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开曼基金会公司,这些投资圈都在关注

开曼离岸公司一直以来备受投资者青睐,常常以开曼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如VIE架构)。不仅开曼离岸公司受欢迎,开曼基金会也正在蓬勃发展,各个投资圈都在关注的开曼基金会到底有何不同呢?开曼基金会介绍开曼基金会公司(CaymanFoundations)作为公司和信托的混合体,被2017年颁布的立法作为一种新的结构工具引入。基金会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们在海外的引入最初是为了吸引信托不适合...

开曼基金会介绍

开曼基金会介绍

开曼离岸公司一直以来备受投资者青睐,常常以开曼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如VIE架构)。不仅开曼离岸公司受欢迎,开曼基金会也正在蓬勃发展,各个投资圈都在关注的开曼基金会到底有何不同呢?


开曼基金会介绍

开曼基金会公司(Cayman Foundations)作为公司和信托的混合体,被2017年颁布的立法作为一种新的结构工具引入。基金会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们在海外的引入最初是为了吸引信托不适合的客户,例如,由于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待遇或因为他们不愿意将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

基金会法允许公众基于合法目的设立基金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慈善或私人等目的。在开曼《公司法》与《基金会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开曼《公司法》的规则也适用于基金会,这使得基金会与开曼群岛其他类型的公司有许多相同的特点,在解决问题时亦可以参考与开曼公司有关的判例法。


开曼基金会设立要求

开曼基金会设立要求

1、应为股份有限形式或担保责任有限形式,不论是否有股本;

2、基金会的组织大纲(即,“Memorandum”)中需:

(1)写明此法律实体是一个基金会;

(2)概述或详述基金会设立的目标;

(3)直接列明或参考章程细则(即,“Articles”),订立公司在面临清算时如何处置剩余资产的有关规定;

(4)禁止向其成员(包括拟议成员)派发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润或资产。

3、基金会需符合章程细则的规定;

4、基金会的秘书必须是获准在开曼群岛提供公司管理服务的机构。

因此,若注册处处长认为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满足成为基金会公司的要求,那么应在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说明“该公司为一家基金会公司”。


开曼基金会特点

开曼基金会特点

1、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信托不同,开曼基金会本身就是一个法人,可以允许更简化的结构。

2、目的:开曼基金会可以出于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包括慈善和非慈善目的。

3、受益人:开曼基金会可以选择有受益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受益人将不具有对抗开曼基金会的资格(此类监督职能归属于“监事”)。

4、成员/股东(或缺乏):开曼基金会可以作为没有任何成员或股东的孤儿实体存在。

5、灵活性:开曼基金会的管理规则、结构和角色有很大的空间来适应一系列定制需求。此外,开曼基金会的章程可以通过“章程”进行补充,这些章程未在公司登记处备案,因此可以保持私有,为开曼基金会的运营提供一定程度的隐私,并进一步灵活地制定自己的规则关于其结构和管理。

6、信托法适用:开曼群岛信托法的某些规定扩展到适用于开曼基金会,包括信托法第 48 条允许受托人申请开曼法院的指示(通常称为“祝福”申请) )。这是一种补救措施,可用于在做出重大决定时保护受托人,例如在进行重大分配或承诺时。


开曼基金会人员架构

开曼基金会人员架构

1、创始人:类似于信托的委托人,这通常是负责通过资产出资建立结构的法人。由于《基金会公司法》没有正式定义“创始人”的角色,管理文件可能会指定创始人将保留哪些(如果有)权力。例如,创始人可以保留任命董事、修改其管理文件的权力,或者创始人可能没有与开曼基金会有关的持续角色。对于寻求自下而上治理的 DAO,创始人通常不会保留与开曼基金会有关的任何权力,因此这种角色是名义上的。

2、董事:与普通公司一样,开曼基金会由其董事会管理。默认情况下,董事的角色和权力将与普通开曼公司相同。然而,董事行使权力以更好地与特定实体的目标保持一致是有余地的。

3、成员:虽然开曼基金会最初必须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与普通公司一样),但开曼基金会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它可以随时停止拥有成员。成员的停止或缺席不会影响开曼基金会的存在、能力或权力。

4、监事:如果开曼基金会不再拥有成员,则必须有一名或多名“监事”(可以但不必是董事)。正如标题所暗示的那样,这样的公职人员基本上填补了由于缺乏成员而留下的空白,因为他们可以执行开曼基金会的规则而不是董事,并且通常有权访问公司的文件、账簿和账户。


开曼基金会的优势

开曼基金会的优势

1、在开曼群岛,基金会或基金会的成员及受益人无需缴纳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及资本利得税;基金会的成员和受益人亦无需在开曼群岛缴纳任何的遗产税。

2、基金会没有最低资本要求且任何人都可以向基金会转让资产。但秘书公司应该公告,在监管法律下,没有人对基金会接受转让的资产持有异议。

3、信息保密一直以来是海外投资者力求的目标,基金会能解决创立人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公众对基金会信息的获取程度。根据基金会法规定,董事应当按照普通决议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请求,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关于基金会商业交易的说明报告、活动账目及董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情况。而基金会的利害关系人除了其现有的成员/监事及其他有权担任成员/监事的人员以外,基金会的宪纲也可以决定,谁能成为“利害关系人”。因此,基金会可以严格把握外界对其商业活动及董事信息的获取。

开曼基金会作为金融交易的工具,有着与传统私人信托相似的许多优势,但又拥有信托所不具备的公司特征。基金会可被广泛运用于私人财富管理及商业结构搭建中,其独有的优势及特点亦非常适合用作与区块链有关的项目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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