动广泛使用电动车的措施,房委会与电力公司合作,在辖下一些现有停车场的时租私家车停车位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此外,房委会亦一直按需求及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于现有停车场的月租私家车停车位安装充电器。同时,房委会亦按照最新的规划准则,在新公营房屋发展项目的停车场提供电动车充电设施。为支持政府进一步完善电动车充电网络的措施,房委会亦为规划中和处于早期设计阶段的新公营房屋项目安装中速充电器及其充电基础设施,以取代标准充电器;同时,如技术可行,房委会亦会在现有停车场的私家车时租停车位加装中速充电器。为善用资源,房委会会留意这些中速充电器的使用情况,按需求及技术可行性,逐步在合适的停车场内安装更多中速充电器。

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底,房委会已在约60个屋邨内约400个时租停车位和约1 100个月租停车位提供电动车充电设施,其中超过50个为快速和中速充电器。


(四)氢燃料电池车的行走距离可较纯电动车远,补充燃料速度迅速,是一种有潜力的新能源车辆,特别是作重型商用车之用。政府于二○二一年公布的《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提出在三年内与专营巴士公司及其他持份者合作,试行氢燃料电池巴士和重型车辆。政府正与不同专营巴士公司及其他经营者紧密联系,研究试验的具体安排。过去数月,我们亦已向不同持份者了解氢燃料车辆在本地应用所需考虑和处理的事项。环境局会领导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有序地因应本地情况去处理包括氢能源供应、所需配套设施、安全考虑、技术人员的训练、立法规管等工作。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进一步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鉴于近日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转趋严峻对企业和税务从业者日常营运的影响,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M」類(即结帐日期介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者)亏损个案的2020/21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2年2月28日再次延展至2022年3月31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2022-23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在2022-23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措施:

上述所有建议均须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后才可实施。有关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常见问题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示例。必须强调,有关建议的细节在立法过程中可能有所修订。

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税款计算机,计算建议的税务措施实施后你应缴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


2021/22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财政司司长建议一次性宽减2021/22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这项宽减建议须经修订《税务条例》才可实施。

利得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业务计算。薪俸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如果已婚人士与配偶是合并评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10,000元。至于个人入息课税,未婚人士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已婚人士选择与配偶分开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上限亦以每个个人计算;若纳税人与配偶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10,000元。

今次的宽减并不适用于物业税,但赚取租金收入的个别人士,如符合资格,或可通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获得宽减。

纳税人如果须同时缴纳薪俸税和利得税,他/她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获得宽减。纳税人如果有营业利润或租金收入,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额须按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计算,这或会与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所得的不同,最终宽减额须按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纳税人如符合资格并打算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可填妥2021/22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没有营业利润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无须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这项宽减会减低纳税人在2021/22课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只须如常填报2021/22课税年度利得税和个别人士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至于在法例通过前已发出的2021/22课税年度税单,税务局会在法例通过后安排重新评税,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或向税务局查询。

建议的宽减只适用于2021/22课税年度最后评税,并不适用于该年度的暂缴税,纳税人仍须依时缴付该暂缴税。已缴交的暂缴税会用以支付2021/22课税年度最后评税的应缴税款及2022/23课税年度的暂缴税税款。如尚有余额,才作退还。


宽免2022-23年度商业登记费

财政司司长建议宽免2022-23年度商业登记费


设立住宅租金的税务扣除

财政司司长建议,由2022/23课税年度开始,为符合条件的住宅租金设立税务扣除。并没持有任何住宅物业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可申索扣除由其本人或配偶以租客身分缴付的租金,每年的扣除上限为100,000元。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服务最新安排

税务局今日(二月二十五日)表示,因应在税务大楼四楼商业登记署工作的职员初步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商业登记署现时提供有限度柜位服务的安排会由二月二十八日起继续维持,直至另行通告。
   
其中两名相关职员负责提供柜位服务,柜位装有玻璃隔屏以分隔职员并让职员与市民保持适当社交距离,他们最后上班日期为二月二十一日。其他相关职员则负责办公室内部文书工作,不用与市民接触。所有商业登记署职员工作时均有佩戴口罩及遵守防疫措施。
   
税务局已安排所有相关的职员接受病毒检测,并于等候检测结果期间在家工作;亦已彻底清洁及消毒税务大楼四楼。税务局会与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保持紧密联络,以作出合适的跟进。
   
商业登记署将会继续提供有限度的柜位服务,下列服务将会暂停,直至另行通告:

  1. 新商业登记申请及更改商业登记资料的即时服务;及

  2. 经柜位申请商业登记文件的查册服务。

 
税务局鼓励查册服务申请人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sc/business/registration/businesscompany/index.htm)申请商业登记文件。该电子服务不但每天二十四小时运作,而且经网上申请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电子摘录或有效商业登记证复本,于完成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可即时以PDF格式下载有关资料或文件。
 
商业登记署会继续以派筹方式及透过网上预约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www.ird.gov.hk/brbooking)提供商业登记柜位服务。但由于柜位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

因应疫情情况及为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以阻止2019冠状病毒在社区传播,税务局呼吁市民透过邮递或设于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地下和一楼中央询问处内的商业登记署收件箱递交文件给商业登记署、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sc/business/registration/businesscompany/index.htm)的商业登记电子服务处理商业登记事宜,以及透过电子方式,例如缴费灵、有缴费服务的银行柜员机、网上银行服务等,或邮寄支票到税务局、在邮政局或便利店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如对以上安排有任何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查询热线187 8088。
 
税务局会继续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并已提醒所有人员须注意个人卫生,时刻提高警觉。如有身体不适,必须马上求医及通知局方。

 
2022年2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30分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将于2022年3月30日起暂停,所有暂存未提交的报税表资料将会于2022年3月29日后被删除。

请于2022年3月29日或之前完成你的网上报税。否则,你须以文本方式提交报税表。


《2022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2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四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二○二二至二三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建议的税务宽减。   


《财政预算案》建议一次性宽减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有关扣减会在纳税人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建议将惠及201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51 000家企业。政府在二○二二至二三年度的收入会因而减少共143亿元。   


条例草案于三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2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2022年差饷(豁免)令》及《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刊宪

《2022年差饷(豁免)令》及《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将于三月四日刊宪。两项《命令》旨在落实二○二二至二三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因应目前的经济环境及疫情建议的一次性差饷宽减及商业登记费宽免措施。   


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宽减二○二二至二三年度四季的差饷。住宅物业单位首两季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以每户每季1,000元为上限。非住宅物业单位首两季以每户每季5,0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则以每户每季2,000元为上限。建议的差饷宽减措施可惠及约342万个物业,政府收入减少约151亿元。   


另外,《财政预算案》建议宽免二○二二至二三年度的商业登记费和分行登记费,于疫情不明朗之际协助企业降低营运成本。有关宽免将惠及150万业务经营者,政府收入会减少30亿元。   


两项《命令》将于三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完 

 2022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鉴于近日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转趋严峻对企业和税务从业者日常营运的影响,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M」類(即结帐日期介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者) 亏损个案的2020/21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2年3月31日再次延展至2022年4月30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2月)

2022年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2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1,08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6

7,064

合计

17

8,14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9月

32

14.0

2021年10月

28

10.7

2021年11月

35

21.1

2021年12月

34

35.9

2022年1月

25

15.3

2022年2月

17

8.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9月

118

445.4

2021年10月

70

403.3

2021年11月

117

210.6

2021年12月

159

888.1

2022年1月

117

211.1

2022年2月

80

238.1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年9月

425

2

427

1,158.4

0.1

1,158.5

2021年10月

263

1

264

831.6

0.2

831.8

2021年11月

337

3

340

764.2

0.1

764.3

2021年12月

323

2

325

1,182.4

0

1,182.4

2022年1月

294

1

295

501.2

0

501.2

2022年2月

175

1

176

416.5

0

416.5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3 月 9 日


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 58H条,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须就某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通知。该通知须于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下称「通知期限」)提交。

鉴于近日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严峻,就结束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至 2022年 2月 28日之间的会计期而言,如该通知是于 2022年 6月 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收到,本局将接纳该香港实体及其服务提供者已遵守通知期限。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详细安排点击附件

税务局通告:第二期税即将到期 请按时交税

2020/21课税年度第二期税款大多在 4月到期缴交, 税务局促请纳税人留意税单上的 缴税日期,依时交税。

纳税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缴交税款:

电话「缴费灵」

银行自动柜员机

网上付款

亲身缴款

邮寄支票

 

准时交税免受罚

请准时交税, 以免过期受罚或被追讨欠税带来不便 。

拖欠税款可招致下列追讨行动,税务局不会先行通知。

即时加征 5%附加费; 逾期超过 6个月欠款(包括 5%附加费), 更加征 10%附加费

直接向第三者( 包括雇主、银行、租客或债务人) 扣税

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

申请欠税人破产/清盘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未能依时交税,可致函本局申请分期缴付税款。获批准分期缴 付于 2021年 5月至 2022年 5月发出的 2020/21课税年度薪俸税、 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 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 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就缴税方法及申请分期缴税需要进一步的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

或致电本局查询热线: 187 8033。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于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5月2日暂停。在此段期间请以文本方式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

有关服务将于2022年5月3日恢复并接受网上提交2019/20、2020/21 和 2021/22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

网上提交物业税报税表、雇主报税表及利得税报税表不受此暂停服务影响。

税务局发出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税务局今日(四月一日)发出约22万张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利得税报税表、12万张物业税报税表及30万张雇主报税表。为数约248万张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则将于六月一日发出。纳税人一般须于相关报税表的发出日期起一个月内填报。有关雇主报税表的提交期限则延展至二○二二年六月一日。就有委任税务代表的个案,提交报税表的期限载列于已上载税务局网站的「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通函」。
 
市民可浏览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查阅有关填报报税表的常见问题及答案。税务局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提交报税表,详情可浏览网页(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税务局的网站(www.ird.gov.hk/chs/tax/err.htm)亦上载了以电子方式提交雇主报税表的指引。「税务易」服务容许个别人士用户选择使用政府「智方便」数码服务作登入及签署电子报税表 (签署只适用于具有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持有人)。市民如欲进一步了解「智方便」服务,可浏览网址www.iamsmart.gov.hk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及雇主,如采用邮递方式交付报税表,须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邮递准时无误。市民可浏览香港邮政网页(www.hongkongpost.hk)查阅现时的邮费详情。税务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 
 

2022年4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四月六日)通过《2022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落实政府在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许正宇说:「税务宽减可惠及约201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51 000家企业,政府将因而减少共约143亿元税款收入。」
 
税务局在稍后发出的税单将反映这项税款宽减。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3月)

2022年3月
(I)额外印花税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3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9宗根据《印花税  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  (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  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注1:根据《  印花税  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年4月12日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税务局通告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内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BIR56A表格)已于2022年4月1日发出。雇主须填妥该份表格,并连同为有关雇员填报的IR56B表格于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然而,就本年度的雇主报税表的提交期限已延展至2022年6月1日。雇主亦可透过「税务易」的电子报税服务经网上提交雇主报税表。详情请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err.htm。


如果你是一名雇主而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内曾聘用雇员,但仍未收到本局发出的BIR56A表格的话,请填妥以下表格,然后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税务局局长收或传真至本局(传真号码2877 1232)。


你亦可致电本局电话热线187 8022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中央询问处查询。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局网页,网址: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税务局将会大致恢复正常公共服务

继四月一日的宣布,税务局今日(四月二十日)宣布由明日(四月二十一日)起,除商业登记署公共查册柜位服务外,所有公共服务将会恢复正常。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可浏览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cu_ol.htm


为减少社区人流,商业登记署经柜位申请商业登记文件的查册服务将会继续暂停。税务局鼓励查册服务申请人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tc/business/registration/businesscompany/index.htm)申请商业登记文件。该电子服务不但每天二十四小时运作,而且经网上申请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电子摘录或有效商业登记证复本,完成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可即时以PDF格式下载有关资料或文件。


税务局提醒访客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时,必须佩戴口罩及遵从防疫措施,包括使用「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体温检测和人流控制安排。不遵从防疫措施的访客将不会获得服务,并会被要求离开。


为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呼吁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可详见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热线187 8088。 


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0时00分


立法会十五题:发展绿色金融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严刚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香港发展绿色金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并可为国家在二○三○年前实现碳达峰及二○六○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双碳目标)作出贡献。有分析指出,内地为实现双碳目标所需要的绿色低碳投资可达100万亿元至180万亿元人民币,而香港金融管理局估算,在二○二一年香港的绿色和可持续债务发行量已超过500亿美元,其中包括不少人民币绿色债券,因此绿色金融在香港的发展潜力甚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已就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碳交易中心进行可行性评估,有否就在香港成立处理碳排放相关交易的机构(例如交易所)订定时间表;如否,具体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展开有关的筹划工作;

 (二)会否考虑透过进一步提供资助或推出其他优惠政策,以吸引内地机构(尤其是企业)来港发行绿色债券;及

 (三)有何措施抓住内地在实现双碳目标及绿色低碳转型下的社会经济机遇以发展香港绿色金融,从而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枢纽的地位?

 答覆:

 主席:

   香港以其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可以引导国际资金配对优质的绿色项目,积极贡献国家的「3060」碳达峰、碳中和,全力推动香港迈向二○五○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推动经济向绿色转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前景广阔。

   就严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由相关政策局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于二○二二年三月底公布了对香港碳市场机遇的初步可行性评估,认为香港为全球碳市场作出贡献的关键在于我们与内地之间的紧密联系,使香港得以促进环球资金流入内地碳市场。此外,香港具国际水平的绿色认证服务和熟悉内地与国际标准这两项优势,将能够担当内地接通世界各地的桥梁,贡献碳市场的发展。

   具体而言,香港可凭借相关国际自愿碳市场组织的工作和金融专业知识,开发在交易所场内的中央自愿碳市场,为本港、内地及海外的自愿减排量买家提供一个额外和具透明度的购买渠道。同时,香港可为国家及海外搭建桥梁,协助推动国家生态环境部辖下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中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关减排项目与国际标准的对接。香港是连接内地与国际市场的门户,在促进国际资金流入内地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香港应发挥其优势,积极协助和融入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全面走向绿色发展的转型。

   根据评估结果,督导小组计划进行以下后续步骤,以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碳交易中心:

 (i)发展香港成为国际优质自愿碳市场,充分利用香港作为国际标准的拥护者、引导环球资金进入内地的促进者,以及拥有稳定和成熟监管制度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ii)与有关当局和持份者合作,按照内地政策推动建设大湾区统一碳市场,以加强大湾区合作;

 (iii)探索联系国际投资者与大湾区统一碳市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机会;及

 (iv)加强与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碳市场发展方面的合作,使香港成为内地的离岸风险管理中心。

   督导小组将研究最合适的市场及监管模式,并会在谘询市场专家及相关部门后,制订详细路线图、落实计划及指示性时间表。

   香港交易所(港交所)于二○二一年八月与广州期货交易所签署谅解备忘录,推动大湾区绿色低碳市场的发展,在清算、技术、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同支持可持续发展。港交所亦于二○二二年三月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探索碳金融领域的合作机遇,包括共同探索区域碳市场的深化发展、创建适用于大湾区的自愿减排机制,助力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以及就碳市场及碳金融开展交流,并积极研究国际碳市场的规则、标准和路径,以配合内地碳市场的国际化建设。另一方面,香港首只碳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港交所上市,将香港上市的商品ETF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展至碳信用产品。碳信用产品是推动全球达至碳中和的重要资产类别之一。

   此外,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在二○二一年十一月发表共通绿色分类目录(CGT)报告,有助定义对减缓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的活动,减低漂绿风险。督导小组将以衔接CGT为目标,探讨建立绿色分类框架供本地市场采用,以便利CGT、内地及欧盟绿色分类法之间的相互应用,使香港的标准与国际最佳做法接轨。

 (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并拥有庞大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国际级监管架构,汇聚全球领先的金融和专业机构、绿色评估认证机构及国际投资者,有条件和优势发展成区内的绿色金融枢纽。

   去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合共50亿元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当中包括绿色债券。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所支付的利息和获得的利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会豁免征收其利得税。这是首次有地方人民政府债券在香港发行,证明香港作为发行包括绿色债券等人民币债券平台的优势。

   特区政府在二○二一年五月推出了全新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资助计划),资助合资格的债券发行人和借款人的发债支出及外部评审服务。计划广受业界欢迎,截止今年四月初,资助计划批出的申请超过60宗,涉及超过7,000万元资助额,其中不少是资助与绿色和可持续贷款相关的外部评审费用。降低计划下申请外部评审费用资助的最低贷款额门槛,将有助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绿色融资。为此,我们把有关门槛由二亿元降至一亿元,以惠及更多有意绿色转型的企业,同时也有助香港发展绿色金融。

   我们会继续从不同渠道推动相关工作,包括与内地有关当局(包括大湾区)保持沟通,推广资助计划,以鼓励更多内地机构运用香港平台作绿色和可持续投融资及认证。另外,前海当局亦就来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有助吸引更多企业来港发债。

 (三)中央人民政府于二○一九年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打造香港为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随后于二○二○年五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鼓励更多大湾区企业利用香港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连接中外的桥梁,可充分发挥优势连通国内外绿色和可持续资金的流动,从而推动内地的绿色投资和生态文明。

   在政府绿色债券计划下,特区政府自二○一九年五月已成功发行合共超过70亿美元等值的政府绿色债券,深受环球投资界欢迎,多次录得超额认购。其中,我们于去年十一月首次发行总值50亿元的人民币绿色债券,包括三年期及五年期,为潜在发行人提供重要基准。政府亦于今年二月公布了首批供市民认购的绿色零售债券发售详情,该批债券早前因应疫情而延期发行。政府其后宣布于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六日重启认购,并将上个财政年度和今个财政年度的额度合并处理,以减省发行成本及行政工作。是次目标发行额为150亿港元,政府可视乎市场情况考虑将其再提高至最多200亿港元。我们已于去年提升了政府绿色债券计划的借款上限一倍至2,000亿港元。我们会因应市场情况继续发行绿色债券,包括人民币绿色债券,为市场提供定价参考。

   此外,政府计划推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培训先导计划」,旨在资助金融及相关界别的人士参与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培训和获取相关专业资格的费用,从而推动他们参与培训,扩大本地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人才储备,配合业界更积极把握绿色金融机遇,为香港带来长远的经济效益。现时我们计划涵盖金融从业人员及需要参与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培训的相关界别人士,亦会在参考各界意见及不同地方经验后厘定受资助的认可培训课程和专业资格。该计划为期三年,预算总额为二亿元。

   我们会继续把握国家绿色发展带来的庞大绿色金融机遇,与内地相关部门和业界紧密合作,推动更多机构使用香港的融资平台和专业服务,作绿色和可持续投融资及认证,以支持内地绿色企业和项目,同时推动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配合业界提升抵御气候风险的能力,吸引更多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提供者和外部评审机构在香港开拓业务,提升香港作为一站式平台的吸引力,引领绿色资金进出内地,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


声称由税务局发出之欺诈短讯

税务局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呼吁市民提高警觉,留意一个声称由该局发出及要求收件者缴纳逾期税款的欺诈短讯,该欺诈短讯提供超连结往一个虚假税务局网站(https://irdgovhk.com/chi/tax/e_alert.php)以取得收件者的个人资料。
 
  税务局与该短讯并无任何关系,并已把事件交由警方作进一步调查。税务局提醒市民,如收到可疑短讯,应提高警觉,不要开启。  

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立法会十四题:推动的士业界转用电动的士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二一年《施政报告》中表示,会积极推动电动商用车的发展。然而,有的士业界人士认为,就的士这类商用车,政府过去推动业界转用电动的士的工作过于被动,以及没有提供足够的配套设施,令业界反应冷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电动的士的数目,并按的士类别(即市区、新界及大屿山的士)列出分项数字;该数目占全港整体的士总数的百分比为何;

 (二)现时有否为电动的士而设的专用充电设施;如有,数目为何;如否,会否考虑设置这类配套设施;及

 (三)除现时的电动商用车首次登记税全数豁免外,政府有何新措施吸引的士业界主动转用电动的士?

 答覆:

 主席:

   环境局在二○二一年三月推出《香港电动车普及化路线图》(《路线图》),清晰地订立了普及电动车的未来路线,引领香港达致二○五○年前车辆零排放的目标。《路线图》提出政府将积极推动试验各种电动公共交通工具及商用车,包括电动的士,力求约在二○二五年制定具体推行的方向及时间表。

   就邓家彪议员提出有关推动电动的士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随着近年电动车技术迅速发展,多个车辆供应商已经或准备引入具备长续航力及支援快速充电的电动私家车型号,的士业界亦开始筹备把其中合适的型号用作的士用途。虽然香港现时暂未有电动的士营运或其专用的充电位,政府正积极就推动的士电动化作准备,包括鼓励更多电动车供应商引入适合在香港使用的电动的士型号、建立电动的士充电网络及为电动化提供经济诱因等。

 (二)为支持电动的士的试验和运作,政府正计划今年于大屿山及西贡区分阶段兴建不少于10个电动的士专用的快速充电桩,并正在全港各区物色合适的位置(如的士站)设置的士专用快速充电桩。此外,政府将在新建的公共交通交汇处预留位置设置的士专用充电设施,并正准备在中长线逐步把部分现有的加油站及加气站转型至快速充电站,供不同类型的车辆(包括的士)充电。我们会密切留意市场上电动的士的最新发展及业界的意见,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动的士充电网络。

 (三)政府现时通过提供经济诱因,推广使用电动商用车,包括全数豁免首次登记税。企业购买电动车的开支亦可于买车首年在计算利得税时全数扣减。

   另外,政府于二○一一年三月成立了新能源运输基金(前称绿色运输试验基金),资助运输业界(包括的士)试验及应用绿色创新运输技术。在基金的资助下,合资格的运输业界可获资助每辆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售价的差价,或新能源汽车售价的一半,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基金还会资助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装置(包括充电器及其安装费用)售价的75%。每个申请人的总资助上限为1,200万元。截至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基金共批出256个试验绿色创新运输技术的申请,共涉及二亿零九百万元资助额,其中包括在今年年初已批出的四辆电动的士试验申请,预计相关电动的士可于年中开始试行营运。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政府就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展开立法工作

《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将于五月六日刊宪,并于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审议,以落实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设立的住宅租金税项扣除措施。政府期望条例草案可于立法会今年夏季休会期前通过,让措施可由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起实施。
 
  合资格的纳税人可于今年六月寄出的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报税表填报预期就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缴付的住宅租金资料。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税务局会在评定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时考虑有关扣除。
 
  政府发言人今日(五月四日)表示:「措施旨在减轻没持有任何住宅物业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的负担,估计可惠及约四十三万名纳税人。政府税收每年将因此减少约三十三亿元」。
 
  根据条例草案,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可就本人或同住配偶以租客(或两者作为合租租客)身分就有关课税年度缴付的合资格住宅处所租金申索税项扣除,建议的扣除上限为每个课税年度十万元。
 
  要符合扣除资格,有关物业须为纳税人用作主要居所的地方;及所订租赁亦须已加盖印花。
 
  为确保措施具针对性,惠及最有需要的纳税人和防止滥用,并避免构成双重税务利益或被用作避税,条例草案建议订明扣除在若干情况下并不适用,包括:
 
– 纳税人或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 出租住宅物业的业主或主租客是纳税人或配偶的相联者(例如业主为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伙人等);
– 纳税人或同住配偶已获雇主提供居所;
– 纳税人或同住配偶是公屋单位租客或认可占用人;
– 租住不可作住宅用途的处所,或租赁受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纳税人或配偶就有关处所与业主签订了租赁购买协议;
– 住宅租金款额可根据《税务条例》的任何其他条文获扣除;或
– 纳税人或同住配偶在同一期间就任何其他住宅处所缴付的住宅租金已获得扣除。
 
  纳税人可扣除的租金款额,是就有关课税年度根据租赁缴付的租金款额,或是该课税年度有关租赁的扣除上限,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如订立租赁的租客多于一位,扣除上限会按照合租人人数按比例减少;如在某一课税年度内租期不足十二个月,扣除上限会按照某一课税年度内的租期按比例减少。
 
  为方便纳税人填写报税表,税务局网站已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阐释有关住宅租金税项扣除的细节,包括详细扣除规则。市民可到以下网址查阅:www.ird.gov.hk/chs/tax/drd.htm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4月)

2022年4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4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39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5

32,502

合计

37

32,899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11月

35

21.1

2021年12月

34

35.9

2022年1月

25

15.3

2022年2月

17

8.1

2022年3月

19

13.9

2022年4月

37

32.9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11月

117

210.6

2021年12月

159

888.1

2022年1月

117

211.1

2022年2月

80

238.1

2022年3月

79

208.8

2022年4月

52

99.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11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2 23 日至 2020 11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11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年11月

337

3

340

764.2

0.1

764.3

2021年12月

323

2

325

1,182.4

0

1,182.4

2022年1月

294

1

295

501.2

0

501.2

2022年2月

175

1

176

416.5

0

416.5

2022年3月

152

1

153

274.5

0

274.5

2022年4月

165

1

166

290.5

0

290.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5 月 12 日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 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 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 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 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 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 1 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 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 第 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 地址,必须在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 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 3 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 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 1 个月,则其雇 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 1 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 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 第 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 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 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 起计 1 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如须根据税例第 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 务易」 < www.gov.hk/etax > 提供的「雇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 IR56E, IR56F 及 IR56G 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站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 187 8022 或浏览本局网站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立法会十一题:为航运业设立专门税制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建议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设立专门税制,吸引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即船舶管理商、船舶代理商和船舶经纪商)在香港拓展业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为确保专门税制只惠及在本港进行主要赚取收入活动的实体,建议将实质活动要求的其中一项最低门槛,订定为合资格的航运业商业主导人须在香港聘请至少一名全职合资格雇员,该项要求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新加坡及英国)的有关要求有何分别(以表列出);

 (二)过去五年,每年于香港从事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及船舶经纪业务的(i)企业数目(按雇员人数组别(即一至50人、51至100人,以及101人或以上)列出分项数字)及(ii)总雇员人数;

 (三)鉴于航运业商业主导人专责小组预计,专门税制可在10年间(i)为有关行业分别创造约27 000个及50 000多个直接及间接雇用职位,以及(ii)为有关业务的总额累计增加约325亿元,有关职位数目的计算方法、有关职位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有关业务总额是基于什么假设及数据计算所得;及

 (四)会否考虑在推出专门税制后,定期按年统计有关行业新增企业及职位数目,以评估有关政策的成效;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了吸引更多海运企业落户香港,香港海运港口局于二○二○年成立专责小组,就提供税务宽减予指定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即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人及船舶经纪)的经济影响和细节进行研究。专责小组参照了船舶租赁税务宽减的推行工作,向香港海运港口局提出税务宽减的建议。建议包括为指定航运业商业主导人提供半税优惠(即以8.25%税率课税,为法团利得税税率16.5%的一半),藉以推动香港海运业发展,巩固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的整体实力。在取得香港海运港口局就相关建议的同意后,政府现正全速筹备有关法例的修订工作,并已就立法建议内容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预期在二○二二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税务宽减的法例修订建议。

   就周浩鼎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税务局和政府统计处,现答覆如下:

 (一)有关税务宽减的建议包括厘定税务优惠的范围和加设防止滥用机制,以维护税务体制的健全性,并遵行国际税务规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确定某税务管辖区的优惠税制是否符合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国际标准时,会考虑税制是否已设有实质活动要求,确保税制只会惠及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内进行主要的赚取收入活动的实体。要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其中一项要求为实体需要在相关税务管辖区聘请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以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内进行主要的赚取收入活动。据了解,经合组织的损害性税务措施论坛(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曾就两个司法管辖区制订与航运支援服务相关的税制作出审评,这些税制订定有关雇员最低门槛要求的资料如下:


司法管辖区

审评年份

相关税制

雇员人数的门槛要求

希腊

二○○二

船舶管理办公室

(Ship Management Offices)

不少于四名
(于二○一九年订立)

新加坡

二○一七

海运业优惠计划下的船运支援服务嘉许

(Maritime Sector Incentive Scheme Shipping-related Support Services Award)

不少于五名


为促进香港航运业商业主导人的发展,我们建议引入有关税务宽减,令香港的税制相较其他主要对手更有竞争力。在谘询业界及考虑到一些初成立公司在刚起步时的营运需要后,我们建议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必须在香港聘请至少一名全职合资格雇员,但该门槛只是航运业商业主导人被视为在香港进行主要赚取收人活动而必须符合的最低要求。根据经合组织的要求,我们亦须在立法建议下就航运业商业主导人税制同时引入「足够水平测试」,确保相对于主导人的公司规模和经营状况、业务活动的种类和数量、所赚取的利润款额等,主导人在香港聘请的全职合资格雇员人数必须足够。


 (二)过去五年,于香港从事船舶代理及管理,以及船舶经纪业务按企业规模统计的企业数目和总雇员人数表列如下:

机构单位數目

规模(雇员人數)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船务代理及管理人

0-50

232

249

245

251

254

51-100

13

17

16

11

17

>100

18

17

15

14

13

小计

264

283

276

276

284

船只经纪

0-50

47

39

42

54

61

51-100

0

0

0

0

0

>100

0

0

0

0

0

小计

47

39

42

54

61

以上行业
总计

0-50

279

287

286

305

315

51-100

13

17

16

11

17

>100

18

17

15

14

13

总计

311

321

317

330

345


总雇员人数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船务代理及管理人

7 590

7 506

7 325

6 751

6 318

船只经纪

204

141

238

230

219

以上行业总计

7 793

7 646

7 563

6 981

6 537


注:由于四舍五入关系,统计表内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资料来源:政府统计处经济活动按年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处没有备存有关从事船舶代理及管理业务的分拆数字。

 (三)专责小组的成员包括税务、财务、法律和海运专家。根据专责小组的经济评估,若就合资格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及船舶经纪商设立拟议新税制,与不引入税务措施的情况比较,船舶代理、船舶管理和船舶经纪业务的总额在10年间可累计增加大概约325亿元,在10年间可创造大概约27 600个直接雇用职位及约50 000至55 000个间接雇用职位。专责小组的估算参考了全球航运商业主导人业务的走势,以及香港在环球航运服务业的现况,假设如果推行相关税务措施,在正常经济情况下(例如2019冠状病毒病没有持续窒碍环球商业活动或造成预期以外的经济冲击),预计在未来10年间,香港在这些航运商业主导人业务的全球市场份额增加,由此得出新增的业务收益款额,再参考相关航运企业的营运数据,从而估算出大约新增就业人数和增加价值,并按香港船务和海运业的结构估算大约间接新增职位。有关职位的性质涵盖各类海运业及其他商业服务,包括海事保险、航运金融、设备维修保养等相关行业的各级工作人员。

 (四)政府统计处每年均就各主要行业进行经济活动按年统计调查,旨在提供统计资料用作量度不同经济行业的业务表现和营运特色,以及评估它们对本地生产总值的贡献。其中,有关运输、仓库及速递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涵盖船舶代理及管理人和船舶经纪业务的机构单位和雇用人数等统计数据,可用作定期检视相关行业在新税制推行后的营运趋势。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立法会十二题: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严刚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及支持香港提升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有意见指出,现时珠三角各大港口竞争激烈,政府需要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规划及采取更多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根据《十四五规划纲要》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港口发展的新趋势,更新香港的港口发展规划;如有,预计何时公布具体的港口规划白皮书;

 (二)鉴于据悉,本港的高端物流仓储设施不足,政府有否考虑在葵青区或其他地区规划更多物流用地,以配合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规划;如有,具体计划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指出,发展绿色港口已成为国际趋势,而航运公司对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和岸上供电设施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设立相关配套设施是保持港口竞争力的关键,政府会否考虑加快设立该等设施;如会,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国家一直明确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香港拥有坚实的海运传统,港口、船务和海运服务业一直支撑本港贸易和物流业发展。政府将继续致力发展和巩固香港作为高增值海运服务中心和亚太区重要转运枢纽的地位,充分把握国家规划为行业带来的重大机遇。事实上,政府过去一直透过多方面政策完善海运及港口业的发展规划,如有重要的发展计划,亦会透过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公布有关项目。例如,政府于《行政长官2018年施政报告》宣布推行多项措施支持和提升高增值海运服务的发展,包括以税务措施推动香港的船舶租赁业务发展,及在选定的政府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和驻内地办事处及联络处设立海事处辖下香港船舶注册处区域支援团队等。此外,《行政长官2021年施政报告》亦宣布进一步发展高增值海运商业服务,包括船舶注册、融资及管理、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仲裁等;引入税务优惠以吸引航运业界人士在香港设立业务;进一步扩大香港船舶注册处在海外办事处的网络;以及发展智慧港口及绿色港口等新措施。
 
就严刚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环保署和海事处,现答覆如下:
 
(一)就发展香港港口及巩固其国际航运中心的定位方面,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二○二一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港口的地位和发展高增值海运服务,以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于二○一九年二月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亦提出对香港同样明确的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提升珠三角港口群整体国际竞争力,强调港口之间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协同效应;而国家「十四五规划」就「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亦提到统筹港口功能布局。就此,香港会继续发展高增值海运服务,并凭借香港港口高效率、连系性强和覆盖面广的特色,巩固及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我们亦会加强与大湾区港口合作,探讨与广东省港口城市成立沟通平台,加强两地港口的沟通协作。
 
另外,在发展智慧港口等方面,虽然业界传统上非常依赖人手操作和纸本形式的工序,业界近年已开始采纳港口操作数码化等措施和善用创新科技来提升效率,以维持竞争力和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政府正透过香港海运港口局辖下的智慧港口发展专责小组,与业界合作研究推动「智慧港口」发展的具体方案,以期通过电子方式精简运作和优化多方协调工序,进一步提升港口效率和减少货物处理时间及成本。
 
(二)政府一直积极物色合适土地,以支援现代物流发展。我们已完成两项可行性研究,分别在青衣一幅用地发展多层大楼作货柜存放和货物处理用途,以及在葵涌另一幅用地发展综合大楼作多层重型货车停车场和现代物流设施,以支持港口和物流运作。青衣用地已在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公开招标出售,但由于该幅青衣用地被用作为兴建社区隔离及治疗设施的其中一个地点,以支援政府抗疫工作,因此有关公开招标便在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取消。为使现代物流业得以持续发展,葵涌用地亦在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开招标,招标将于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截止。我们亦计划就葵青另一幅物流用地进行可行性研究。此外,根据洪水桥及厦村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约37公顷土地已获政府指定用作物流发展。我们会继续与相关部门合作,物色合适土地,研究用作现代物流发展的可行性。
 
(三)作为国际航运中心,香港一直透过不同措施推动绿色港口发展,并鼓励业界采用更多可持续的航运措施。就此,香港成为了亚洲首个强制远洋船停泊转用低硫燃油的港口。政府亦与内地携手减少船舶的排放,包括与广东省政府共同落实在珠江三角洲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进一步收紧要求,规定所有船只不论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低硫燃油或液化天然气等合规格燃料。为了进一步鼓励远洋船使用洁净能源,政府亦正探讨具体方法推进远洋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例如积极研究利用两电新兴建的海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为远洋船补充液化天然气、规划液化天然气的燃料供应区、以及制定海上供应液化天然气的技术要求及相关的安全法规和规范等。有关政策局和部门正和业界密切跟进,在香港推动为远洋船补充液化天然气的具体安排。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立法会二十题:促进家族办公室来港发展

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投资推广署在二○二一年六月成立FamilyOfficeHK团队,专责推动香港发展成为亚洲主要的家族办公室枢纽。此外,财政司司长在本年二月发表的《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就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管理的合资格家族投资管理实体提供税务宽免,以提升香港作为家族办公室枢纽的吸引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团队的架构及人手编制为何;

(二)团队至今共成功协助了多少间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以及有关个案的详情为何;

(三)有否估计,上述税务宽免措施可额外吸引多少间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就推动香港成为亚洲家族办公室枢纽制订量化成效指标及时间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投资推广署,就陈振英议员的提问的各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拨款支持投资推广署成立FamilyOfficeHK专责团队,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以吸引全球客户在香港成立家族办公室。专责团队于二○二一年六月成立,所涉及的编制人数为八人,包括四名投资推广经理,一名环球副总管及三名驻海外地区(包括驻内地及欧洲)总管,以落实以下工作目标:

(i)凝聚相关持份者,以共同建立香港的家族办公室生态圈,并透过聚焦宣传策略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

(ii)为本地、内地及海外的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以方便投资者规划、管理和扩展其在香港的家族办公室业务;

(iii)统筹家族办公室与相关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持份者的协调,包括协助联系有关专业协会、机构及服务提供者等;及

(iv)与行业从业员定期进行交流并举办不同活动,以收集有关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最新市场见解及意见。

为了协助家族办公室在港营办,专责团队与入境事务处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一直保持紧密联系。投资推广署及专责团队积极举办及参与了超过80场面向本地、内地及海外家族办公室和业界的讲座、研讨会及其他行业活动,包括促进业界交流的平台活动、与行业组织合作举办关于业界感兴趣的专题研讨会,以及各类专题演讲,以介绍香港作为家族办公室枢纽的独特优势。

FamilyOfficeHK专责团队正积极处理超过50个个案,并已成功协助至少13个家族办公室在港成立或扩展业务(当中包括内地、欧洲、东盟及美加家族办公室)。部分的成功案例已上载于专责团队的网页:www.familyoffices.hk/zh-cn/case-studies.html。

(三)及(四)家族办公室在考虑落户和管理其投资的地点时,税务待遇往往是影响其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为向由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管理的家族投资管理实体(即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提供税务确定性,以吸引它们在港营办,财政司司长在二○二二至二三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辞中公布,会为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管理的合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提供税务宽减。

我们已完成业界谘询,现正制订相关立法建议,拟为家族投资控权工具从合资格交易所赚取的应评税利润,提供利得税宽免,目标是在本年下半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如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减安排将适用于二○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起计的任何课税年度。税务宽减制度将有助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来港落户,以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及相关专业服务(包括金融、法律和会计服务)的需求,并丰富香港的资金池,为金融服务业创造更多商机。

我们相信有关措施将能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在港落户。我们会在税务宽减制度推行后,收集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在港营运的数据,包括它们在香港雇用的合资格全职雇员数目、在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以及单一家族办公室的资产管理规模,以更准确评估制度的成效。

我们在推动香港作为家族办公室枢纽时,会监察专责团队的工作及评估上述拟议税务宽减制度的成效。我们亦会继续聆听业界的意见,以考虑推行其他针对家族办公室的支援措施,提升香港作为家族办公室枢纽的竞争优势。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立法会三题:香港的创新科技发展

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邱达根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答覆:

问题:

有研究指出,香港的本地研发总开支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研发开支比率)多年来大幅落后于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有关香港的创新科技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在二○一七年《施政报告》中订下目标,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前把研发开支比率增加至百分之一点五,政府有否制订路线图及每年检视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去年的研发开支比率是否达到上述目标,以及政府会否调高工商界在研发开支所占比重的目标和提供诱因鼓励工商界投放更多研发开支;

(二)上一个课税年度,政府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就合资格研发活动开支提出的扣税申请,并按开支类别(即甲类及乙类)和涉及的科学及科技领域列出获批申请及所涉税款扣减的分项数字;及

(三)鉴于有调查发现,大湾区内地城市有逾九成内资企业从未使用香港的高新科技,政府会否检讨向内资企业推广香港科研成果的策略,以及与内地当局商讨降低本港科研成果进入大湾区内地城市市场的门槛?

答覆:

主席:

非常感谢邱达根议员的提问。创科是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自本届政府上任以来,我们一直按照行政长官二○一七年提出的八大方向积极推动创科发展,各项政策及措施均取得良好进展,香港整体的创科生态环境亦越趋蓬勃。例如,本港初创企业的数目及风投基金的投资在过去几年间大幅跃升,同期更见证十多间独角兽企业的诞生;香港现时亦已成为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大的生物科技集资中心。香港创科发展亦广受国际肯定,例如在《2021年世界数码竞争力排名》,香港位居亚洲之首、世界第二。

研发是创科之源。香港在科研方面实力雄厚,拥有五所全球一百强的大学,不少学者专家屡获殊荣,备受国家以至国际肯定。香港至今已设有16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六所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近年,中央更进一步开放国家科研项目及资助计划予香港的研发人员。

我现就邱议员的问题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在二○一七年定下目标,将本地研发总开支相对本地生产总值比率于二○二二年提升至1.5%,并逐渐将私营机构研发开支的比率提高。虽然香港近年饱受社会暴乱、地缘政治复杂化和疫情的影响,但本地研发总开支仍由二○一七年约213亿元增加至二○二○年约265亿元,同期总开支相对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亦由0.8%增至0.99%。

纵使二○二一年的数字最快可能在二○二二年年底才公布,我们预期由于过去两年受到疫情冲击,二○二二年要达到1.5%的目标甚具挑战,但无论如何,政府将会继续全力以赴发展创科,进一步推动研发。过去四年多,今届政府已投放了超过1,500亿元支持创科发展,当中有三分之一用于推动科研,在资金、人才、基建等方面推出了多项措施。

在提供资助和资金方面,我们成立了InnoHK创新香港研发平台推动在港进行环球科研合作、透过创科创投基金与风投基金共同投资于本地初创、向研究基金注资以增加专上院校的研究拨款。我们亦透过创新及科技基金下的资助计划,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及生产转型,例如企业支援计划为进行内部研发工作的企业提供资助;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鼓励公司与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再工业化资助计划资助生产商在香港设立智能生产线等。

另外,企业在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产生的合资格研发开支亦可获额外税务扣减,其总额的首200万元开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则获200%扣减,有关扣减更不设上限。在截至二○二二年四月底收到的利得税报税表中,有181宗就二○二○/二一课税年度提出研发开支扣税申请,涉及的研发开支约为25.1亿元,当中甲类及乙类开支分别约为9.8亿元及15.3亿元。由于受到上述社会暴乱、地缘政治及疫情等因素影响,有关数字或未能完全反映措施的成效。而有关申请涉及的三个主要领域包括(1)电机工程、电子工程、资讯工程;(2)机械工程及(3)电脑及资讯科学,分别占扣税申请总额49.1%、25.8%及13.9%。基于税务保密理由,税务局未能提供有关申请机构的分项数目。

(三)《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将港深创科园和深圳科创园区组成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合作区)纳入大湾区四大合作平台之一。特区政府会积极推动与内地创新要素的有效流动,继续用好大湾区平台,并争取与不同省市加强创科合作。

关于合作区的发展,港深两地政府已于二○二一年九月签订合作安排,包括推出联合政策包,提供便利人流、科研资源流动等多方面的支援措施,以及先行设立香港科学园深圳分园等。科技园公司亦将在今年七月推出大湾区创科飞跃学院及大湾区创科快线,分别加强两地创科人才的培训及交流,以及为香港及内地创科企业提供业务发展支援服务,并会与在大湾区设有分校的本港大学共同合作,建立孵化中心网络,协助本地初创企业在大湾区发展。

科技园公司与大湾区的合作伙伴亦有为创科企业提供产业链建立、研发合作、研发成果产业化等多方面综合服务;而生产力促进局于内地设立附属机构,亦为大湾区的中小企和初创企业提供综合支援服务及交流平台,推动香港科技成果在大湾区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另一方面,政府成立的五所研发中心亦与内地有多方面合作,例如应用科技研究院通过不同方式向大湾区等内地企业推广其科研成果,在积体电路、新一代通信、智慧制造、健康科技等领域均有成功个案;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与生产线设于大湾区的合作伙伴共同研发了不同的技术或将技术转移,例子包括可应用于高能耗物联网设备的长寿电池等。

同时,香港贸易发展局亦向港商提供各种谘询服务和行业相关信息,以及引荐合作伙伴,协助港商了解内地的市场、监管、政策、优惠和制度,提升他们开拓内地市场的能力。

再次感谢邱达根议员的提问,期待与议会的同事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创科发展。多谢主席。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税务局发出逾二百四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税务局今日(六月一日)发出约247万份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税务局局长谭大鹏促请纳税人准时于一个月内(即七月二日或之前)递交报税表,经营独资业务人士的交表限期为三个月(即九月一日或之前)。网上报税可自动获延期一个月(即就一般人士而言自动延至八月二日,就经营独资业务人士而言则自动延至十月三日)。

谭大鹏今日主持记者会介绍填报二○二一至二二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事宜,以及简介该年度的税收情况。他表示,《2022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已于四月六日获立法会通过,落实政府在二○二二/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纳税人只需如常填报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报税表,有关宽减会在评税中反映。

谭大鹏说,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就财政司司长建议由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开始增设的住宅租金税项扣除措施,新增了第10A部予纳税人填写相关资料。根据现已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有关条例草案,没持有任何住宅物业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可申索扣除由其本人或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缴付的租金,每年的扣除上限为100,000元。此项建议须完成立法程序后才可实施。

纳税人可在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报税表第10A部填报预期就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缴付的住宅租金资料。一俟有关条例草案获得通过,税务局在计算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薪俸税暂缴税时将会作出考虑。住宅租金扣除的详情可见网页www.ird.gov.hk/chs/tax/drd.htm。

谭大鹏亦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平台提交报税表,不但方便、安全又环保,更可确保报税表能准时送达税务局。他提醒选择以邮寄方式递交报税表的纳税人,须留意投寄时有否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税务文件能妥善寄到税务局。

纳税人在填表时如有疑问,可登入税务局网页浏览「网上税务讲座」(www.ird.gov.hk/chs/tax/esem_ctr.htm),或在「问答专栏」提出问题,税务局会解答查询。由今日至七月二日期间,税务局额外调配职员接听查询热线187 8022,并延长查询热线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延长至下午七时,星期六由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此外,谭大鹏简报了二○二一至二二财政年度税务局税收(详细数据已载于附件一)。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税务局共收到3,785亿元税款,较上一年度增加477亿元。详情见下表:

二○二一至二二财政年度税务局税收

税项种类


2021-22
 
税收
  (百万元)


2020-21
 
税收
  (百万元)


变动



-----------


-----------


-----------

利得税


167,336


135,540


+23%

薪俸税


75,570


75,027


+1%

物业税及
  个人入息课税


10,442


10,251


+2%



-----------


-----------



入息及利得税总额


253,348


220,818


+15%








遗产税


2


7


-71%

印花税


99,677


89,045


 +12%

博彩税


25,432


20,877


 +22%

商业登记费


57


73


 -22%



-----------


-----------



税收总额


378,516


330,820


+14%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二日)在宪报刊登《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提供利得税半税优惠(即税率为8.25%)予合资格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即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和船舶经纪商)。而在合资格航运业商业主导人为根据《税务条例》享有税务宽减或入息豁免征税的相联船舶企业进行合资格活动的情况下,所得利润亦按该相联船舶企业所适用的相同优惠税率或入息豁免征税。《条例草案》订有防止滥用条文,以维护税务体制的健全性和遵行国际税务规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表示:「船舶代理、船舶管理和船舶经纪业务是支持国际航运活动的重要海运业务服务。法例修订将为合资格的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和船舶经纪商在港营运提供税务诱因。这些业务旨在利便业界拥有和营运船舶,从中亦会衍生对其他海运服务的需求。因此,扶助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在香港发展,将有利壮大本港的船务业务和海运业群。」


有见及航运业商业主导人业务增长带来的商机、区内海运业的竞争环境及香港作为国际海运中心的坚实基础,政府于二○二一年《施政报告》宣布为航运业商业主导人业务推行税务优惠的计划。《条例草案》推行税务措施,提升香港在吸引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和船舶经纪商活动方面的竞争力,这亦有助吸引相关的海运业机构来港落户,从而巩固香港的国际海运中心地位。


《条例草案》将于六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


2022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六月二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二年六月六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05%更改至0.1333%,即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111元。

储税券的利息是按照单息计算。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二年六月六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二年六月六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833%

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六月六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500%

在二○二二年六月六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1333%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2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税务局通告 准时递交报税表

2021/22 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发出。纳税人必 须于报税表发出日起 1 个月内( 即 7 月 2 日或之前)将填写及签署妥当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独资业务东主, 则可于 3 个月内(即 9 月 1 日或之前)交回报税表。

所有网上报税的人士都可自动获延期 1 个月交表,即 延期至 8 月 2 日。独资业 务东主的网上报税交表限期亦可自动获延期 1 个月至 10 月 3 日。「税 务易」用 户可登入其帐户查阅及提交报税表。 如对「税务易」 有任何查询,可致电税务局热线 183 2011。

如因通讯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报税表,你 应尽快透过下列方法通知税务局更改通讯地址 及索取报税表复本:

(1) 填妥下列表格, 传真至 2877 1232 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 132 号;或

(2) 亲往税务局办理(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楼咨询中心)。 如只需索取报税表复本,你可:

(1) 经本局网站(www.ird.gov.hk)( 主页 > 电子服务 > 索取个别人士报税表复 本)输入有关资料;

(2) 填妥下列表格, 传真至 2877 1232 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 132 号; 或

(3) 于办公时间致电 187 8022 与税务局职员联络。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5月)

2022年5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5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6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1

税款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14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5

9,455

合计

16

9,469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12

34

35.9

20221

25

15.3

20222

17

8.1

20223

19

13.9

20224

37

32.9

20225

16

9.5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112

159

888.1

20221

117

211.1

20222

80

238.1

20223

79

208.8

20224

52

99.0

20225

35

144.9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12

323

2

325

1,182.4

0

1,182.4

20221

294

1

295

501.2

0

501.2

20222

175

1

176

416.5

0

416.5

20223

152

1

153

274.5

0

274.5

20224

165

1

166

290.5

0

290.5

20225

263

1

264

658.9

0

658.9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6 月 10 日


调低商业登记征费率命令今日刊宪

《2022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今日(六月十日)刊宪,并将于六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

该命令旨在由六月十七日起,调低用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商业登记征费的征费率,由每年二百五十元减至每年一百五十元。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经考虑基金稳健的财政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后,作出调低征费率至每年一百五十元的建议。有关建议获得劳工顾问委员会通过,并在征询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后获得支持。

新的征费率适用于:(1)在六月十七日或之后提出同步商业登记申请的成立法团递呈;及(2)在六月十七日或之后开始生效的商业或分行登记证(第(1)项所述的情况除外)。

基金为因雇主无力偿债而被拖欠款项的雇员提供特惠款项,涵盖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费、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基金的收入来自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就每项商业或分行登记每年征收的征费。基金委员会的法定职能包括管理基金及就征费率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税务局通告 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 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 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4个月内(如在2021╱22课税年度,即为2022年7月31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 IR6129 ) , 业主可在本局网页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公用表格: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 2598 6001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 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注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 有关纪录。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 税 表

适 用 业 权

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7)

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8)

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 7 年。

如地址有更改,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 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 30 天内将该项 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 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或致电 187 8088 查询。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六月二十二日)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落实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设立的住宅租金税项扣除措施。

许正宇说:「措施有助减轻没持有任何住宅物业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的负担。合资格的纳税人可于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报税表填报预期就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缴付的住宅租金资料。税务局会在计算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时考虑有关扣除。措施估计可惠及约四十三万名纳税人,政府税收每年将减少约三十三亿元。」

住宅租金的扣除上限为每个课税年度十万元。纳税人可就本人或同住配偶租住住宅而就有关课税年度缴付的租金申索税项扣除。有关物业须为纳税人用作主要居所的地方,而所订租赁亦须已加盖印花。有关扣除不设年期限制。住宅租金扣除的详情可见网页www.ird.gov.hk/chi/tax/drd.htm。

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6分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税务局已开始发出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的税单。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缴付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的缴税到期日前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二二年四月至二○二三年五月期间发出的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到期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此外,税务局亦伸延早前就二○一八/一九至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的税单推出的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的纾困措施的适用范围,详情如下:

课税年度

税单发出日期

二○一八/一九

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三年五月

二○一九/二○

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三年五月

二○二○/二一

二○二一年五月至二○二三年五月

纳税人如有需要分期缴税,请填妥申请表格并连同所需佐证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相关详情可参阅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tax/cws5.htm)。

如需进一步资料,可致电查询热线187 8033。

上述支援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2分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印花税署客户: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 02/2022 号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根据《 印花 税条 例 》第 19(13)条 , 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

2. 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 , 须在截至每年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SBUL 1 表格」申报 , 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 。

(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 ; 或

(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

3. 请注意 ,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 2022 年 8 月 1 日 到期提交 。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 19(15)条 ,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 ,可处第 2 级罚款 , 即港币 5,000 元 。

4. 证券借用人可提交文本 SBUL 1 表格或以电子方式透过网 上提 交 。 有关电子方式的详情 , 请浏览税务局网站 (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公用表格 )(https://www.ird.gov.hk/chs/paf/for.htm)。

5.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 , 请致电 2594 3159 或 2594 3164

与本署联络 。

印花税署

2022 年 7 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6月)

2022年6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6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2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11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1

5,196

合计

12

5,306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1月

25

15.3

2022年2月

17

8.1

2022年3月

19

13.9

2022年4月

37

32.9

2022年5月

16

9.5

2022年6月

12

5.3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1月

117

211.1

2022年2月

80

238.1

2022年3月

79

208.8

2022年4月

52

99.0

2022年5月

35

144.9

2022年6月

62

161.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年1月

294

1

295

501.2

0

501.2

2022年2月

175

1

176

416.5

0

416.5

2022年3月

152

1

153

274.5

0

274.5

2022年4月

165

1

166

290.5

0

290.5

2022年5月

263

1

264

658.9

0

658.9

2022年6月

207

0

207

378.0

0

378.0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刊宪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修订条例》),为合资格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即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和船舶经纪商)提供利得税半税优惠(即税率为8.25%),以落实二○二一年《施政报告》发展航运业务的措施。税务宽减适用于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在二○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收取或获累算的款项。


运输及物流局发言人表示:「船舶代理、船舶管理和船舶经纪业务是支持国际航运活动的重要海运业务服务。新推出的税务措施为合资格的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和船舶经纪商在港营运提供经济诱因。这些业务旨在利便业界拥有和营运船舶,从中亦会带动对其他海运服务的需求。因此,扶助航运业商业主导人在香港发展,将有利壮大本港的船务业务和海运业群。」


此外,根据《修订条例》,在合资格航运业商业主导人为根据《税务条例》享有税务宽减或入息豁免征税的相联船舶企业进行合资格活动的情况下,所得利润按该相联船舶企业所适用的相同优惠税率或入息豁免征税。《修订条例》订有防止滥用条文,以维护税务体制的健全性和遵行最新的国际税务规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巩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和发展高增值海运服务,以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了发展香港成为亚太区的船舶租赁中心,《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在二○二○年六月获立法会通过,为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船舶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分别提供免税和半税优惠。有见及航运业商业主导人业务增长带来的商机及区内海运业的竞争环境,政府在二○二一年宣布为航运业商业主导人业务推行税务优惠。《修订条例》提升香港在吸引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和船舶经纪商活动方面的竞争力,有助吸引高增值海运业机构来港落户,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6分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账日期「D」類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鉴于近日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企业和税务从业者日常营运的影响,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D」类(即结

账日期介乎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者)个案的2021/22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2年8月31日再次延展至2022年9月15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0二二年八月一日


金管局公布与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指引

继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公布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指引,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八月三十一日)就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公布指引(审计报告指引)。

申请核证时,基金须向金管局递交审计报告等文件,以协助金管局确定基金有否投资于私人公司。审计报告指引列明审计报告的要求和其他相关事宜。与此同时,香港会计师公会已发出通讯,向执业人士提供准备审计报告的指导。

审计报告指引及通讯可分别于金管局网站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下载。

2022年8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十八条措施

为支持深港在风险及创业投资领域联动发展,促进两地科技创新合作,以金融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前海管理局)今日(九月二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十八条措施的涵盖范围广泛,将为香港私募基金业界提供便利及优惠政策,推动发展深港风投创投联动机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前海管理局公布『联合政策包』是一次机制上的突破及创新,两地团队通过紧密沟通及协商,共同发布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措施。我衷心感谢前海管理局与我们一起致力推动两地金融及科技发展与人才交流。」


「未来我们将与前海共同探索更多金融发展机遇,推动深港更高水平合作,发挥两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双引擎』功能。」


十八条配合香港发展私募基金市场的「三步曲」策略,即(一)引入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LPF)制度;(二)为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免;及(三)推出制度吸引外地成立的基金搬迁来港落户,明确支持香港LPF与前海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 QFLP)规则衔接。


前海管理局将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LPF在前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境内投资。前海管理局亦将优化QFLP试点计划,包括优化准入门槛和申请流程、拓宽投资范围及缩短办理时间。此外,前海与香港将探索通过跨境监管「沙盒」机制,促进两地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联动发展。


QFLP指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于内地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其可开展的业务包括: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谘询;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另外,前海管理局亦将通过提供奖励和资助,与香港协同推动金融与科技发展及人才交流,主要措施包括:


*前海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QDIE)若投资符合条件的香港创科企业或项目,将按照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单项投资最高50万人民币获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人民币。


*为鼓励前海机构拓宽香港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提供多项奖励:


— 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前海风投创投机构,给予200万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 就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该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将获得1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 就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形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前海优质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所属权益人将获得1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香港私募领域行业组织在前海设立服务窗口、代表处等,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的全文载于:www.fstb.gov.hk/sc/financial_ser/financial-co-operation-with-the-mainland_Full-document.html



2022年9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税务代表通函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账日期「 D 」频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鉴于企业和税务从业者因近日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运作上遇到确实困难,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 D 」频(即结帐日期介乎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者)个案的2021/22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提交限期最后一次延展至2022年9月30 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8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8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8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1

税款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32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10,713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5

9,879

合计

18

20,912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23

19

13.9

20224

37

32.9

20225

16

9.5

20226

12

5.3

20227

18

10.1

20228

18

21.4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税款2

(百万元)

20223

79

208.8

20224

52

99.0

20225

35

144.9

20226

62

161.4

20227

33

93.0

20228

35

66.8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3

152

1

153

274.5

0

274.5

20224

165

1

166

290.5

0

290.5

20225

263

1

264

658.9

0

658.9

20226

207

0

207

378.0

0

378.0

20227

161

1

162

338.8

2.7

341.5

20228

189

0

189

254.5

0

254.5


注1: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年9月9日


政府展开立法工作使《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在港生效

《税务(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令》将于九月三十日刊宪,并于十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该命令将有助香港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公布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应对方案。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税务规则的差異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只有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或无税地方的规避缴税策略。香港于二○一六年六月向经合组织承诺实施BEPS应对方案,当中与税收协定相关的措施,包括防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全面性协定)遭滥用,以及改善全面性协定所订定解决争议的机制。

经合组织制定《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公约》),旨在确保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应对措施在多边框架内迅速、协调和一致地实施,免却税务管辖区之间进行繁琐的双边税收协定谈判,零碎地变更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文。截至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包括香港在内的99个税务管辖区已加入《公约》。

政府于二○一六年年底就BEPS应对方案的拟议实施策略进行公众谘询时,接获意见表示支持藉《公约》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免却逐一修订的需要,并为纳税人提供更明确的税务依据。

中国在二○一七年成为《公约》签署方,并在二○二二年五月向经合组织交存《公约》的核准书。中央人民政府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将《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在完成本地立法程序后,《公约》的条文将在香港生效。

香港已把39份与贸易伙伴签订的全面性协定列为香港意欲受《公约》涵盖的协定。其余六份香港已签订的全面性协定由于已包含符合BEPS要求的条文,因此没有被列入。就受《公约》涵盖的税收协定而言,《公约》的规定最早于二○二三年四月一日(就来源预扣税)或二○二四年四月一日(就其他税项)在香港具有效力,实际日期视乎香港的税收协定伙伴何时完成《公约》的立法及相关程序。

为了让持份者了解《公约》对香港个别全面性协定的影响,税务局会在其网站发放资讯,公布《公约》对受涵盖全面性协定将何时生效及如何作出变更。

2022年9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九月三十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二年十月三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1333%更改至0.175%,即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146元。

储税券的利息是按照单息计算。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二年十月三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二年十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833%

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六月六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500%

在二○二二年六月六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十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333%

在二○二二年十月三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1750%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2年9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帐日期「M」类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鉴于企业和税务从业者因近日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运作上遇到确实困难,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M」类(即结帐日期介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者)个案的2021/22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2年11月15日再次延展至2022年11月30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印花税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长官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宣布,为鼓励外来人才长远留港发展,政府会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在港置业已缴付额外的印花税。

合资格外来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后在港置业,可于居港七年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就其已购入并仍然持有的首个住宅物业申请退还已缴付的买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15%),但他们仍需缴交按「第二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这将使其印花税负担与首次置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齐。有关安排适用于任何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后签署的「买卖协议」。

合资格外来人才包括通过指定输入人才计划来港的人士,相关计划包括「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及新推出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有关建议措施的进一步数据,请参阅常见问题和应用及计算方法。请注意,实施有关措施必须通过修订《印花税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修订的细节可能会有所变动。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十一月四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175%更改至0.3167%,即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264元。


储税券的利息是按照单息计算。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833% 


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六月六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500% 


在二○二二年六月六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十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333% 


在二○二二年十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750% 


在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3167%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政府巩固税制以防跨境避税

《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十月二十八日刊宪,并于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会。


香港的税制透过《条例草案》将得以优化和巩固,更有力打击因双重不征税而带来的跨境避税活动。政府亦就《条例草案》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以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纾减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提升税务明确性和维持香港的税务竞争力。


《条例草案》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在新机制下,相关的跨国企业实体如符合下述若干豁免条件,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即利息、股息、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入可获豁免征税。


《条例草案》维持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而新机制不会对利润来源地的判断构成影响。在新机制下,纳税人如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它们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获豁免征税。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以在国际税务方面成为负责任和合作的参与者而感到自豪。《条例草案》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即企业纳税人如要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就必须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条例草案》亦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


鉴于香港现时没有制定足够实质业务要求和妥善的反滥用规则,而不就外地被动收入征税,欧洲联盟(欧盟)自二○二一年十月把香港列入观察名单,并要求香港作出承诺,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而经修订的机制须于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为免香港被欧盟列入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黑名单,香港于二○二一年十月公开承诺在二○二二年年底前修订其税务法例,以期在二○二三年一月起实施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政府发言人续说:「《条例草案》是按照欧盟行为守则小组(商业税务)(行为守则小组)在二○二二年六月确认的立法组成部分拟定的。我们已充分考虑欧盟公布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以及行为守则小组向我们传达的规范。」


自二○二二年六月中旬,政府就立法建议进行广泛谘询,对象包括税务专业人士、本地和外国商会、业界和专业团体,以及金融服务业代表。


政府发言人说:「持份者普遍认同有需要进行立法修订,并对政府在减轻合规负担、确保税务明确性,和维持香港竞争力方面的积极行动表示欢迎。」


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制定经济实质要求,以防止空壳公司可能滥用香港的税务安排,以实现就外地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情况。


只有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才须依循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个人及本地公司不受影响。


受惠于现时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一般不会纳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范围。在机制下,受监管财务实体得自其经营受规管业务而产生的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亦无须课税。


根据新机制,跨国企业实体如欲就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申请税务豁免,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即在香港聘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雇员和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属纯股权持有公司的跨国企业实体所须符合的经济实质要求可获放宽,只包括持有和管理股权参与,以及遵从香港公司法的存档规定。


至于外地知识产权收入,纳税人须遵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知识产权所设的税务优惠机制所公布的关联规定。根据该规定,税务豁免将与归属于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合资格研究及开发(研发)开支密切相关。


为纾减出现可能的双重课税,政府将会推出一系列优化和纾减措施∶

在经济实质要求以外,另设持股免税机制(注),让收取外地股息和处置收益的纳税人可申请税务豁免;以及

为在香港以外地区就指明外地收入缴付税款(包括在没有与香港签订税收协定的税务管辖区已缴付税款)的纳税人,提供税收抵免。


此外,为减轻合规负担和提高税务明确性,政府将采取以下四方面的友善营商措施∶

采用简易申报程序,要求纳税人在报税表上只提供必要和基本的资料及声明,以证明已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从而减轻合规负担;

税务局就纳税人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作出事先裁定,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以提高税务明确性;

《条例草案》刊宪后,税务局便会把行政指引和示例上载至税务局的网页,以协助纳税人确定其税务负担,并提高税务透明度;以及

税务局的专责小组向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援和回应查询,以协助合规。


为协助受影响的纳税人在《条例草案》刊宪后,随即为新机制的推行作好准备,它们可以就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局长的意见」,作为《条例草案》刊宪后的过渡措施。它们亦可参阅税务局网页发布的具体指引,以便更有效断定税务责任。


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维持香港的竞争力。特点包括∶

只针对四类外地被动收入,外地主动收入不在涵盖范围内;

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本地独立公司和纯本地集团不纳入机制涵盖的范围;

如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或遵从关联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收入),外地收入可获豁免征税,而无需考虑该收入是否须在外地课税;

让收取外地股息和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通过持股免税机制,获得额外申请税务豁免的途径,从而减轻它们的税务负担;以及

容许纳税人就外地股息及其相关的基础利润已在外地缴付的税款,采用友善营商的「透视计算法」申请税收抵免,进一步减低双重课税的可能性,从而减低受涵盖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政府会继续探讨如何进一步增强香港税制的竞争力,包括研究为源自香港的知识产权收入提供税务优惠机制,以鼓励更多研发活动在香港进行,以及为有关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在岸交易制定合适措施,以提高税务明确性。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一旦获得立法会通过,我们会要求欧盟把香港从观察名中单剔除。」


《条例草案》全文将在星期五(十月二十八日)载于政府宪报网页,以供阅览。


注∶

持股免税的条件是纳税人须是香港居民人士(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人士),并在紧接累算有关股息或处置收益前至少12个月持有获投资公司不少于5%的股份或股权权益。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3分


香港与毛里求斯签订税务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一月七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与毛里求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拓展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方面继续取得成果。

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四十六份全面性协定。它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从而推动香港与毛里求斯的经济贸易联系。

在香港与毛里求斯的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毛里求斯所缴付的税款(不论直接或以扣除方式缴付),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

此外,香港与毛里求斯的全面性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毛里求斯向香港居民征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5%;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毛里求斯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毛里求斯课税。

这份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会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毛里求斯的全面性协定(只有英文版)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Mauritius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0月)

2022年10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10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9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2,758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1,13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8

10,083

合计

19

13,97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5月

16

9.5

2022年6月

12

5.3

2022年7月

18

10.1

2022年8月

18

21.4

2022年9月

14

8.2

2022年10月

19

14.0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5月

35

144.9

2022年6月

62

161.4

2022年7月

33

93.0

2022年8月

35

66.8

2022年9月

32

143.8

2022年10月

20

26.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年5月

263

1

264

658.9

0

658.9

2022年6月

207

0

207

378.0

0

378.0

2022年7月

161

1

162

338.8

2.7

341.5

2022年8月

189

0

189

254.5

0

254.5

2022年9月

156

0

156

311.0

0

311.0

2022年10月

91

0

91

119.1

0

119.1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将《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刊宪,以落实豁免某些由庄家作出的、关乎双柜台证券交易所须缴付印花税的建议。

 

政府发言人表示:「建议的印花税豁免是要创造有利条件,让庄家以较低交易成本进行庄家活动及流通量供应活动,从而推动人民币证券的交易,增进在港使用人民币作投资用途,并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条例草案》将于十一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1月)

2022年1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10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11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0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9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94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9

12,431

合计

20

12,615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6月

12

5.3

2022年7月

18

10.1

2022年8月

18

21.4

2022年9月

14

8.2

2022年10月

19

14.0

2022年11月

20

12.6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6月

62

161.4

2022年7月

33

93.0

2022年8月

35

66.8

2022年9月

32

143.8

2022年10月

20

26.4

2022年11月

58

95.6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年6月

207

0

207

378.0

0

378.0

2022年7月

161

1

162

338.8

2.7

341.5

2022年8月

189

0

189

254.5

0

254.5

2022年9月

156

0

156

311.0

0

311.0

2022年10月

91

0

91

119.1

0

119.1

2022年11月

156

1

157

203.4

0

203.5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12 月 9 日


《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政府今日(十二月九日)在宪报刊登《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藉以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合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提供税务宽减,从而推动家族办公室业务在香港的发展。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来港落户及营运,可发挥巨大的乘数效应,不但可带动金融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机会,亦可把庞大的资金引入香港的资本市场,有利整体经济发展。」

 

政府建议,如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符合相关豁免条件,其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所得的应评税利润,将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为达致把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带入香港的政策目标,家族投资控权工具须由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并符合最低资产门槛及实质活动要求。

 

《条例草案》将于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2月)

2022年1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12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6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6

4,184

合计

6

4,18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7月

18

10.1

2022年8月

18

21.4

2022年9月

14

8.2

2022年10月

19

14.0

2022年11月

20

12.6

2022年12月

6

4.2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7月

33

93.0

2022年8月

35

66.8

2022年9月

32

143.8

2022年10月

20

26.4

2022年11月

58

95.6

2022年12月

35

222.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年7月

161

1

162

338.8

2.7

341.5

2022年8月

189

0

189

254.5

0

254.5

2022年9月

156

0

156

311.0

0

311.0

2022年10月

91

0

91

119.1

0

119.1

2022年11月

156

1

157

203.4

0

203.5

2022年12月

104

0

104

331.6

0

331.6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欢迎立法会今日(一月十八日)通过《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落实豁免某些由庄家作出的、关乎双柜台证券交易所须缴付印花税的建议。


政府发言人说:「修订条例是推动人民币证券发行及交易的重要一步,配合即将推出的『双柜台庄家机制』,提高港股人民币柜台的价格效益和流通量。我们会继续推展巩固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中心地位的工作,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修订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正拟订执行细节,计划于二○二三年上半年正式推出「双柜台庄家机制」。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月)

20231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11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10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20231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5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30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4

4,805

合计

15

5,105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8

18

21.4

20229

14

8.2

202210

19

14.0

202211

20

12.6

202212

6

4.2

20231

15

5.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10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8

35

66.8

20229

32

143.8

202210

20

26.4

202211

58

95.6

202212

35

222.0

20231

34

92.7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11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2 23 日至 2020 11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11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8

189

0

189

254.5

0

254.5

20229

156

0

156

311.0

0

311.0

202210

91

0

91

119.1

0

119.1

202211

156

1

157

203.4

0

203.5

202212

104

0

104

331.6

0

331.6

20231

108

1

109

236.5

0

236.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3 2 9


《2023年税务(修订)(子女免税额及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3年税务(修订)(子女免税额及税务宽免)条例草案》三月三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的税务宽减及增加子女免税额。


《财政预算案》建议一次性宽减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有关扣减会在纳税人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建议将惠及190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33 500家须缴税的企业。政府在二○二三至二四年度的收入会因而减少共92亿元。


为减轻纳税人供养子女的负担,《财政预算案》亦建议由二○二三/二四课税年度起,增加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下的子女基本免税额及每名子女于出生课税年度的额外免税额,由现时的120,000元增至130,000元。该措施将惠及约324 000名纳税人,每年税收减少6亿1,000万元。


条例草案于三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2月)

2023年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3年2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0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405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9

3,309

合计

10

3,71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9月

14

8.2

2022年10月

19

14.0

2022年11月

20

12.6

2022年12月

6

4.2

2023年1月

15

5.1

2023年2月

10

3.7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年9月

32

143.8

2022年10月

20

26.4

2022年11月

58

95.6

2022年12月

35

222.0

2023年1月

34

92.7

2023年2月

61

179.6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年9月

156

0

156

311.0

0

311.0

2022年10月

91

0

91

119.1

0

119.1

2022年11月

156

1

157

203.4

0

203.5

2022年12月

104

0

104

331.6

0

331.6

2023年1月

108

1

109

236.5

0

236.5

2023年2月

163

0

163

372.9

0

372.9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届满

《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将于 2023年 4 月 1 日届满。业务经营者须就于该日或之后生效的商业或分行登记证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或订明的分行登记费(视属何情况而定)和征费。


预期新商业登记的申请在 2023 年 3 月会上升。为确保你能顺利取得商业登记证,请注意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

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公司只须就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项申请。任何申请公司注册的人会被视作同时申请商业登记,而毋须再向商业登记署申请业务登记。


其他业务(独资、合伙等)

你须在开始经营起计 1 个月内,为你在香港经营的业务或分行申办商业登记。如你须于 2023 年 3 月办理商业登记,请尽量以电子方式或邮递作出申请。如你须亲身提交申请,请透过网上预约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进行预约。你可在成功预约服务后,于预约日期及时段亲临商业登记署办理。


如你在 2023 年 3 月开始经营业务/分行业务,并在开业后 1 个月时限内 [ 即于 2023 年 4 月内 ] 提交商业登记申请,你仍可按《2022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豁免缴付首年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而只须缴付征费。


商业登记署不会接纳任何就不曾存在或未曾经营的业务或分行而作出的申请。任何人士在其商业登记申请提交虚假资料,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港币 5,000 元及监禁 1 年。


注:于「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公司注册处会以提出相关的成立法团递呈日期厘定商业登记费的应缴金额。


利得税报税新里程

税务局(4月1日)推出优化的利得税电子报税服务,以推动税务数码化,务求提高报税的效率、可靠性和准确性。由今年开始,所有法团及业务可透过「税务易」以电子方式填报 2022/23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并夹附所需补充表格和其他表格(XML 格式)及佐证文件(iXBRL格式)。本局鼓励纳税人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详情请参阅网页(www.ird.gov.hk/chs/tax/bus_epf.htm 及 www.ird.gov.hk/ixbrl(只有英文内容))。

2022/23 利得税报税表

2022/23 利得税文本报税表〔 BIR51、BIR52 及 BIR54 〕的主要改动


BIR51, BIR52或BIR54必须连同已上传的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电子档案核对表(IR1477)(如适用)一并交回本局。

本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新增或更新了以下项目:

1、BIR51新增了第3.4.2项,涵盖根据《税务条例》第14ZD╱14ZM╱14ZV条从事合资格船舶代理商、合资格船舶管理商或合资格船舶经纪商的业务而按特惠税率课税的纳税人;及

2、BIR51新增了第7.10项至第7.10.2项,表明纳税人是否一间就评税基期采用「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以厘定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填报因采用「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而引致的一次性调整的款额;并表明是否选择,待相关法例通过及实施后,把一次性调整的款额分5 笔等额计算为本课税年度及其后连续4 个课税年度的收入或亏损;及

3、BIR51及BIR52分别新增了第7.11及7.11.1项及第7.7及7.7.1项,表明纳税人是否一间由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所管理的合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并表明是否选择,待相关法例通过及实施后,按有关税务优惠就相关利润评税。请提醒你的客户,如适用的话,须填写表格IR1479及经税务易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及

4、BIR51及BIR52分别新增了第7.12项及第7.8项,表明纳税人是否一间家族拥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及

5、BIR51及BIR52分别新增了第7.13项及第7.9项,表明纳税人是否在评税基期内获得及╱或收取指明外地收入。请提醒你的客户,如适用的话,须填写表格IR1478及经税务易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及

6、BIR51、BIR52及BIR54分别更新了第9部、第9部及第2.4.2及7.4项,表明已经税务易平台上传有关补充表格。


提交2022/23 利得税报税表〔 BIR51 、BIR52 及 BIR54 〕小贴士


应做的事项

1、下载补充表格(BIRS1 至 BIRS18) 及其他表格 (IR1478 & IR1479) 并使用最新版本的Adobe Acrobat Reader以电子方式填写

2、确定报税表、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为同一课税年度

3、如你须提交任何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而你不选择以电子方式或半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你须列印及签妥由「税务易」汇出的文本核对表(包含上传的XML档案详情及二维码),并将它连同利得税报税表一并提交

4、储存填妥的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以作记录

5、请记得在报税表第13部分(BIR51)、第12部分(BIR52)及第9部分(BIR54)剔选正确的空格

6、在签署报税表之前,确认已删除第13部分(BIR51)内所有不适用的职位名称或已在第13部分(BIR51)、第12部分(BIR52)及第9部分(BIR54)内填上职衔 


不应做的事项

1、请勿打印空白补充表格填写

2、除签署及签署日期外,不要在已上传的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电子档案核对表内书写

3、请勿修改提交的XML档案中任何资料

4、如果没有提交补充表格,请不要剔选第9部分(BIR51及BIR52)的空格

在签署报税表之前,确认第13部分(BIR51)内没有留下多于一个未被删除的职位名称


税务局发出22/23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税务局四月三日发出约22万张22/23年度利得税报税表、12万张物业税报税表及31万张雇主报税表。为数约240万张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将于五月二日发出。纳税人及雇主一般须于相关报税表的发出日期起一个月内填报。就有委任税务代表的个案,提交报税表的期限载列于已上载税务局网站的「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通函」。


市民可浏览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查阅有关填报报税表的常见问题及答案。税务局已逐步提升电子报税功能,以推动税务数码化,务求提高报税的效率、可靠性和准确性,并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提交报税表,详情可浏览网页(www.gov.hk/t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注)。税务局的网站(www.ird.gov.hk/chi/tax/err.htm)亦上载了以电子方式提交雇主报税表的指引。「税务易」服务容许个别人士用户选择使用政府「智方便」数码服务作登入及签署电子报税表(签署只适用于具有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持有人)。市民如欲进一步了解「智方便」服务,可浏览网址(www.iamsmart.gov.hk)。


由今年开始,所有法团及业务,无论总入息的金额多少及选用哪种报税表提交方式,利得税报税表必须连同所有佐证文件一并提交(包括财务报表和利得税计算表)。此外,所有须与报税表一并提交的相关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必须透过「税务易」以电子方式提交。如纳税人不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则须列印及签妥以电子方式提交补充表格及/或其他表格的文本核对表,并将签妥的核对表连同利得税报税表及佐证文件以文本方式一并提交。


税务局已推出优化的利得税电子报税服务,该服务具有以下新功能和申报要求: 


*所有法团及业务均可透过「税务易」以电子方式提交22/23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法团及业务只须在网上填写简化版电子报税表、上传已填妥的所须表格及以iXBRL格式拟备的佐证文件、网上签署及透过「税务易」提交报税表。


*纳税人亦可选择以半电子报税模式提交报税表。纳税人可透过「税务易」以电子方式上传已填妥的所须表格及以iXBRL格式拟备的佐证文件,经「税务易」列印简化版报税表,以文本方式签署及提交。


*若以全电子方式或半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须提交iXBRL格式的佐证文件(即财务报表和利得税计算表)。为方便法团及业务制备所需的iXBRL数据档案,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ixbrl)提供「税务局iXBRL数据拟备工具」供免费下载。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及雇主,如采用邮递方式交付报税表,须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邮递准时无误。税务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请留意香港邮政已于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调整邮费,本地信件30克或以下的邮费已由2.0元调整至2.2元。市民可浏览香港邮政网页(www.hongkongpost.hk)查阅现时的邮费详情。


《2023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刊宪

《2023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四月六日刊宪。


提交《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实施二○二二年《施政报告》中宣布的一项招揽人才措施,即在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制度下引入退税机制(拟议退税机制),凡根据指定输入人才计划来港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或之后在港购置住宅物业,并在其后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便符合资格申请退税。


政府发言人表示,根据拟议退税机制,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如在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或之后在港购置住宅物业,并在其后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就其已购入的一个住宅物业申请退还已缴付的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前提是在购置该物业时,该物业是他/她唯一持有的住宅物业(除更换物业的情况外),而他/她在申请退税当日仍然持有该住宅物业。他/她仍须缴交按第2标准税率(即适用于首次置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使其整体印花税负担与首次置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齐。税务局会在新法例获通过并刊宪后开始接受退税申请。


发言人说:「拟议退税机制透过大幅减低外来人才在港置业的成本,吸引他们留港作长远发展,因为在港拥有住宅物业的人才会较倾向于长远留在香港。」


《条例草案》将于四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3月)

2023年3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3年3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633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77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1

8,726

合计

24

10,129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10

19

14.0

202211

20

12.6

202212

6

4.2

20231

15

5.1

20232

10

3.7

20233

24

10.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210

20

26.4

202211

58

95.6

202212

35

222.0

20231

34

92.7

20232

61

179.6

20233

92

236.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10

91

0

91

119.1

0

119.1

202211

156

1

157

203.4

0

203.5

202212

104

0

104

331.6

0

331.6

20231

108

1

109

236.5

0

236.5

20232

163

0

163

372.9

0

372.9

20233

260

0

260

554.6

0

554.6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及提高子女免税额

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欢迎立法会今日(四月十九日)通过《2023年税务(修订)(子女免税额及税务宽免)条例草案》,落实政府在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两项建议,包括:


宽减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和利得税,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以及

由二○二三/二四课税年度起,增加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下的子女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出生课税年度的额外免税额,由120,000元增至130,000元。

 

陈浩濂说:「该两项建议的主要目标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一次性税务宽减可惠及约190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33 500家须缴税的企业,政府的收入将因而减少约92亿元。至于增加子女免税额的措施,则将可惠及约324 000名纳税人,政府每年的税收因而减少约6亿1,000万元。」

 

税务宽减会在纳税人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此外,税务局会按新的子女免税额为纳税人计算二○二三/二四课税年度暂缴税款。


香港与毛里求斯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作出一项命令,以实施香港与毛里求斯在二○二二年十一月签署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该命令将于四月二十八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四月二十六日说:「全面性协定可确保香港及毛里求斯的居民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课税,并使他们在从事跨境经贸及投资活动时,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

这项命令将于五月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根据全面性协定的相关条文,全面性协定须待香港及毛里求斯各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有关香港与毛里求斯的全面性协定内容摘要载于附件


香港税务局发出约240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税务局5月2日发出约240万份2022/23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税务局促请市民准时于1个月内(即6月2日或之前)递交报税表,经营独资业务人士的交表限期为3个月(即8月2日或之前)。网上报税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即一般人士可自动延至7月3日,经营独资业务人士则自动延至9月2日)。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今日主持记者会,介绍填报2022/23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事宜,报告该年度的税收情况,并简介「税务易」的最新功能和服务。


他表示,《2023年税务(修订)(子女免税额及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已获立法会通过,落实政府在2023至24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两项建议,包括宽减2022/23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以及由2023/24课税年度起,增加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下的子女基本免税额及每名子女于出生课税年度的额外免税额,由现时的120,000元增至130,000元。纳税人只需如常填报2022/23课税年度报税表,有关宽减将会在评税中反映。此外,税务局会按新的子女免税额为纳税人计算2023/24课税年度薪俸税暂缴税款。


谭大鹏指出,《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亦已于去年获立法会通过,由2022/23课税年度开始增设住宅租金税项扣除措施。合资格纳税人如欲申请扣除住宅租金,可在报税表第8部填报缴付的住宅租金资料。


税务局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平台提交报税表,不但方便、安全又环保,更可确保报税表能准时送达税务局。为方便市民,「税务易」已新增以下功能和服务:


*预先填写税项扣除资料:纳税人可随时登入其「税务易」帐户内,预先保存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下税项扣除的资料,例如认可慈善捐款,以便将来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系统会自动将有关资料预先填入纳税人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的相关部分。


*增大文件上载容量:就透过「税务易」以电子方式提交修订评税或暂缴税的申请,纳税人可上载档案的容量已增大至合共200MB(最多可上载五份证明文件)。


*优化利得税报税表的电子报税服务:税务局已提升「税务易」系统,现时法团及业务均可透过「税务易」以电子方式,连同佐证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及利得税计算表),提交2022/23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经优化的服务的详情载于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chs/tax/bus_epf.htm)。


「智方便+」用户亦可透过数码签署功能在网上签署及递交报税表。


税务局提醒选择以邮寄方式递交报税表的纳税人,须留意投寄时有否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税务文件能妥善寄到税务局。


纳税人在填表时如有疑问,可登入税务局网页浏览「网上税务讲座」(www.ird.gov.hk/chs/tax/esem_ctr.htm),或在「问答专栏」提出问题,税务局会解答查询。由今日至6月2日期间,税务局额外调配职员接听查询热线187 8022,并延长查询热线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延长至下午七时,星期6由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此外,谭大鹏简报了2022至23财政年度税务局税收。在2022至23年度,税务局共收到3,602亿元税款,较上一年度减少183亿元


5月15日起税务局所有办事处在启德税务中心办公

税务局今日(五月十一日)宣布,由下星期一(五月十五日)起,所有税务局办事处均会在位于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的税务中心提供服务。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及联络电话号码维持不变。

税务局各办事处由去年年底分阶段从湾仔税务大楼搬迁至启德税务中心。现时仅余未搬迁的第三科组别办事处,包括电脑支援组(会计)、遗产税署、退税组及储税券组,亦将于五月十五日完成搬迁。

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可详见网站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有关前往启德税务中心的交通指南,请浏览网页(www.ird.gov.hk/chi/abo/relocate.htm)或致电24小时自动电话询问系统 187 8088。


立法会通过《202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五月十七日通过《202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落实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财政预算案》有关印花税的建议,即调整买卖或转让住宅及非住宅物业须缴付的从价印花税第二标准税率的税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说:「该项建议的主要目标是减轻一般家庭首次置业的负担,特别是中小型住宅单位。从价印花税第二标准税率适用的税阶调整后,代价款额或价值介乎于200万元至刚低于1,008万元之间的适用物业交易,须缴交的印花税金额将有所减少,减幅最高达至67,500元。该调整预计将惠及约37 000名物业买家,政府税收每年减少约19亿元。」


有关调整已按今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发的《2023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在当日上午十一时生效。在当日上午十一时之前签立的文书按原有的第二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


豁免双柜台庄家就某些关乎双柜台证券的交易应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于2023年1月27日生效,修订了  《印花税条例》(第117章), 免除双柜台庄家就某双柜台证券进行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的过程中,作出与该证券有关交易应付的印花税。


2.就上述豁免而言


「双柜台证券」是指某项有2个部分的香港证券,该等部分以不同货币为单位,并均可在2个柜台交易,而该等柜台由认可交易所(按照该交易所的规章)指定为该证券的初级柜台及二级柜台;


和「庄家」就某双柜台证券而言,指符合以下説明的人︰获认可交易所批准或註册,按照该交易所的规章,就该证券进行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


3.有关可获印花税豁免的双柜台证券的交易种类,以及双柜台庄家须履行的责任和其进行的交易须符合的条件,请参阅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释説明文件-获取/放弃双柜台庄家执照申请之解释説明(EN22), 以及有关规章及规例。双柜台庄家毋须为符合豁免条件的交易,制备及签立成交单据作加盖印花用途。


《2023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2023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五月二十五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向足球投注举办商征收每年24亿元的额外足球博彩税(额外博彩税),为期五年。


为在短期内增加政府收入,同时收窄任何税款上调的影响范围,财政司司长于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自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至二○二七至二八年度,在《博彩税条例》(第108章)下向足球投注举办商征收每年24亿元的额外博彩税,为期五年,而现有博彩税税率则维持不变。政府将在五年间收取合共120亿元的额外博彩税。现有足球投注举办商的母实体——香港赛马会承诺不会减少对本地慈善事业的承担。


条例草案于五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你是否已递交今年个别人士的报税表

递交今年个别人士报税表的限期很快就到(注),迟交报税表可能会被处罚。

为什么不透过「税务易」网上提交报税表,享受电子报税带来的便利及得到延期一个月报税的额外优惠?你都可以加入数以十万计纳税人的行列,选择电子报税,感受电子报税带来的分别!

如果你仍未登记「税务易」账户,你只需前往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网页(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选择「开立税务易账户或完成税务易帐户登记程序」,然后按下「申请税务易通行密码」的按钮,输入你的「香港身分证号码」及「税务编号」(打印在你的纸本报税表或评税通知书的首页)。我们会在2个工作天内,透过邮递寄上启动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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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个别人士递交报税表的限期为六月二日;经营独资业务人士为八月二日。)


储税券的利息

六月二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三年六月五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7667%更改至0.8083%,即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674元。


储税券的利息是按照单息计算。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三年六月五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三年六月五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二年十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750%

在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167%

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三年一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4000%

在二○二三年一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三年三月六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5833%

在二○二三年三月六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三年四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7500%

在二○二三年四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三年六月五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7667%

在二○二三年六月五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8083%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经修订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自2023年6月12日起适用

税务局在国际间加强税务合作和营商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重新审视了对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的处理方法。按照经调整的程序,税务局将根据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明确定义,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税务局同时藉此机会把现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的行政便利措施纳入正式程序内。

 

就上述情况,自2023年6月12日起,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的人士需填写并提交下列经修订的表格:

 

税收协定伙伴

公司/合伙/信托/团体

个人

中国内地

IR1313A (06/2023)

IR1314A (06/2023)

其他税務管轄區

IR1313B (06/2023)

IR1314B (06/2023)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一般无须在经修订的表格内提供其架构和业务活动的详情。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5月)

2023年5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3年5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 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79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6

2,114

合计

7

2,193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2年12月

6

4.2

2023年1月

15

5.1

2023年2月

10

3.7

2023年3月

24

10.1

2023年4月

13

5.0

2023年5月

7

2.2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2年12月

35

222.0

2023年1月

34

92.7

2023年2月

61

179.6

2023年3月

92

236.0

2023年4月

71

263.9

2023年5月

57

256.8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2年12月

104

0

104

331.6

0

331.6

2023年1月

108

1

109

236.5

0

236.5

2023年2月

163

0

163

372.9

0

372.9

2023年3月

260

0

260

554.6

0

554.6

2023年4月

196

0

196

495.0

0

495.0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提供关于申请确认《税务条例》第88条赋予的免税地位的新程序及免税慈善团体可能负上的利得税责任的资料。

 

任何组织欲获确认为免税的慈善团体,现在需要提交申请表格及表格内订明的文件。为协助组织编制其规管文书,本局亦提供了撰写规管文书内慈善用途的指引。详情请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ach.htm


提提你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的申报要求

年填报利得税报税表时,请你特别注意以下新的申报要求:


如你在评税基期内有任何入息的话,你必须连同利得税报税表一并提交所有佐证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利得税计算表﹚。总入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型法团及业务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将不再获允许豁免提交佐证文件。


所有须与利得税报税表一并提交的相关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在适当情况下)必须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下「税务易」的电子服务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


税务局已提升「税务易」的电子报税功能,让更多法团及业务(不包括独资经营业务)可自愿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连同以网页内嵌式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iXBRL) 拟备的财务报表和利得税计算表一并提交。税务局鼓励你透过「税务易」平台参与自愿性利得税电子报税,作为文本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替代方案,并可获延期多一个月提交期限。


有关利得税报税表的新申报要求,可浏览税务局网站 (www.ird.gov.hk/chs/tax/bus_cpt.htm)。查询「税务易」的服务,可致电「税务易」支援热线 183 2011。有关使用税务局iXBRL数据拟备工具的查询,可电邮到ixbrl_reporting@ird.gov.hk,你亦可透过网上预约提前预订指定的时段,我们将在预定的时间致电给你,解答相关查询。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税务局通告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第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如须根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www.gov.hk/etax >提供的「雇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IR56F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站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或亲临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地下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6月)

2023年6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3年6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6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6

7,377

合计

16

7,377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1月

15

5.1

2023年2月

10

3.7

2023年3月

24

10.1

2023年4月

13

5.0

2023年5月

7

2.2

2023年6月

16

7.4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1月

34

92.7

2023年2月

61

179.6

2023年3月

92

236.0

2023年4月

71

263.9

2023年5月

57

256.8

2023年6月

72

325.8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3年1月

108

1

109

236.5

0

236.5

2023年2月

163

0

163

372.9

0

372.9

2023年3月

260

0

260

554.6

0

554.6

2023年4月

196

0

196

495.0

0

495.0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7月)

2023年7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3年7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1,125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3

9,179

合计

14

10,30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2月

10

3.7

2023年3月

24

10.1

2023年4月

13

5.0

2023年5月

7

2.2

2023年6月

16

7.4

2023年7月

14

10.3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2月

61

179.6

2023年3月

92

236.0

2023年4月

71

263.9

2023年5月

57

256.8

2023年6月

72

325.8

2023年7月

57

230.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3年2月

163

0

163

372.9

0

372.9

2023年3月

260

0

260

554.6

0

554.6

2023年4月

196

0

196

495.0

0

495.0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2023年7月

123

1

124

322.0

0

322.1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的查册服务新安排

商业登记署现时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br)提供「网上申请商业登记文件及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复本」的电子服务。查册人士经此项服务可申请以下文件:


●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电子摘录

●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核证本

● 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核证副本

● 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复本


由2023年9月4日起,此项电子服务将会全面取代以纸本形式提出的查册申请。查册人士可随时随地利用桌面电脑或流动装置进行网上申请,既方便、快捷又环保。


查册人士成功完成申请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电子摘录或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复本后,更可即时以PDF格式下载有关资料或文件,亦可按其需要储存及列印。请观看本局网页的短片,以了解更多有关网上申请、检视及下载商业登记文件的流程。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8月)

2023年8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3年8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7

7,562

合计

17

7,562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3年3月

24

10.1

2023年4月

13

5.0

2023年5月

7

2.2

2023年6月

16

7.4

2023年7月

14

10.3

2023年8月

17

7.6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3月

92

236.0

2023年4月

71

263.9

2023年5月

57

256.8

2023年6月

72

325.8

2023年7月

57

230.4

2023年8月

54

89.3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 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年2月23 日至 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3年3月

260

0

260

554.6

0

554.6

2023年4月

196

0

196

495.0

0

495.0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2023年7月

123

1

124

322.0

0

322.1

2023年8月

130

0

130

198.3

0

198.3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3 年 9 月 11 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9月)

2023年9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11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10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20239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0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88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9

8,714

合计

20

9,59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3年4月

13

5.0

2023年5月

7

2.2

2023年6月

16

7.4

2023年7月

14

10.3

2023年8月

17

7.6

2023年9月

20

9.6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4月

71

263.9

2023年5月

57

256.8

2023年6月

72

325.8

2023年7月

57

230.4

2023年8月

54

89.3

2023年9月

51

141.9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3年4月

196

0

196

495.0

0

495.0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2023年7月

123

1

124

322.0

0

322.1

2023年8月

130

0

130

198.3

0

198.3

2023年9月

86

0

86

177.4

0

177.4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之后政府由2023年10月25日起,将「额外印花税」适用的 转售期由三年缩短至两年。

 

在2023年10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0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695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58

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

4

3,436

超过24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5

2,747

合计

10

6,936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3年5月

7

2.2

2023年6月

16

7.4

2023年7月

14

10.3

2023年8月

17

7.6

2023年9月

20

9.6

2023年10月

10

6.9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5月

57

256.8

2023年6月

72

325.8

2023年7月

57

230.4

2023年8月

54

89.3

2023年9月

51

141.9

2023年10月

35

92.5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由 2016 年 1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税率为 15%;由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后,税率为 7.5%);「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 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 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2023年7月

123

1

124

322.0

0

322.1

2023年8月

130

0

130

198.3

0

198.3

2023年9月

86

0

86

177.4

0

177.4

2023年10月

76

0

76

139.9

0

139.9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之后政府由2023年10月25日起,将「额外印花税」适用的 转售期由三年缩短至两年。

 

在2023年11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

1

348

超过24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0

0

合计

1

348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6月

16

7.4

2023年7月

14

10.3

2023年8月

17

7.6

2023年9月

20

9.6

2023年10月

10

6.9

2023年11月

1

0.3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6月

72

325.8

2023年7月

57

230.4

2023年8月

54

89.3

2023年9月

51

141.9

2023年10月

35

92.5

2023年11月

34

41.1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由 2016 年 1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税率为 15%;由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后,税率为 7.5%);「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 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 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2023年7月

123

1

124

322.0

0

322.1

2023年8月

130

0

130

198.3

0

198.3

2023年9月

86

0

86

177.4

0

177.4

2023年10月

76

0

76

139.9

0

139.9

2023年11月

224

0

224

181.4

0

181.4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政府就香港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最低补足税展开咨询

香港政府12月21日展开咨询,就全球最低税率的实施细节收集意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为应对数码化经济所带来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风险,制定了国际税务改革方案(一般称为「BEPS 2.0」)支柱二下的全球最低税率。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国际社会上负责任的一员,香港一直十分支持国际间就提升税务透明度及打击逃税所作的努力。为了履行国际税务合作的责任及保障香港的征税权,香港将会根据国际共识积极落实BEPS 2.0中的支柱二。」


经合组织于2021年10月公布BEPS 2.0方案。方案支柱二下的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旨在确保年度综合收入至少达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其营运的每个税务管辖区,就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的收入缴交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以遏止各税务管辖区争相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落实全球最低税率使税务管辖区日后以不征税或特低的优惠税率等作为提升税务竞争力的手段的空间减少,为各管辖区在税务方面创建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在2021年,香港与超过130个税务管辖区承诺实施BEPS 2.0。 


财政司司长在2023至24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香港将由2025年起对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实施15%全球最低实际税率。全球最低税率只适用于受涵盖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绝大多数的企业纳税人,包括本地中小型企业,将不会受到影响。


在全球最低税率之下,如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的实际税率不足15%,其他相关税务管辖区有权就低征税的香港有关跨国企业实体征收补足税。为保障香港对该等实体的征税权,而不是把征税权让给其他税务管辖区,香港将由2025年起对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落实香港最低补足税,使该等实体的实际税率达至15%。透过引入香港最低补足税,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无须于其营运的每一个税务管辖区缴付补足税。这将有助减轻企业合规负担。


许正宇说:「为履行香港的国际税务责任及保障其征税权,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符合香港的利益。」


香港需要修改《税务条例》(第112章)以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香港最低补足税。为进行立法工作,咨询工作将会展开。政府已发表咨询文件,以解释香港及其他税务管辖区须跟循的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及香港最低补足税的概念,并就特定议题收集意见。议题包括:

• 政府就落实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的特定范畴所建议的方案;

• 香港最低补足税的设计及实施;及

• 税务合规和行政框架。


许正宇说:「在制定立法建议时,政府会维持香港简单、明确和低税率的税制,致力保持香港的税务竞争力。就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香港最低补足税而言,政府会着重减轻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合规负担及维持香港税制简单的优势。」


为减轻合规负担和提高税务明确性,政府在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香港最低补足税的整体框架中,提出了便利营商的措施。当中包括:

• 香港最低补足税的设计,包括涵盖范围及税率,将与全球最低税率的设计一致,以确保税制简单;

• 容许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决定如何在其香港实体之间分摊须缴付的香港最低补足税,以提供弹性;

• 在框架下提供安全港条款以减轻合规负担及提升税务明确性;及

• 只要求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就全球最低税率及香港最低补足税提交单一的补足税报税表,以减轻合规负担。


咨询文件已上载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页(www.fstb.gov.hk/tb/tc/others/consultation.htm)。欢迎公众人士以邮寄(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或电邮(beps@fstb.gov.hk)方式,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交意见。为期三个月的咨询将于2024年3月20日结束。


视乎咨询期间收集的意见,政府预期于2024年下半年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


香港与克罗地亚签订税务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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