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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资金变身资本的魔杖

   一边是十四万亿的居民剩余资金存款,一边是脆弱的金融体系和低效的贷款功能,加上被边缘化的股票市场、没有发育成熟的期货债券、未完全开放的外汇黄金交易、水位不断快速上升的外汇储备,所有这些问题,造成一个怪现象:中国是个资金富裕的蓄水池,但民间中小额投资普遍缺钱。不缺的是主要来自政府、国企、大财团的固定资产投资,并因此引发每年经济是否过热的争论和疲于奔命的宏观调控。

 
  立法一小步 释放财富大潜能 
 
  中国的创业投资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经历了概念炒作和外资引进,一直没有进入发展的正轨,主要是受制于两大因素:枯竭的资金池和稀缺的资金退出渠道。前者因有“非法集资”嫌疑而成为禁地,后者与资本追求收益的本性相冲突,但这些都来自于制度制约。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迈出的一小步,给有限合伙制松绑,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举措,赋予了民间投融资的合法性。“非法乱集资”将成为历史。由这股力量推动的经济增长会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鉴于居民存款的结构表现为,大部分是应付购房、养老和医疗,除去这部分外,一般居民可支配存款余额并不多,而少数储户存款占整个存款余额的绝大多数,加之新法对合伙人数不超过50人的限制,预计来自民间储户的有限合伙投资性公司的规模一般不会超过亿元,主要会服务于中小型创业项目的投融资,成为小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将会有效地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并拉动服务型经济的增长。 
 
  造富杠杆的机制 
 
  有限合伙制主要解决了民间集资问题。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最多有49个有限合伙人,这些人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外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并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外主要是用来建立创业投资。由在投资管理方面具有专业能力的投资经理担任普通合伙人,集中管理有限合伙人提供的集合资金,通过投资项目获利,除了扣除固定比例的日常开支(又称管理费)外,按照预先协商确定的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间分配。 
 
  国外创业投资的成熟经验表明,一般来说,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管理能力或不超过有限合伙人总出资额的1%的现金加入合伙,每年收取总出资额的2-3%的管理费,投资收益一般按照20%:80%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这样,专业人士通过自己的投资管理技能为所有合伙人带来收益,通常创业投资项目的收益是投资额的3倍以上,因此,成功的经营管理会带来数倍于投资资金的回报,这远远超过其他任何理财方式,而且集合资金的实力也是任何单一投资人无法企及的,它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是一种理想的投资工具。从普通合伙人角度来看,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资金规模为一亿元,那么普通合伙人最多出100万元,就可以1:100的财务杠杆效应支配一亿元的资金,保守地估算,如果投资收益比为1.5倍,为计算方便起见,忽略管理费,那么获益为5000万元,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到1000万元,有限合伙人分得4000万元,他们的投资收益率分别是10倍和40%。实际上这种收益状况是很保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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