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7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两则公告对电商行业,尤其是跨境电商行业影响较大。15号公告提出了互联网平台对平台经营者和从业者的申报义务,需就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者的收入信息和订单数量进行申报。17号公告及其公告...
2025年6-7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两则公告对电商行业,尤其是跨境电商行业影响较大。
15号公告提出了互联网平台对平台经营者和从业者的申报义务,需就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者的收入信息和订单数量进行申报。
17号公告及其公告解读则明确代理出口、受托出口企业、和生产销售出口企业的申报义务。
两份公告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政策分别从收入端和成本端入手,共同构成了对跨境电商全链条、穿透式的监管闭环,跨境电商企业传统买单出口模式将面临较大合规挑战。
新政下,跨境电商需提高合规意识,优化财税合规路径,梳理自身的业务模式。根据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按供应商开具专票、普票、或较难提供发票三种不同的供应链管控方法,本文梳理跨境电商常见的四种合规模式,分别是:1039市场采购贸易模式、9610小包出口模式、9810出口退税模式、0110香港公司直采+服务公司模式。
适合于规模较小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在规定的区域办理出口,完成收汇。适合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进行采购,且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在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情况。
1039模式的优势是:
①税务优势:免增值税,也不要出口对进项税发票需求较低
② 报关优势:申报出口实行简化申报;
③ 收汇优势: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来办理外汇结算,允许多主体收汇并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等;
其劣势是限定经营区域,并且不适合大卖家。
适合小包直邮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B2C模式的经营者,商家接到客户订单后,货物不经过海外仓直邮至客户手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货值5000元以下的B2C电商商品,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出口退税方面,一般地区有票退,综试区无票免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综试区内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
其优势为:链路短、时效快、成本低、更灵活。
B2B2C模式,适用于尚未有明确订单情况下,电商企业先行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再依据客户订单,从海外仓发货至客户手中,即“单未下、货先行”。
此种方式能够缩短物流时间,提高跨境电商货物送达和售后效率,降低破损丢包率;物流方式通常以海运为主,有效节省成本;但此种情况下由于货物出口和收汇时间的错位,可能会给企业退税手续及退税周期带来一定挑战。
是跨境电商行业大卖家更多选择的一种模式,尤其适合对走出口退税和合规要求较高的企业,其操作简单、规范性高。
在此种架构下,跨境电商需要架构一个境外公司,一般为香港公司。境内出口企业通过0110一般贸易出口至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作为海外贸易主体,由香港主体或其他主体提供店铺运营服务。从职能模式上对跨境业务进行拆分,提高境内外合规运营及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香港由于其税务、外汇等方面的优势也能为企业进一步国际化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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